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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执行、执行(三十)

发布时间:2022-08-15点击:1771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贰佰伍拾一、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引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审查处理。

  审理中应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比如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交易行为是否虚假或恶意等。

  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以及解除查封措施,并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仅对是否解除查封或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作出裁判主文。

  案外人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其损失的,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贰佰伍拾二、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

  1、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2、首查封法院将其对执行标的处置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首查封法院应予立案后三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情况以能够及时获悉的方式告知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

  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首封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做出裁定后,应将异议裁定及时送达处置法院。

  贰佰伍拾三、执行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

  1、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是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

  贰佰伍拾四、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证据等。

  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案外人已经具备权利外观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均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承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不能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贰佰伍拾五、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获清偿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

  2、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期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就其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向其释明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2)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二审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驳回上诉;

  (3)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二审期间,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该事项发生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的,应驳回再审申请;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依法审查原一、二审判决并据此作出裁判;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其起诉被驳回后,仍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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