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基本案情:原告施某于2002年参加以“金莎杯”冠名、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会、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等共同举办的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化妆大赛,其设计的女士晚宴发型荣获该项目的银奖。该发型的设计内容为:利用半包手法完成,重点表现在前区和顶部造型。前刘海是四道坑纹,额头前端是坑纹分出一发片作线条处理,映衬模特脸型长度,增加一丝神秘感。顶部是三层递进型卷筒手法与前发区及刘海衔接,顶后方利用真人头发加工成一头饰,手法与发型主体的手法近似。两侧盘包手法连接,发型主体色彩为红色。原告将该发型命名为“夏日红风”,意在利用模特作为载体,与服饰等相搭配,给人感观为一只舞动的凤凰。2003年7月25日至7月27日,由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总工会主办、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协办、某市美容美发学校承办2003年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原告发现其在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大赛中的获奖晚宴发型照片被使用在该时尚节的印刷品广告、嘉宾证上,其使用未经过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原告于2004年12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系争头发造型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一般认为,作品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独创性和有形复制性。对于发型而言,其不能作为作品的原因如下。 (1)发型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 首先,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不具有独创性。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如“板寸”“五四”“盘发”等发型仅为满足人们生活所需,已有固定的操作方法,难以突破传统手工技能公有领域的范围,所以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发型的实用性特点决定了认定其独创性的标准应高于普通作品。 (2)发型不具备作品的物质载体要件 作为一般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其形状是可以感知的,不能是绝对的抽象化,也就是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上。”发型基于其特点应该具有物质载体。发型的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模特的展示,诠释发型设计者的构思、刻画模特的个性美,也就是说发型是与特定模特的发质、脸型、肤色、容貌、身材、职业、气质、使用环境等诸多因素相结合,浑然一体而构成一个整体造型,发型的美感是特定的。因此,发型不具备物质载体。 综上所述,发型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轻易将发型作为具有原创性的作品。 知识小结:《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特征有:一是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二是作品必须是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自己独立创作,并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胡某诉上海某股份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署名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等,原告胡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领之都”商务园区由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开发,主要作为商务办公房销售或出租给企业。两原告称,该商务园区销售之前,被告副总经理曾许诺,若原告的销售方案被采纳即可推荐其销售该楼盘。原告遂制作了《某某现代产业服务园区营销提案》,并将原楼盘名称改为“金领之都”,但被告告知原告该提案不予采用。2011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将楼盘改为“金领之都”并自行销售,楼盘外墙、巴士、宣传册等处均使用“金领之都”字样。两原告认为其对“金领之都”享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领之都”楼盘名称是否能够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等形式对于其思想观念的一种外在表达,该表达应当体现作者特定的思想内容。因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金领之都”的楼盘名称只有简短的四个字,“之”字的表达方式已经被广泛使用,“之都”一词也早被大量使用在对具有某种特色的城市的称呼、楼盘名称等中。“金领”是对社会上对于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较高的收入,在某一行业中有所建树的一类人的称呼。因此,“金领之都”的名称只是两个固有的常用词汇的简单组合,缺乏必要的长度和创造性,不能充分体现该名称的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知识小结: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别人的作品。另外,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婚姻纠纷中,夫妻双方非常容易产生歧义、也最难分割的,就是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仍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仅对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并没有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属性进行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则对这种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也更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以及传统文化。 那么,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通俗的说,天然孳息就是不必经过人力的作用,只通过物本身的特性就能够取得的收益,比如说树木会长高,果树会结果,鸡会下蛋等;法定孳息就是物的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比如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出租房屋产生的房租等;自然增值就是指物的增值是由于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得到的,与夫妻一方对物的投入无关,比如说房子、古董、字画等储值物品因为市场的波动而增值。以上这种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仍旧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以上我们所说能够产生“孳息”或“自然增值”的物,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就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说树木长高,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树木进行了精心护理;房屋出租能够收到高额租金,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字画升值,是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更好的改善了保存环境,那么夫妻双方就是对物的增值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婚后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来说,在婚姻纠纷中,准确的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中寻找依据,更要从实际生活中寻找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谭长山律师联系电话:16692312607)
2021年11月26日下午,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付景新主持会议,主任张彦立、全体律师及行政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张彦立主任宣读《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党支部书记付景新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随后,由部分参会人员发表感言,畅谈心得体会。 会议最后,张彦立主任总结性主旨发言,他提出,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道路方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坚决听从服从党中央的指挥,不断从党的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奋勇直前,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要深刻把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传承党的百年奋斗精神、伟大建党精神,以昂扬奋发姿态踏上新的赶考之路,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努力交出优异答卷。
11月21日下午,河南省首家法治政府研究机构——洛阳法治政府研究院在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挂牌成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被聘任为首批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研究员。 针对洛阳法治政府的长久发展与建设,张彦立主任从五个方面提出以下问题和大家进行了探讨交流: 第一,法治政府是社会的一个公共法律产品,也是《民法典》规定的行政机关法人,从法治政府研究的角度,需要从公共法律产品和机关法人的角度进行加强研究和完善的,为洛阳法治政府建设建言献策。 第二,法治政府从组织法和行为法角度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 我个人认为法治政府首先是组织法,不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合同、政府采购、重大行政决策,都是从组织的角度如何进行依法行政的,还应该是组织法。对于法治政府来说,如何完善营商环境,如何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如何进行投资,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和关系等等,都需要从组织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实证考察。 第三,从组织法和行为法的视角,法治政府如果是组织法,它分为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的问题,内部包括营商环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等等;外部包括政府如何组织社会资源和如何提升产业的发展等。 第四,法律与产业的关系、法律与产业升级 1、以法律产业为中心,构建法律小镇,把法律作为产业进行完善和构建,对法治政府建设,应该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2、定期开展以“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律产品和服务研究,通过开放,通过构建国内和国际两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研究,让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3、法律与产业链的关系,法治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研究。 4、构建“创新+公司+基金+产业化基金+政府融资平台支持+产业链”机制,通过创新法律文化和法律机制,为法治政府助力,为创新助力,为洛阳产业发展助力。 第五,建议定期展开论坛或者出版文章、论文、书籍等方式,将研究成果不断扩大和形成体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据悉,该研究院成立目的是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痛点问题。将洛阳高校和社会群体集聚起来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当中来,把研究院建设成为河南省内具有示范意义的地方研究机构。
朱某某诉海淀区某培训学校、北京某文化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原告是已故著名英语教育专家、全球公认经典英语学习教材--《XXX英语》(新版)的作者某某教授的遗孀,根据某某教授的遗嘱获得《XXX英语》作品的著作权。2007年年初,原告发现海淀区某培训学校面向社会销售一种名为“XXX英语1~4册下载学”的系列视频学习课件,原告购买了上述课件,并通过其指定网站将上述课件下载至计算机内。通过比较,原告发现上述课件,是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未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非法使用《XXX英语》1~4册的内容制作的侵权产品。原告认为,海淀区某培训学校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制作网络学习课件,并通过互联网络提供上述课件的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且海淀区某培训学校制作的网络学习课件中未指明《XXX英语》作者身份,侵犯了作者的署名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文化公司作为海淀区某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和相关网站的经营者,依法应与海淀区某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共同辩称;1、学习课件是为了推广《XXX英语》的教学,作为课堂面授教学方式的补充手段,将教师课堂教学的内容经过机械复制后,通过网络下载方式供学员学习使用。2、学习课件的制作下载不会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3、被告并未从课件的下载中获利。 法院判决:一、海淀区某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海淀区某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60元; 三、海淀区某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某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就本案事实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 案件分析: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海淀区某培训学校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制作网络学习课件,并通过互联网提供上述课件的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则主张,其制作网络课件供学员下载学习使用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如何确定教材的合理使用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就本案而言,《XXX英语》是为学习英语而创作的教材,但创作的目的以及作为教材本身的性质并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违反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进行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的依据。海淀区某培训学校作为营利性教学机构使用《XXX英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非商业使用;海淀区某培训学校对《XXX英语》绝大部分英文内容进行了使用,而非少量使用;涉案课件的使用主体并不限于教学或科研人员,实际的使用者还包括学员,这种使用主体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人员”;而且,学员通过涉案网络教学中的朗读和显示,完全可以不再购买《XXX英语》而进行学习,这实际上挤占了《XXX英语》教材的市场份额,对《XXX英语》潜在的市场价值也具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海淀区某培训学校、北京某文化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知识小结: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2021年11月12日下午,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关于学习河南省十一次党代会、洛阳市十二次党代会讲话精神的专项学习会议”。 会议上首先学习和分享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楼阳生在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市委书记江凌在中国共产党洛阳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重要文件。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代会报告,把握精神实质、领会核心要义,全面准确、学深悟透。 会议上,支部各党员为贯彻落实学习河南省省委书记楼阳生在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洛阳市市委书记江陵在洛阳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建设美丽家乡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贡献力量,致力于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做好公益性普法基础工作。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教育、将党史学习教育进行深入学习,不断走深走心走实。 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古人云“一日为师终生为父”,老师是知识的传递者,是育人的起始者,是指引方向的明灯,是文明传承的灯塔。在第37个教师节来临之际,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举办感恩拜师活动,大力弘扬律师行业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 活动开始,首先有青年律师向前辈律师敬献鲜花,表达对老律师的敬意和师恩的感念,感谢律师前辈在青年律师成长之路上的辛苦付出。 随后,由实习律师为向自己的恩师敬茶,感谢老师对自己的培养,向指导老师鞠躬致谢。 在献花敬茶结束后,由张彦立主任为优秀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感谢各位律师为律所的下一代发展倾注心血,对中冶所的发展辛苦付出。 最后有老律师代表和新律师代表分享“师与徒”的看法。勉励老律师关注青年律师的成长,青年律师认真向老律师学习,大力弘扬师徒传帮带的特色,营造尊师重道的良好氛围。 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zhongyelawyer.com.cn 电话:400-0977-150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汇金中心7楼 (王城大道与唐宫路口东北角)
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有生有死是常见现象,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美,企业存续时间也是有限的,通常都比自然人寿命短的多,百年老店,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是负责企业登记的,在商事主体退出过程中,进行注销登记,是主体市场退出的最后一个环节。注销登记,涉及有限公司,也涉及非公司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限公司的市场退出路径,就是解散—清算—注销的路径。注销是在法律层面完成商事主体的退出,释放社会资源。注销一直是清算工作,特别是破产清算工作中的难题,近年来各级政府、法院和从事破产业务的中介机构也一直在探索解决之道。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文《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部分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在简易注销程序中,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还是一般注销程序,如果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网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为45日。这种公告是由拟注销企业自行发布的。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则不需要进行这种公告。在45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登记机关对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拟注销企业应该按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 一般注销需要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材料有八种: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采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只需要提供四个文件: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到这四份文件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至此,简易注销程序终结,企业主体消亡。 管理人的工作是以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置和分配为中心展开的,当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办理完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表明管理人已完成了全部法定工作,其职务应当终止。但是终结破产程序后,如果仍存在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即使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管理人仍应当继续执行其职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表明管理人不再在其参与的已终结的破产程序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以后发生有关原破产程序的事务,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等,均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注销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非是破产程序的终点,完成注销登记才是,完成注销登记后,除了有未完结的诉讼,管理人可以停止履职。 破产程序终结后,注销的工作内容不少,需要注销公司社保账号,注销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基本户以及其他账户,注销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有涉外业务的还要去海关办理注销进出口许可证,注销国、地税的税务登记,最后是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的注销以现行法是以税务注销为前提的,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为破产清算程序设置对应的注销程序,大部分税务局工作人员也不了解破产法的相应规定,因此税务注销基本上很难完成,导致工商注销也很难完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增强府院协调联动,针对府院信息共享、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所涉及的注销登记有关问题,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制定了推进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等,以上文件的出台对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通道起到关键作用。各地区也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加速破产企业退出市场。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刘佼佼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的必然趋势 (中冶律师企业合规团队 张彦立 宋荣强) 企业合规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演进的。中国的经济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商业生态在不断的进化,现代商业文明在不断养成,人们对企业诚信与合规经营行为的注重程度日益加强,企业要想长期获得政府、社会及消费者的认同,必须强化合规意识,重视合规经营。 一、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 企业合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府及监管部门和企业的一个难点,但是随着经济的的发展,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变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要想长久持续的发展就必须随着这些变化做出改变,近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措施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变化也越来越快。例如大家都熟知的,今年我国的监管部门已经对阿里巴巴采取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以及对腾讯、美团、滴滴、百度、拼多多、猿辅导、作业帮等一大批涉及各行各业的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这表明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企业要想持续的做大做强,不被时代淘汰就必须强化企业的合规管理,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制约,粗放的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历史,我们必须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集约型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依靠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因为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企业要转变发展方式,就必须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这就要求企业改变过去的观念。从过去不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到现在重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从过去对可持续发展不重视到现在重视可持续发展;从过去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方面不重视、不合规到现在对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方面更加注重合规性。企业要实现持续发展,必须以合规经营为核心。相应的,也应该把合规责任作为企业责任的核心内容,合规责任应该成为企业责任的首要责任。企业持续发展要以合规经营作为基石。因此,通过强化合规管理,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强化合规管理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去适应国外的许多规则。我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被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监管措施的企业数量居高不下。具有代表性的“中兴事件”、“华为事件”,虽然中兴公司与美国政府就出口管制调查案件达成和解,中兴通讯将支付约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中兴通讯的3亿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将依据未来7年中兴公司对协议的遵守,并继续接受独立的合规监管和审计的结果而确定。这次事件让中兴通讯成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而被罚款金额最多的中国海外公司,同时也是中国企业收到的来自美国政府处罚金额最髙的一张罚单。从企业合规风险角度来看,强化合规管理是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深入推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安全审查、商业贿赂、重大投资损失、外汇交易、单方违约等诸多法律风险。各国合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合规治理从单国推动进入全球联动,从专项合规转向全面合规,“中兴事件”深刻警示我们合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我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法律风险呈现较强的政治化属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对企业海外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企业海外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三、强化合规管理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目前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通过合规管理,有助于减少其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的可能性,相应避免或控制企业财产或声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企业作为专门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殊机构,其经营活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始终与风险为伴,所以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建立整套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合规管理不仅仅是应付外部监管的需要,而是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企业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主动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以及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管控流程,以确保企业合规稳健运行。 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体系,不是完全否定已有的风控、内审、法务、风险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而是从合规管理的角度,将风控、内审、法务、风险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善企业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实现企业合规运营。合规管理虽然本身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持续不断的合规管控可以重构企业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一整套具有较强执行力的、程序化的管控制度和流程,有利于更加清晰地界定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尽职、问责和免责标准,从而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最终为企业创造价值。
取回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依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按照成立的根据不同,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类。 一、取回权的基本特征 1、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它物权 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特殊的返还请求权,取回权人主张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这些权利在破产受理之前已经存在。与一般的返还请求权有所不同,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不需要占有人是非法占有或无因占有,即使在合法占有的情形下,只要占有人进入破产程序,权利人都可以行使取回权。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占有的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合法占有,也可以是非法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也可以是曾经占有、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即将占有形成特别取回权。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是行使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但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但此时占有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对破产人占有财产的管理处分是由破产管理人行使,财产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因此取回权人应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二、取回权的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三、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以一般取回权为例) 1、取回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取回财产。破产管理人拒绝承认取回权的,取回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破产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不能要求取回价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简言之,原物的售出或毁损灭失都会使取回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团队)
于7月17日以来,河南境内各市、各县多地、多处遭遇了大范围极端暴雨受灾严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灾情面前,我省各行业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抗洪救灾。为夺取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帮助我省受灾群众渡过难关、重建家园。 为抗洪救灾、灾后重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时刻关注汛情,用实际行动践行公益精神。全体律师以大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踊跃捐赠,截止到7月27人,我所19名律师参与捐款,共计捐款总数壹万零四百元整(10400元)。已陆续通过洛阳市律师协会、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渠道捐款,为早日战胜灾情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