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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知识产权|曹新华诉濮凤娟苏绣制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27点击:1885

中冶知识产权|曹新华诉濮凤娟苏绣制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基本案情:原告曹新华诉称,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曹新华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原告曹新华的著作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一、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新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选择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濮凤娟负担;

  三、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四、驳回曹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濮凤娟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成立的,但是,如何濮凤娟具体侵犯的是曹新华对《曹雪枫画集》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本案中,濮凤娟通过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该手段通过改变作品的外在形态,将工笔画的作品创新变成了以刺绣的方式呈现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原画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小结: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改编者对未经许可改编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权利因存在瑕疵而受到限制,即尽管改编者有权主张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改编行为本身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故其后续的商业利用行为仍构成对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在本案中,濮凤娟的行为构成对曹新华著作权中改编权的侵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张亚飞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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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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