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文武兼修 德艺双馨走特色发展之路,各项工作蓬勃发展,赢得社会的肯定好评,家长的满意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冶动态 > 中治资讯

中治资讯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八)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五十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九、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十四、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及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五、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十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3/04
  • 热烈祝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荣获破产管理人一级资质

      2022年3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荣获破产管理人一级资质。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此次荣获一级管理人资质,是河南中冶律师事务破产团队深耕破产领域所积累的硕果,是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法院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业务专业能力与经验的肯定。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开展破产业务以来,成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破产重整专业部和破产法理论研究中心,并专项设立部门办公场所,破产重整专业部拥有固定成员13人,均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均通过法律资格考试,律所负责人张彦立亲自担任破产重整部负责人,团队执业律师9人,分别为张彦立、赵钦、杨彦瑞、刘贵涛、郭闪闪、刘佼佼、姜亚红、宋荣强、李世琦,实习律师4人,分别为师阳凯、周雯雯、龚帆、王锦雨。   为了提升成员理论水平,提高办案质量,破产重整专业部制定工作、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早上对本周工作进行梳理安排,同时对上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每周四下午定时开展破产法理论知识学习,购买专业书籍及破产论坛书籍文章,分工研读,团队内部进行分享交流。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研读的书籍书写破产实务文章百余篇,发布于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中,并同步开展网络直播,形成法律成果,同时指派成员前往各地参加破产法论坛提升实践办理能力。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期间,分别成立资产管理部、债权审核部、尽职调查部、委外部、诉讼部、行政部、财务部,并设有专人负责工作,担任二级管理人期间,先后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得到承办法官及债权人、债务人的一致肯定。   取得一级管理人资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将以一级管理人为新起点,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在破产业务领域继续提供专业化、全面化的法律服务。

    03/04
  • 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七)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四十九、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五十、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五十一、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五十二、宅基地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土地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是否进行执行:   (一)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根据土地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转让农民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权势必会一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转让,则有可能是农民永久的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二)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同住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避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   (四)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五十三、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摘录(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在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排他性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18套房屋系王云轩父母王永权,姚明春出资购买并用于经营,然该18套房屋登记在王云轩名下,王云轩在形式上享有该18套房屋的所有权,但王云轩取得该18套房屋时尚未成年,该18套房屋并非是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的合法来源取得,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五十四、被执行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在被执行人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采取对该房屋实施强制管理,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来执行,以获取的租金偿还债务。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的处置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最大限度的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成了执行中迫切需要克服的难题。案例,义乌市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1827-5号。   解析:强制管理与拍卖租赁权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强制管理是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相并列的执行措施,其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该不动产不得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2)该不动产经拍卖、变卖无法成交的;(3)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4)因其他事由确需适用强制管理的。可见,强制管理的对象是不动产的收益,这和租赁权的权利内容是一致的,可以说,对不动产进行租赁是一种重要的强制管理手段,特别是对无法直接变现的不动产而言,更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在实践中,强制管理的收益往往不高,而且强制管理人难以确定: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来管理,容易和被执行人发生矛盾;如果由其他人员来管理,选择标准不明容易导致腐败。这就导致了法院采取强制管理的案件不多,成效不大。因此,如果采取租赁的方法,并对租赁权进行拍卖的话,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拍卖程序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依,可以保证执行过程的公开公正;二是拍卖的方式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发挥强制管理的功能,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债权人的意见。   五十五、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02/28
  • 恭祝大家2022新年快乐

    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司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祝大家虎年大吉,虎虎生威,虎步龙行,虎变龙蒸。

    01/26
  • 中冶知识产权|曹新华诉濮凤娟苏绣制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基本案情:原告曹新华诉称,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曹新华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原告曹新华的著作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一、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新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选择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濮凤娟负担;   三、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四、驳回曹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濮凤娟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成立的,但是,如何濮凤娟具体侵犯的是曹新华对《曹雪枫画集》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本案中,濮凤娟通过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该手段通过改变作品的外在形态,将工笔画的作品创新变成了以刺绣的方式呈现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原画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小结: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改编者对未经许可改编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权利因存在瑕疵而受到限制,即尽管改编者有权主张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改编行为本身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故其后续的商业利用行为仍构成对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在本案中,濮凤娟的行为构成对曹新华著作权中改编权的侵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张亚飞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7
  • 企业如何管理自己的商业秘密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方式和途径侵犯和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许多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的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利用,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措施,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筑成一面牢不可破的保密墙。   一、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在制定保密制度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保密的效果,也要注意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的成本,导致企业内部正常使用不便,影响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收益,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时,一定要注意这个尺度,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价值的基础上,建立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2、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3、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划分等级。   4、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明显标识。   5、规定与相关人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6、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   7、编制《企业保密手册》并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   二、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培训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制度和保密措施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还是在企业的员工,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比不可少的。   1、在招聘的员工正式上岗前,组织一次集体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考核,规定必须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   2、在工作过程中,把最新的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展示给所有员工。   3、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培训,学习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传达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要求。   4、针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部门和员工,有针对性的作专门的、深入的保密培训。   三、加强工作区域内的商业秘密管理保护   把涉及商业秘密的科研、办公、生产场所,根据需要设置保密区域,进行特殊管理,根据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1、将涉及商业秘密的区域设定为保密区域,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在涉密区域设置门禁等措施。   3、规范员工在涉密区域内的行为。   4、在保密区域安装监控,设置安检措施。   5、相关涉密设备必须在保密区域内使用。   四、加强对企业网络和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的管理   电脑是目前企业办公的主要工具,也是企业用来传输和共享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企业存储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在使用电脑和网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泄密或者被窃密的风险。因此,加强对企业网络和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的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1、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不要连接互联网。   2、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并根据需要设置访问权限,采用访问历史记录技术。   3、采取加密技术保存和传输商业秘密文件,将涉密文件设置为禁止复制属性。   4、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网络的行为和内容进行监控。   5、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受到黑客攻击。   6、给员工配备专门的电脑,尤其是涉密员工。   7、给电脑设置复杂的登录密码。   8、拆除USB连接口、关盘刻录设备和传送数据的设备。   9、涉密电脑维修或者报废的,必须进行专门处理,避免涉密信息被窃取或者复原。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要坚持依法规范、自主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合理适当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牵头或委托其授权人牵头领导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保障经费和资源投入,促进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开展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设置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作为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既是企业内部保密管理的核心工作,也是企业进一步防范与规避泄密风险的有效举措。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构建、管理、商业化运营机制、保护、维权等,一定要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把关和审核。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1
  • 企业合规|影响企业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诸多因素

      合规计划需要有效运行,有效的合规计划即全体员工遵守商业行为准则,合规团队独立、高效地监控企业地合规风险,合规风险得到有针对性地预防,企业内部地违法违规事件一旦发生,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预警和识别,企业能够及时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的努力,负有责任的自然人能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处,而那些对发现违规事件有贡献的举报者不仅不能受到打击报复,反而能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奖励。   那么,我国企业的合规机制距离“有效合规计划”还有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规的职能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极为繁杂的管理体系。除了有一般的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以外,还设有风险控制、审计、法律事务、纪检监察等多重负责监管的部门。迄今为止,尽管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强力推动在中央国有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但合规部门的职能定位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二、合规防范机制   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需要具备对合规风险的有效防范,合规防范体系至少应该包括合规风险评估、对合规风险的定期更新、合规尽职调查以及合规培训制度。我国企业没有建立针对特有合规风险进行评估的机制,既没有“重点合规风险领域”的概念,也缺乏也缺乏“风险点”的认识。   三、违规行为识别机制   有效的合规计划要求企业的合规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全流程预警的效果,对于企业或任何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识别,有效地进行报告,鼓励员工或任何一方进行举报,从而保证合规部门乃至高层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我国企业缺乏有效识别合规风险地机制。除了合规部门无法及时向最高决策层进行报告以外,企业部门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违规报告制度。   四、合规危机的应对机制   有效的合规计划要求在违规行为发生后,或者由违规行为引发的危机出现后,企业能够及时展开内部合规调查,一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披露,另一方面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及时惩戒。同时,对于企业存在的合规管理制度漏洞和缺陷,应及时加以弥补,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我国企业缺乏对合规危机的有效应对机制。在违规事件发生、监管部门介入之后,公司不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动辄采取逃避监管、伪造证据或者以欺骗方式应对监管的行动,甚至在应对这类调查过程中继续采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结果,合规风险和违规事件一旦发生,企业经常错过完善合规机制的最佳时机,以致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12/21
  • 劳动合同合规七要点|第六点--约定劳动保护、条件、职业危害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在劳动合同中鲜有提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恐避之不及,更不会主动提起。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工种涉及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职业危害的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义务。   本项法律规定涉及劳动者的人身和生命健康,尽管在国家层面一再强调下加大了保护力度,各用人单位采取了各种措施,矿井、建筑等企业的恶性伤亡事件明显减少,但在化工领域,涉及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具有隐性特征,对劳动者的伤害事故还时有发生。根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到2020年的劳动争议中有关职业病危害的案件有46%在制造业。笔者在搜集案例时发现一起较为离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提字第30号判决。该案内容为,原告以在1993年5月至1994年2月尚在胎儿期间,因母亲在一企业工作时因工作场所内含有毒物质,造成原告脑瘫、肢体残疾、智力低下和癫痫病为由,诉请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5年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营养费1,600,000元人民币、残疾赔偿金3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并依据鉴定结论赔偿原告今后的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等。该案虽然在一、二审以及再审时均被驳回起诉,但在最高院提审时认为基层法院应当受理,并撤销原审判决。   由此可见,职业病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尤其对女工的保护更应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特别是在国家推行三胎的政策下,保护女工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在合同中注明危害的可能性,有利于劳动者注重自身的防护,同时也减低了职业病的危害风险。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部   柳矿生

    12/21
  • 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王某与景德镇市某广告策划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称,其于2001年7月创作了一幅摄影作品,并在“XXX在线”上展示。被告景德镇市某广告策划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该摄影作品,并用于广告宣传,从而谋取经营利益。被告辩称,原告摄影作品中的两幅建筑物为景德镇市标志性建筑,其本身就享有著作权,原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所拍摄的作品是侵权违法作品,故不应受法律保护,且使用该作品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使用,是为宣传景德镇市发展的公益广告,并未收到任何费用,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犯原告王某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案件分析:本案诉争作品系原告拍摄,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任何人使用该摄影作品都应经过本人同意。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公益事业中可以以“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仅限于免费表演这种情况。并且该免费表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既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即表演者获利,也未向观众、听众等收取门票等费用。因此尽管被告发布的该批广告宣传具有公益性质,但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已构成侵权。   知识小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的具体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但是使用人在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1
  • 中冶婚姻家事|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庄珊珊联系电话:18240726505)

    12/21
  • 商标民事诉讼简析(一)

      一、商标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商标民事诉讼,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二、商标民事诉讼流程   原告需要一般需要注意:确认侵权类型、确认原告资格、确认被告资格、确认管辖法院(级别+地域)、诉前的侵权证据收集及保全、诉前禁令、提起诉讼(索赔)。   三、确认侵权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里的便利条件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如下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标侵权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1)商标注册人,对于共有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2)商标受让人,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其可作为原告起诉;(3)商标继承人。   利害关系人:   (1)独占使用许可人。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使用许可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无需商标注册人同意。(2)排他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也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确认被告的确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法院将不予受理。实践中,因涉及商标侵权的行为方不只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可能为多个。例如: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等。诉讼实践中通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实践中可能涉及共同被告的情况还有联合出品方、监制方、母公司和子公司等等。   五、确认管辖法院   1.管辖级别   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地域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包括a.侵权商品生产地;b.侵权商品销售地;c.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d.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1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关于召开冬至节活动

      俗话说:“冬至不端饺子碗,冻掉耳朵没人管”冬至已到。为秉承中华民族优良节日传统,丰富中冶所的文化生活传播,增添冬至节日气氛,促进中冶所同事关系的提升,2021年12月21日上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弘扬传统文化、喜迎冬至佳节”包饺子庆冬至活动在所内顺利进行。律所诸同仁一同参与,现场气氛温馨十足。 (大家分工协作,一同制作饺子)   同事们早早为大家准备好了各种包饺子工具、饺子馅料、饺子皮、蘸料、一次性餐具、锅具、电磁炉等工具。上午九点开始会议室就热闹起来,大家聚在一起和面、擀皮,不少男律师也加入包饺子大队,擀面皮、包饺子毫不含糊,大家聚在一起各显神通。虽然包饺子手法不同,但大家相互聊天学习,氛围十分融洽。   律所也为大家准备了各色凉菜、甜点、卤味,香喷喷的饺子,爽口的凉菜,满满的幸福感,亲手包的饺子格外好吃。 (大家聚在一起举杯庆祝)   冬天虽冷,但有你我相伴,律师不只有对工作一丝不苟这一面,无论对生活还是工作,我们都是温暖的人。

    12/21
123456...1112 共137条 12页,到第 确定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