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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发布时间:2022-08-19点击:1805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256、执行依据提起再审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案件被提起再审的,应当终止审理。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及申请再审案件,应裁定驳回其上诉或再审申请。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在其提出的阻却执行的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该情形发生在一审期间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发生在二审期间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案外人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但新作出的执行依据仅调整了债权数额或债务履行方式,仍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继续审理。

  257、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一、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2条,《民诉执行解释》第25条、第26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1)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四、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五、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八、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异议以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258、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充分证据以股东所掌控,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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