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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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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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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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曹新华诉称,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濮凤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曹新华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原告曹新华的著作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一、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曹新华对《华清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新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选择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濮凤娟负担;
三、濮凤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四、驳回曹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濮凤娟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成立的,但是,如何濮凤娟具体侵犯的是曹新华对《曹雪枫画集》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本案中,濮凤娟通过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该手段通过改变作品的外在形态,将工笔画的作品创新变成了以刺绣的方式呈现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原画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小结: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改编者对未经许可改编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权利因存在瑕疵而受到限制,即尽管改编者有权主张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改编行为本身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故其后续的商业利用行为仍构成对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在本案中,濮凤娟的行为构成对曹新华著作权中改编权的侵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张亚飞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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