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261、轮候查封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率”。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产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第90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了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262、执行中违约金计算终期争议的程序解决
【基本案情】甲与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执行依据主要内容为:(1)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应当继续履行;(2)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5%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至乙名下;(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甲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予乙管理;(4)甲向乙支付自2009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甲未完成争议地块上房屋拆迁和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及至甲完成该两项合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乙已付款人民币1.2亿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因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7月14日,执行法院将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涉及的丙公司股权和全部印章、证照交付给乙。2011年9月20日,乙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就争议地块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2011年11月18日,乙以丙公司、戊公司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出让争议地块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由丙公司调整为戊公司。2012年5月9日,执行法院发还乙3000万元,并对剩余违约金部分中止执行。2016年4月13日,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丁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对丁争议地块的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甲乙双方就执行依据第四项内容的执行产生争议。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曾就该执行依据是否明确征求审判部门意见,审判部门认为第四项判决没有问题,如果乙可以证明两项合同义务由乙实际履行而非甲实际履行,那么违约金可以一直计算。【法官会议纪要】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的终期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之日,判决生效后,该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主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的,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何时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问题,涉及比较复杂的实体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径行认定,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263、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发布途径的认定
【基本案情】A法院在执行甲银行与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在乙公司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作出答复后,A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组织拍卖,丙以最高价竞得。A法院出具拍卖裁定,裁定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相应权利归丙所有,丙可持拍卖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此后,因乙公司对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及相关行为提出异议,案经三级法院执行异议、复议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C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认为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B法院复议裁定,维持A法院异议裁定和拍卖裁定。乙公司不服C法院执行监督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法官会议纪要】《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途径”发布,主要考虑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拍卖,对此类财产拍卖前,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还应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如拍卖标的并非股权等特殊财产,则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无须同时另行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执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