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1、间接侵权概述
间接侵权并非专利法或者相应司法解释上的正式术语,只是相对直接侵权而言,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专利权,但是却诱使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间接侵权又分为两种:一是引诱侵权,即使侵权者主观上产生侵权动机的行为,它的表现有1、销售非专利产品时诱使购买者利用该产品制造专利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2、按照专利技术的方案为他人设计产品;3、越权转让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4、为直接侵权人提供责任担保以降低其侵权顾虑;4、公司的管理人员积极引诱公司从事专利侵权活动。二是帮助侵权,即为侵权者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物质帮助,比如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提供制造侵权产品的必要原料或零部件、协助销售侵权产品等。
2、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间接侵权是否一定要以直接侵权行为事实上发生并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前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认定间接侵权的最低限度地要求应该是直接侵权行为事实上会发生。因为只有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受到负面影响,法律才有干预的必要。
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即间接侵权的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专利权存在”和“直接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依然引诱直接侵权行为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或为之提供实质性帮助。但间接行为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认知,究竟是何种认知,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间接侵权与专利权滥用
间接侵权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向直接侵权者提供用于实施直接侵权的中间产品或部件。但是专利权人追究间接侵权责任,会导致专利权人对这些本来不受专利保护的中间产品和部件获得类似专利的控制权,因此,专利权人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视为是将专利权延伸到非专利产品上,从而变相地延伸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间接侵权理论来看,这种延伸本质上旨在更有效地制止直接侵权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间接侵权理论的确使得专利权人能够控制其原本不能控制的市场主体,从而引发专利权滥用的忧虑。
二、引诱侵权
认定引诱侵权和认定普通侵权一样,行为人的引诱和直接侵权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成立教唆或引诱侵权,引诱或教唆者主观上应明知或应知被引诱或教唆的行为本身为专利侵权行为,否则可能会引发过度预防从而增加社会成本。
知道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又大致可以分为两项内容:一是知道专利权存在这一事实,二是知道被教唆或引诱的行为落入该专利权的范围。二者缺一不可。
除了主观明知或应知直接侵权行为会发生外,客观的“引诱”行为本身对于认定侵权也是不可或缺的。从理论上讲,可能被视为引诱行为的情形包括:越权发放专利许可或转让专利、为他人设计侵权产品、广告或语言上激励以使直接侵权人产生侵权意图、提供专利侵权责任担保等。但是对于越权对外发放许可或转让专利权这一行为的性质,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可能是与传统的所有权类比,也可能按照共同侵权来处理此类案件,因此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如果一方明知一方方案为专利所覆盖,但依旧隐瞒事实,向他人提供该技术方案;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构成直接侵权,则提供方也可能承担引诱债权的责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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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宁思远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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