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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浅谈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的界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04点击:621

中冶婚姻家事|浅谈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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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该条规定是关于被收养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的规定。根据条文,首先,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被收养人即需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具有该条规定的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时,可以被他人收养。

  其中关于第一款“丧失父母的孤儿”的理解,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孤儿”为:其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在1992年我国颁布的相关材料中,对于孤儿的定义是: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但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以及以上法律演变的分析,“丧失父母的孤儿”即为:其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关于第二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理解,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结合《民法典》中相应观点后分析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被拐卖的未成年人。

  其中关于第三款“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理解,《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说明,该解答明确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结合该回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三种:1、生父母双方均生存、但均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2、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3、非婚生子女。

  以上,就是结合《民法典》以及我国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关于被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的详细来源以及界定问题的讲述。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杨彦瑞律师联系电话:1352692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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