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文武兼修 德艺双馨走特色发展之路,各项工作蓬勃发展,赢得社会的肯定好评,家长的满意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冶动态 > 中治资讯

中治资讯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十四)

发布时间:2022-04-15点击:1855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壹拾四、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一百壹拾五、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一百壹拾六、协助执行的企业擅自向被支付人支付股息或红利等行为,如何处置?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处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百壹拾七、在金钱给付的执行中,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等行为的,如何处置?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百壹拾八、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百壹拾九、保证人的执行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一百贰拾、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也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角度入手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一百贰拾一、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第三人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一百贰拾二、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宽限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不同意宽限履行期,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同意宽限履行期限,暂缓执行。但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确定暂缓执行期限(暂缓执行期与担保期时长一致,不得超过一年)。

  一百贰拾三、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百贰拾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