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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动态
  • 专利法之间接侵权分析

      一、基本原理   1、间接侵权概述   间接侵权并非专利法或者相应司法解释上的正式术语,只是相对直接侵权而言,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专利权,但是却诱使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间接侵权又分为两种:一是引诱侵权,即使侵权者主观上产生侵权动机的行为,它的表现有1、销售非专利产品时诱使购买者利用该产品制造专利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2、按照专利技术的方案为他人设计产品;3、越权转让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4、为直接侵权人提供责任担保以降低其侵权顾虑;4、公司的管理人员积极引诱公司从事专利侵权活动。二是帮助侵权,即为侵权者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物质帮助,比如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提供制造侵权产品的必要原料或零部件、协助销售侵权产品等。   2、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间接侵权是否一定要以直接侵权行为事实上发生并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前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认定间接侵权的最低限度地要求应该是直接侵权行为事实上会发生。因为只有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受到负面影响,法律才有干预的必要。   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即间接侵权的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专利权存在”和“直接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依然引诱直接侵权行为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或为之提供实质性帮助。但间接行为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认知,究竟是何种认知,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间接侵权与专利权滥用   间接侵权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向直接侵权者提供用于实施直接侵权的中间产品或部件。但是专利权人追究间接侵权责任,会导致专利权人对这些本来不受专利保护的中间产品和部件获得类似专利的控制权,因此,专利权人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视为是将专利权延伸到非专利产品上,从而变相地延伸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间接侵权理论来看,这种延伸本质上旨在更有效地制止直接侵权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间接侵权理论的确使得专利权人能够控制其原本不能控制的市场主体,从而引发专利权滥用的忧虑。   二、引诱侵权   认定引诱侵权和认定普通侵权一样,行为人的引诱和直接侵权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成立教唆或引诱侵权,引诱或教唆者主观上应明知或应知被引诱或教唆的行为本身为专利侵权行为,否则可能会引发过度预防从而增加社会成本。   知道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又大致可以分为两项内容:一是知道专利权存在这一事实,二是知道被教唆或引诱的行为落入该专利权的范围。二者缺一不可。   除了主观明知或应知直接侵权行为会发生外,客观的“引诱”行为本身对于认定侵权也是不可或缺的。从理论上讲,可能被视为引诱行为的情形包括:越权发放专利许可或转让专利、为他人设计侵权产品、广告或语言上激励以使直接侵权人产生侵权意图、提供专利侵权责任担保等。但是对于越权对外发放许可或转让专利权这一行为的性质,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可能是与传统的所有权类比,也可能按照共同侵权来处理此类案件,因此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如果一方明知一方方案为专利所覆盖,但依旧隐瞒事实,向他人提供该技术方案;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构成直接侵权,则提供方也可能承担引诱债权的责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宁思远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7
  • 企业如何进行刑事合规建设

      我国《刑法》下对单位犯罪科处刑罚是采取双罚制,单位科处罚金和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罚。通俗讲就是企业罚钱后“老板”还得坐牢,对于企业来说,罚钱不要紧,但是坐牢很可怕。   企业从设立、营销、市场拓展等,每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罪名。   通常而言,一个企业做到了一定程度,积累了一定财富,拥有了一定地位,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   但是,一场刑事诉讼,却可能使其事业归零、企业彻底消亡,乃至家庭悲剧的发生。   公司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单位行贿,污染环境,骗取贷款,非法经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共有八节,每一节都超过十个罪名,加在一起一百个以上的罪名,几乎都涉及单位犯罪。   这几年还出现了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   对于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考察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状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做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实践中,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已成为我国预防企业犯罪、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而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后者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1、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合规意愿;   2、确定企业是否提交了合格的合规计划,或者做出了令人满意的合规承诺;   3、与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合规监管考察期;   4、委托外部合规监管人对企业进行持续不断的合规监管,跟踪企业的合规实施过程,对其合规进展情况提供报告;   5、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接受独立监管人的合规评估报告,审查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确定企业是否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015年,某公司由于资金流紧张急需申请贷款,于是购买了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抵押物价值,向银行骗取贷款(续贷)人民币400余万元。   由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不仅企业被刑事立案,涉案员工也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企业、银行,了解到企业经营困难,且涉案当事人是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如果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企业运营及融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检察官一方面仔细审查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好定性事宜,一方面要求企业主要以此为戒,严格筑牢合规经营这一“防火墙”,促进高质量发展。   涉案企业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要求之后,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并向检察机关出具《自查及整改承诺书》,主要承诺与措施包括:   1、向银行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不提供虚假的资料;   2、明确告知银行抵押物的权属及取得方式;(购买、租赁、自行生产、委托生产等)   3、动产抵押时,制作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与实际抵押物一一对应;   4、对于资产折旧,按照统一的标准计算折旧年限,不进行随意的大幅度的调整;   5、若发生动产灭失等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6、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贷款制度   收到《自查及整改承诺书》后,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案件评议,最终对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针对企业的资质准入、业务范围、融资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方面建立针对性的刑事合规制度   内容: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中涉罪规范并在分析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针对性的进行合规制度建立。   重大决策交易行为的审查把关。包括经营、投资、并购每一步都得看有没有刑事法律风险;   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等常见的法律风险。   2、对于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诊断并且针对性的防控   内容: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融资行为是否涉嫌贷款诈骗罪,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此种行为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通过出具诊断法律意见以及提供防控的法律方案严防入罪,尽可能出罪。   3、针对特定案件特定罪名,例如公司的高管被限制出境、公司内部中层或者一般员工被立案侦查、高级管理人员开始配合调查等特定问题的刑事风险。   内容:建立刑事法律风险的诊断体系;提供完整防范风险的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建议。

    12/27
  • 中冶知识产权|曹新华诉濮凤娟苏绣制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基本案情:原告曹新华诉称,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曹新华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原告曹新华的著作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一、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新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选择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濮凤娟负担;   三、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四、驳回曹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濮凤娟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成立的,但是,如何濮凤娟具体侵犯的是曹新华对《曹雪枫画集》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本案中,濮凤娟通过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该手段通过改变作品的外在形态,将工笔画的作品创新变成了以刺绣的方式呈现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原画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小结: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改编者对未经许可改编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权利因存在瑕疵而受到限制,即尽管改编者有权主张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改编行为本身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故其后续的商业利用行为仍构成对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在本案中,濮凤娟的行为构成对曹新华著作权中改编权的侵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张亚飞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7
  • 劳动合同合规七要点——约定竞业禁止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最后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和保险福利在前已有述及,与其它相比,竞业禁止的约定成为近几年争议的热点。一方面随着市场主体向技术先进性企业转型步伐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最有效的途径。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20年仅有关竞业禁止的劳动争议案就超过1200起,如果将商业秘密类的侵权纠纷统计在内,案件数量将会更多。由于“竞业限制”约定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合法适用“竞业限制”的约定,在有必要时另行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内容,保守秘密实际就是指保守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诠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致,即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直接关乎企业的成长和命运。企业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法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带着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是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盗取或泄露。   劳动合同法释义尽管将“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中保守秘密的对象,但从民事案由的角度分析,泄露、出卖“商业秘密”属于侵权纠纷,使用“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受劳动部门法的调整,其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大不相同。由于竞业禁止的适用领域在劳动部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对劳动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即便只是违反地方法规,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公报案例《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判决,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不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年补偿数额没有达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所以无效,不影响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从事相同职业。   鉴于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当人要付出相应对价,并且根据区域不同应符合各级法律规定,这样既保证劳动者在离职后的生存权,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竞争优势。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功效由此再次体现。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部   柳矿生

    12/27
  • 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2021年12月20日,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付景新主持。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12月6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精神、《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及中共洛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实施青年律师“红扣子”工程的通知。   付景新书记带领全体支部委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司法局党组、洛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和洛阳市律师协会工作要求,对律所青年律师开展常态化思想政治教育,树立理想信念,有组织、有计划的对青年律师进行党课集中学习,多组织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学习执业规范等,积极参与到“红扣子”工程中,保障青年律师的健康发展。

    12/27
  • 提升大数据法律意识,强调新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汉屯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的数据法律意识,强调新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重要性,12月24号上午九点,受汉屯路街道办事处的邀请,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在办事处的会议室举行了一场《数据保护与数据安全法解读》的专题讲座。   张主任首先通过“滴滴打车”在美国上市导致被政府大数据安全审查的案例成功引出了数据的重要性和国家对数据的重视,张主任强调:数据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交流的重要媒介,同时也是未来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趋势,国家将数据作为如今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将数据的地位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上,因此,数据的保护是数据产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通过立法来保护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   随后,通过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强调了数据保护主要应当保护三个方面: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的保护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但基础是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个人隐私,在如今网络通行,APP蔓延的时代,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个人专属的数据在面对不同的APP时都存在被盗用的风险。以“墨迹天气”为例,阐述了个人在网络交互过程中,APP无法或不愿对个人专属信息无法进行脱敏,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结果。   数据安全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前提,数据的脱敏之后,如何对数据进行加工、再利用、储存、传输,对于数据的安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只有数据在安全的前提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   最后,对数据如何使用以及在哪些方面要着重加强,数据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通过利用数据来提高社区的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张主任的演讲赢得了在场所有人的热烈掌声。

    12/27
  • 企业如何管理自己的商业秘密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方式和途径侵犯和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许多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的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利用,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措施,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筑成一面牢不可破的保密墙。   一、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在制定保密制度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保密的效果,也要注意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的成本,导致企业内部正常使用不便,影响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收益,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时,一定要注意这个尺度,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价值的基础上,建立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2、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3、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划分等级。   4、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明显标识。   5、规定与相关人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6、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   7、编制《企业保密手册》并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   二、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培训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制度和保密措施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还是在企业的员工,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比不可少的。   1、在招聘的员工正式上岗前,组织一次集体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考核,规定必须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   2、在工作过程中,把最新的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展示给所有员工。   3、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培训,学习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传达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要求。   4、针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部门和员工,有针对性的作专门的、深入的保密培训。   三、加强工作区域内的商业秘密管理保护   把涉及商业秘密的科研、办公、生产场所,根据需要设置保密区域,进行特殊管理,根据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1、将涉及商业秘密的区域设定为保密区域,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在涉密区域设置门禁等措施。   3、规范员工在涉密区域内的行为。   4、在保密区域安装监控,设置安检措施。   5、相关涉密设备必须在保密区域内使用。   四、加强对企业网络和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的管理   电脑是目前企业办公的主要工具,也是企业用来传输和共享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企业存储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在使用电脑和网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泄密或者被窃密的风险。因此,加强对企业网络和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的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1、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不要连接互联网。   2、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并根据需要设置访问权限,采用访问历史记录技术。   3、采取加密技术保存和传输商业秘密文件,将涉密文件设置为禁止复制属性。   4、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网络的行为和内容进行监控。   5、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受到黑客攻击。   6、给员工配备专门的电脑,尤其是涉密员工。   7、给电脑设置复杂的登录密码。   8、拆除USB连接口、关盘刻录设备和传送数据的设备。   9、涉密电脑维修或者报废的,必须进行专门处理,避免涉密信息被窃取或者复原。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要坚持依法规范、自主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合理适当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牵头或委托其授权人牵头领导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保障经费和资源投入,促进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开展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设置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作为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既是企业内部保密管理的核心工作,也是企业进一步防范与规避泄密风险的有效举措。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构建、管理、商业化运营机制、保护、维权等,一定要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把关和审核。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1
  • 企业合规|影响企业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诸多因素

      合规计划需要有效运行,有效的合规计划即全体员工遵守商业行为准则,合规团队独立、高效地监控企业地合规风险,合规风险得到有针对性地预防,企业内部地违法违规事件一旦发生,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预警和识别,企业能够及时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的努力,负有责任的自然人能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处,而那些对发现违规事件有贡献的举报者不仅不能受到打击报复,反而能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奖励。   那么,我国企业的合规机制距离“有效合规计划”还有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规的职能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极为繁杂的管理体系。除了有一般的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以外,还设有风险控制、审计、法律事务、纪检监察等多重负责监管的部门。迄今为止,尽管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强力推动在中央国有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但合规部门的职能定位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二、合规防范机制   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需要具备对合规风险的有效防范,合规防范体系至少应该包括合规风险评估、对合规风险的定期更新、合规尽职调查以及合规培训制度。我国企业没有建立针对特有合规风险进行评估的机制,既没有“重点合规风险领域”的概念,也缺乏也缺乏“风险点”的认识。   三、违规行为识别机制   有效的合规计划要求企业的合规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全流程预警的效果,对于企业或任何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识别,有效地进行报告,鼓励员工或任何一方进行举报,从而保证合规部门乃至高层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我国企业缺乏有效识别合规风险地机制。除了合规部门无法及时向最高决策层进行报告以外,企业部门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违规报告制度。   四、合规危机的应对机制   有效的合规计划要求在违规行为发生后,或者由违规行为引发的危机出现后,企业能够及时展开内部合规调查,一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披露,另一方面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及时惩戒。同时,对于企业存在的合规管理制度漏洞和缺陷,应及时加以弥补,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我国企业缺乏对合规危机的有效应对机制。在违规事件发生、监管部门介入之后,公司不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动辄采取逃避监管、伪造证据或者以欺骗方式应对监管的行动,甚至在应对这类调查过程中继续采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结果,合规风险和违规事件一旦发生,企业经常错过完善合规机制的最佳时机,以致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12/21
  • 劳动合同合规七要点|第六点--约定劳动保护、条件、职业危害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在劳动合同中鲜有提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恐避之不及,更不会主动提起。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工种涉及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职业危害的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义务。   本项法律规定涉及劳动者的人身和生命健康,尽管在国家层面一再强调下加大了保护力度,各用人单位采取了各种措施,矿井、建筑等企业的恶性伤亡事件明显减少,但在化工领域,涉及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具有隐性特征,对劳动者的伤害事故还时有发生。根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到2020年的劳动争议中有关职业病危害的案件有46%在制造业。笔者在搜集案例时发现一起较为离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提字第30号判决。该案内容为,原告以在1993年5月至1994年2月尚在胎儿期间,因母亲在一企业工作时因工作场所内含有毒物质,造成原告脑瘫、肢体残疾、智力低下和癫痫病为由,诉请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5年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营养费1,600,000元人民币、残疾赔偿金3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并依据鉴定结论赔偿原告今后的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等。该案虽然在一、二审以及再审时均被驳回起诉,但在最高院提审时认为基层法院应当受理,并撤销原审判决。   由此可见,职业病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尤其对女工的保护更应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特别是在国家推行三胎的政策下,保护女工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在合同中注明危害的可能性,有利于劳动者注重自身的防护,同时也减低了职业病的危害风险。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部   柳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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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王某与景德镇市某广告策划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称,其于2001年7月创作了一幅摄影作品,并在“XXX在线”上展示。被告景德镇市某广告策划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该摄影作品,并用于广告宣传,从而谋取经营利益。被告辩称,原告摄影作品中的两幅建筑物为景德镇市标志性建筑,其本身就享有著作权,原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所拍摄的作品是侵权违法作品,故不应受法律保护,且使用该作品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使用,是为宣传景德镇市发展的公益广告,并未收到任何费用,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犯原告王某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案件分析:本案诉争作品系原告拍摄,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任何人使用该摄影作品都应经过本人同意。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公益事业中可以以“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仅限于免费表演这种情况。并且该免费表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既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即表演者获利,也未向观众、听众等收取门票等费用。因此尽管被告发布的该批广告宣传具有公益性质,但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已构成侵权。   知识小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的具体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但是使用人在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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