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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治资讯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261、轮候查封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率”。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产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第90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了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262、执行中违约金计算终期争议的程序解决   【基本案情】甲与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执行依据主要内容为:(1)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应当继续履行;(2)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5%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至乙名下;(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甲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予乙管理;(4)甲向乙支付自2009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甲未完成争议地块上房屋拆迁和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及至甲完成该两项合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乙已付款人民币1.2亿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因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7月14日,执行法院将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涉及的丙公司股权和全部印章、证照交付给乙。2011年9月20日,乙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就争议地块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2011年11月18日,乙以丙公司、戊公司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出让争议地块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由丙公司调整为戊公司。2012年5月9日,执行法院发还乙3000万元,并对剩余违约金部分中止执行。2016年4月13日,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丁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对丁争议地块的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甲乙双方就执行依据第四项内容的执行产生争议。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曾就该执行依据是否明确征求审判部门意见,审判部门认为第四项判决没有问题,如果乙可以证明两项合同义务由乙实际履行而非甲实际履行,那么违约金可以一直计算。【法官会议纪要】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的终期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之日,判决生效后,该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主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的,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何时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问题,涉及比较复杂的实体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径行认定,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263、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发布途径的认定   【基本案情】A法院在执行甲银行与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在乙公司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作出答复后,A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组织拍卖,丙以最高价竞得。A法院出具拍卖裁定,裁定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相应权利归丙所有,丙可持拍卖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此后,因乙公司对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及相关行为提出异议,案经三级法院执行异议、复议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C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认为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B法院复议裁定,维持A法院异议裁定和拍卖裁定。乙公司不服C法院执行监督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法官会议纪要】《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途径”发布,主要考虑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拍卖,对此类财产拍卖前,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还应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如拍卖标的并非股权等特殊财产,则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无须同时另行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执行工作指导》

    09/02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三十二)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贰佰伍拾九、基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一、执行法院变更或追加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规定。   (1)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第二款,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裁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其他情形的,应在裁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服执行法院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第二款、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2)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且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应包括:要求变更、追加被申请人(被告)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不予变更、追加被申请人(原告)为被执行人或请求变更其责任范围;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审查及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被申请人异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申请人仅对责任范围有异议的,可对没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四、申请人主张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对被申请人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资产混同、经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主张的,应对不应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五、《变更追加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遗留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其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告知救济途径错误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不不服原裁定,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重新做出裁定,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2)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未参加诉讼的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该配偶一方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该配偶不服原裁定的,如该配偶名下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如该配偶名下争议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的,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告知该配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就执行其名下财产的行为提起案外人异议。   (3)执行法院已经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但在执行裁定中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未立案审查,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的相应情形作出裁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应立异字号案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指执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审查处理。   二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立案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但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也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对变更、追加行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是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均未提出异议,且所涉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相关当事人又以原变更、追加裁定未告知其救济途径为由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原追加、变更执行裁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贰佰陆拾、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预期申请?   案例: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已经拍卖并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另案债权人乙向执行法院就尚未分配的拍卖案款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以另案债权人乙申请时间预期,驳回乙的申请。乙提出异议。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乙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法官会议纪要》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愈期。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8/26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256、执行依据提起再审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案件被提起再审的,应当终止审理。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及申请再审案件,应裁定驳回其上诉或再审申请。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在其提出的阻却执行的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该情形发生在一审期间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发生在二审期间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案外人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但新作出的执行依据仅调整了债权数额或债务履行方式,仍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继续审理。   257、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一、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2条,《民诉执行解释》第25条、第26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1)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四、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五、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八、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异议以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258、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充分证据以股东所掌控,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8/19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三十)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贰佰伍拾一、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引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审查处理。   审理中应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比如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交易行为是否虚假或恶意等。   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以及解除查封措施,并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仅对是否解除查封或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作出裁判主文。   案外人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其损失的,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贰佰伍拾二、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   1、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2、首查封法院将其对执行标的处置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首查封法院应予立案后三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情况以能够及时获悉的方式告知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   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首封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做出裁定后,应将异议裁定及时送达处置法院。   贰佰伍拾三、执行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   1、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是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   贰佰伍拾四、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证据等。   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案外人已经具备权利外观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均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承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不能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贰佰伍拾五、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获清偿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   2、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期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就其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向其释明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2)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二审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驳回上诉;   (3)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二审期间,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的,应驳回再审申请;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依法审查原一、二审判决并据此作出裁判;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其起诉被驳回后,仍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8/15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组织老君山游玩团建活动

      为了调节律师团队成员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增进团队各成员之间的交流,加强本团队的凝聚力,提升团队小伙伴们之间的团结协作能力,从而营造更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让大家更好地投入到接下来的工作中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大家繁琐枯燥的工作生活之余,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特别为大家组织安排了一场愉快的“老君山两日游”团建活动。   在律所党支部进行了一周紧罗密布的策划后,于8月5日这天期待已久的团建活动正式拉开序幕。   团建第一站,栾川博物馆。   我们抵达博物馆后,由讲解员带领我们进行参观并对馆内展品一一进行了讲解。中途还观看了沉浸式空间投影打造的数字LED影像地球、火山喷发剧场、地质场景与化石的复原结合等展项。深度展现了栾川地质文化,景城相融,奇境栾川。参观过后,大家都感叹不已。   团建第二站,老君山风景名胜区。   经过一早上的兵荒马乱后,我们终于到达了老君山风景区。老君山是伏牛山国家地质公园的核心景区之一,记录了十九亿年前造山等地质构造的演变过程,山中具有独特的"滑脱峰林"地貌、壮观的石林景区等景观群,非常震撼心灵。山中树木茂盛,风景如画,处处都能看到山泉从山石缝隙中溢出,在郁郁葱葱的山林中隐藏着十几处瀑布,清澈的激流从数十米高的崖顶跌落下来。   景区内茂盛的植被、湛蓝的天空、清澈的池塘,陡峭的山崖......眼前一幕幕景色让大家暂时忘记了工作,每个人都迫切渴望地投入到大自然的怀抱中!不管天气有多炎热,不管人群有多拥挤,不管途中有多艰难,“抵达顶峰”成了大家一致的目标。期间欢声笑语,嬉戏不断,烦恼与疲惫都被抛在了脑后。   为期两天的团建活动体现了律所对团队成员真切的关怀,推动了律所的企业文化建设。也让大家深深体会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团队的力量是巨大的,团队的明天需要每一位成员携手,齐心协力地去创造!相信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会爆发出昂扬的斗志与决心,向更高的成绩与荣誉发起冲击!

    08/15
  • 我所张彦立主任应邀为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做专题讲课

      8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举办了首期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我所张彦立主任应邀为本次培训班做专题讲课。本次培训为期半天,参加培训的包括来自全市15个县区的非遗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类项目传承人代表及市非遗中心、县区非遗工作人员和各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员。 培训现场   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丽娟同志出席活动并发表讲话,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员赵建伟致辞,知识产权科科长乔红梅等参加活动。张彦立作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市知识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及西工区人大代表,洛阳市西工区新联合副会长,洛阳律协行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应邀授课,张彦立主任授课的专题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本次课程就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展开讲解,课程主要分四部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优势;总结。过程中,张主任通过用“打铁花”、“逍遥镇胡辣汤”等等一个个实实在在的非遗产品和案例向学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等方面作出细致讲解,最后,张彦立主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五方面建议,并就本次课程作出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得到很好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决于是否有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让传承和创新并结合知识产权机制成为非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激励力量。课程授课中张主任还鼓励各位非遗传承人要积极根据非遗的实际情况,对非遗产品尽早作出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培训现场大家听的十分认真,相信通过本次培训可以让学员们尤其是非遗传承人可以认识到非遗传承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培训,进一步加强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在传承、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我市实施文旅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和文化传承和创新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08/15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十三)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零五、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一百零六、什么案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百零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百零八、怎么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百零九、被执行人被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何处理?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百壹拾、资不抵资不抵债却有多个债权人的,如何参与分配?   一般由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具体要求为:   (1)债权性质为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   (3)有多个债权人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债权人以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   (5)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反对书面异议的,异议人可在15日内起诉反对人。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反对异议,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一百壹拾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如何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债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百壹拾二、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哪个法院主持?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一百壹拾三、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红利、股份凭证(股票)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09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十四)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壹拾四、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一百壹拾五、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一百壹拾六、协助执行的企业擅自向被支付人支付股息或红利等行为,如何处置?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处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百壹拾七、在金钱给付的执行中,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等行为的,如何处置?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百壹拾八、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百壹拾九、保证人的执行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一百贰拾、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也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角度入手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一百贰拾一、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第三人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一百贰拾二、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宽限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不同意宽限履行期,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同意宽限履行期限,暂缓执行。但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确定暂缓执行期限(暂缓执行期与担保期时长一致,不得超过一年)。   一百贰拾三、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百贰拾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15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集体学习和落实省、市司法行政机关重要文件精神

      2022年4月8日下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体学习和落实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进行学习,确保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律所的每一位律师。会议是由律所党支部书记付景新律师,组织委员邓玉中律师共同主持。   首先由组织委员邓玉中律师带领大家学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建立新时代良性互动检律关系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文件主要内容有律师应当遵守宪法与法律,不得以不正当关系请求法官、检察官违法办理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律师事务所应当强化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日常监管。邓律师在解读过程中穿插真实案例深入剖析文件中所要传达的精神,并要求大家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恪守执业操守。   随后,由付书记带领大家学习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和河南省律协印发的《河南省律师协会2022年重点工作》。文件主要内容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的总体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应合理化、公开化、普惠化;对风险代理行为的规范;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监督检查等。解读过程中,针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和建立风险代理告知以及提示机制”进行了深入剖析与解释说明。付书记表示,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规范,尤其是对风险代理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要了解最新的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防范风险。   通过此次专项学习,大家纷纷表示会严格要求自己,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办案中,之后也会继续认真学习文件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意识,从而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最后,付书记表示对于此次下发的重要文件我们务必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积极贯彻落实。针对新要求新规定,律所方面会进行积极地调整和改进,各执业律师一定要规范接案,办案,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

    04/15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十五)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贰拾五、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一百贰拾六、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百贰拾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时间,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一百贰拾八、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后顺序是什么?   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百贰拾九、法院能否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一百叁拾、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如何救济?   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百叁拾一、失信名单如何退出?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一百叁拾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一百叁拾三、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举报机制是什么?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百叁拾四、法院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后可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一百叁拾五、执行法官是否必须去银行才能冻结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四千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22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十六)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叁拾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受理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百叁拾七、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型保险是否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购买的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其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会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但对于人身专属性较强的人身保险,原则上不可以执行。   一百叁拾八、外国生效的裁判和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则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一百叁拾九、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百肆拾、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仍未执行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百肆拾一、人民法院可基于哪些情形裁定驳回对商事仲裁文书的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百肆拾二、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可否直接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法官通过网络动动鼠标就可以直接查封、冻结与扣划21家银行账户存款,以后将推广到所有的小银行。   一百肆拾三、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一百肆拾四、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一百肆拾五、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一百肆拾六、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驳回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4/29
  • 中冶婚姻家事|浅谈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该条规定是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的规定。根据条文,首先,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被收养人即需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具有该条规定的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时,可以被他人收养。   其中关于第一款“丧失父母的孤儿”的理解,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孤儿”为:其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在1992年我国颁布的相关材料中,对于孤儿的定义是: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但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以及以上法律演变的分析,“丧失父母的孤儿”即为:其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关于第二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理解,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结合《民法典》中相应观点后分析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被拐卖的未成年人。   其中关于第三款“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理解,《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说明,该解答明确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结合该回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三种:1、生父母双方均生存、但均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2、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3、非婚生子女。   以上,就是结合《民法典》以及我国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关于被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的详细来源以及界定问题的讲述。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杨彦瑞律师联系电话:1352692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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