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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动态
  • 中冶婚姻家事 |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平均分割。还有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资深律师刘保国联系电话13613883295)   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 反商业贿赂应成为企业合规新常态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影响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打破平等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为我国严厉禁止。我国对此采取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结合的体系,共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随着中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如何降低商业贿赂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建立一套企业自身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已成为企业关注的重中之重。   新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反商业贿赂条款方面新增了“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当对经营者落实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检查”这一规定,首次对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予以明确,并对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企业应当正确认识、理解当前的法规、执法现状以及执法机关的执法思路。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从宪法层面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国家机构地位,使我国的政治架构从“一府两院”改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整合纪检、检察、监察等各机关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委员会在监察过程中,可以采取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搜查、留置在内的12项监察措施。留置不仅不同于纪检的“双规”,也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期间律师不得介入,而且监察委员会办理贪污贿赂类案件时,可一并对案涉行贿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权内涵,与《监察法》关于监察调查权的规定密切衔接,以法律形式划定刑事侦查权与监察调查权的边界,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2015年8月29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重新确定了贿赂类犯罪“数额加重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这一新罪名,使刑法层面上的贿赂类罪名增加至11个,更加系统全面打击各种形态的贿赂行为。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从“销售或购买商品”改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明确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属性。此外,对行政法层面上的商业贿赂进行了重新界定,商业贿赂指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在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交易向对方员工、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三类商业贿赂受贿主体,有助于企业和执法机关界定什么是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留了执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还将商业贿赂的罚款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允许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改组为新的、统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为新的反商业贿赂行政监管主体,执法力量得到有效整合,执法权限也有较大幅度扩大。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执法机关可以检查涉案企业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对于拒绝、阻碍调查的个人,还可视情节轻重,请公安机关给予其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于2018年11月正式印发,国有企业全面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大势所趋。企业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是区分商业贿赂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的重要举措。在行政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反商业贿赂的核心规定几经修改,不断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变化。《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认定标准,旅游、医药、保险、证券等行业纷纷出台反商业贿赂细化规定,做好本行业内的规范工作。刑事领域,除了《刑法》规定的十数个行受贿类罪名外,最高检自2020年起试点的“合规不起诉”制度,鼓励企业通过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真正实现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终极目标。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将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企业在新的营商环境下开拓进取,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 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河南某音像出版社与朱某、深圳某科技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基本案情:2000年3月8日,原告河南某音像出版社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出版《中国民间武术经典系列》音像制品。《少林齐眉棍》经批准版权号ISRC CN-F42-01-0040-0/V.G4,载体VCD.正版《少林齐眉棍》(VCD),封面上载明了出版单位及批准版权号。   2006年8月5日、8月22日,河南某音像出版社两次申请对“武视网”的涉案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输入http://www.ws01.net网址,链接到“武视网”动画主页,见网页载明:“武视网”分普通会员、黄金会员、在线支付,在线支付银行账户开户人均为朱某。网站备案号粤ICP备05021550号、技术支持深圳某科技公司。公正并下载了“少林齐眉棍”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证明了上述保全内容。   经对比正版《少林齐眉棍》VCD与公证下载“少林齐眉棍”内容,对比结果显示,两者内容一致,包括表演者与表演套路、版权号,均完全相同。“武视网”是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开办、经营的网站,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是“www.ws01.net”域名的注册所有人,网站备案号粤ICP备05021550号。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被告朱某是该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拥有50%的股份。   法院判决: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武视网”网站上原告的作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中规定:“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特点:1、享受权利的主体,既包括著作权人,也包括邻接权人,不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传播的行为方式,既包括有限方式,也包括无线的方式,不仅限互联网的方式。互联网不是信息网络传播的唯一媒介;3、公众获取的方式,可以在个人主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果公众无法依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那么,该传播方式不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目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全行为方式主要有1、未经权利人许可,既上载又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2、未经权利人许可,虽未上载但传播了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包括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搜索服务、提供链接服务、提供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自动存储服务。关于第一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典型意义的侵权行为,其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表现显而易见。   本案中,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武视网”上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其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朱某作为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侵权仍提供账户便利,朱某与深圳某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知识小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特点:1、享受权利的主体,既包括著作权人,也包括邻接权人,不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传播的行为方式,既包括有限方式,也包括无线的方式,不仅限互联网的方式。互联网不是信息网络传播的唯一媒介;3、公众获取的方式,可以在个人主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果公众无法依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那么,该传播方式不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 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推进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加速破产企业退出市场

      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有生有死是常见现象,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美,企业存续时间也是有限的,通常都比自然人寿命短的多,百年老店,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是负责企业登记的,在商事主体退出过程中,进行注销登记,是主体市场退出的最后一个环节。注销登记,涉及有限公司,也涉及非公司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限公司的市场退出路径,就是解散—清算—注销的路径。注销是在法律层面完成商事主体的退出,释放社会资源。注销一直是清算工作,特别是破产清算工作中的难题,近年来各级政府、法院和从事破产业务的中介机构也一直在探索解决之道。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文《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部分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在简易注销程序中,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还是一般注销程序,如果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网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为45日。这种公告是由拟注销企业自行发布的。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则不需要进行这种公告。在45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登记机关对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拟注销企业应该按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   一般注销需要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材料有八种: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采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只需要提供四个文件: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到这四份文件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至此,简易注销程序终结,企业主体消亡。   管理人的工作是以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置和分配为中心展开的,当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办理完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表明管理人已完成了全部法定工作,其职务应当终止。但是终结破产程序后,如果仍存在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即使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管理人仍应当继续执行其职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表明管理人不再在其参与的已终结的破产程序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以后发生有关原破产程序的事务,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等,均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注销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非是破产程序的终点,完成注销登记才是,完成注销登记后,除了有未完结的诉讼,管理人可以停止履职。   破产程序终结后,注销的工作内容不少,需要注销公司社保账号,注销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基本户以及其他账户,注销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有涉外业务的还要去海关办理注销进出口许可证,注销国、地税的税务登记,最后是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的注销以现行法是以税务注销为前提的,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为破产清算程序设置对应的注销程序,大部分税务局工作人员也不了解破产法的相应规定,因此税务注销基本上很难完成,导致工商注销也很难完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增强府院协调联动,针对府院信息共享、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所涉及的注销登记有关问题,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制定了推进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等,以上文件的出台对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通道起到关键作用。各地区也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加速破产企业退出市场。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刘佼佼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 企业合规——为企业创造价值系列谈⑥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的必然趋势 (中冶律师企业合规团队 张彦立 宋荣强)   企业合规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演进的。中国的经济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商业生态在不断的进化,现代商业文明在不断养成,人们对企业诚信与合规经营行为的注重程度日益加强,企业要想长期获得政府、社会及消费者的认同,必须强化合规意识,重视合规经营。   一、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   企业合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府及监管部门和企业的一个难点,但是随着经济的的发展,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变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要想长久持续的发展就必须随着这些变化做出改变,近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措施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变化也越来越快。例如大家都熟知的,今年我国的监管部门已经对阿里巴巴采取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以及对腾讯、美团、滴滴、百度、拼多多、猿辅导、作业帮等一大批涉及各行各业的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这表明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企业要想持续的做大做强,不被时代淘汰就必须强化企业的合规管理,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制约,粗放的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历史,我们必须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集约型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依靠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因为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企业要转变发展方式,就必须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这就要求企业改变过去的观念。从过去不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到现在重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从过去对可持续发展不重视到现在重视可持续发展;从过去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方面不重视、不合规到现在对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方面更加注重合规性。企业要实现持续发展,必须以合规经营为核心。相应的,也应该把合规责任作为企业责任的核心内容,合规责任应该成为企业责任的首要责任。企业持续发展要以合规经营作为基石。因此,通过强化合规管理,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强化合规管理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去适应国外的许多规则。我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被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监管措施的企业数量居高不下。具有代表性的“中兴事件”、“华为事件”,虽然中兴公司与美国政府就出口管制调查案件达成和解,中兴通讯将支付约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中兴通讯的3亿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将依据未来7年中兴公司对协议的遵守,并继续接受独立的合规监管和审计的结果而确定。这次事件让中兴通讯成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而被罚款金额最多的中国海外公司,同时也是中国企业收到的来自美国政府处罚金额最髙的一张罚单。从企业合规风险角度来看,强化合规管理是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深入推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安全审查、商业贿赂、重大投资损失、外汇交易、单方违约等诸多法律风险。各国合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合规治理从单国推动进入全球联动,从专项合规转向全面合规,“中兴事件”深刻警示我们合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我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法律风险呈现较强的政治化属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对企业海外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企业海外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三、强化合规管理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目前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通过合规管理,有助于减少其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的可能性,相应避免或控制企业财产或声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企业作为专门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殊机构,其经营活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始终与风险为伴,所以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建立整套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合规管理不仅仅是应付外部监管的需要,而是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企业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主动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以及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管控流程,以确保企业合规稳健运行。   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体系,不是完全否定已有的风控、内审、法务、风险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而是从合规管理的角度,将风控、内审、法务、风险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善企业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实现企业合规运营。合规管理虽然本身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持续不断的合规管控可以重构企业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一整套具有较强执行力的、程序化的管控制度和流程,有利于更加清晰地界定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尽职、问责和免责标准,从而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最终为企业创造价值。

  • 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制度探究

      取回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依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按照成立的根据不同,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类。   一、取回权的基本特征   1、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它物权   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特殊的返还请求权,取回权人主张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这些权利在破产受理之前已经存在。与一般的返还请求权有所不同,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不需要占有人是非法占有或无因占有,即使在合法占有的情形下,只要占有人进入破产程序,权利人都可以行使取回权。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占有的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合法占有,也可以是非法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也可以是曾经占有、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即将占有形成特别取回权。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是行使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但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但此时占有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对破产人占有财产的管理处分是由破产管理人行使,财产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因此取回权人应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二、取回权的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三、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以一般取回权为例)   1、取回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取回财产。破产管理人拒绝承认取回权的,取回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破产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不能要求取回价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简言之,原物的售出或毁损灭失都会使取回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团队)

  • 洪水无情,中冶有情

      于7月17日以来,河南境内各市、各县多地、多处遭遇了大范围极端暴雨受灾严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灾情面前,我省各行业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抗洪救灾。为夺取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帮助我省受灾群众渡过难关、重建家园。   为抗洪救灾、灾后重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时刻关注汛情,用实际行动践行公益精神。全体律师以大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踊跃捐赠,截止到7月27人,我所19名律师参与捐款,共计捐款总数壹万零四百元整(10400元)。已陆续通过洛阳市律师协会、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渠道捐款,为早日战胜灾情贡献力量。

  • 中冶所宋武军律师受邀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专项培训

       2021年7月27日上午9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专业部宋武军律师一行受邀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合规培训。集团公司以及分公司主要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施工人员等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采用现场授课、问卷调查与负责人访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点围绕2021年9月1日起将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37个亮点展开。结合大量现实案例,最后以企业应在安全知识储备、安全意识养成和生产技术条件完善三个方面为落脚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宋武军律师首先介绍了《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于2014年,到现在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安全生产的新特点,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而原有的《安全生产法》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宋武军律师围绕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近几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和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10大关键和新《安全生产法》的37个亮点,对修改后的重点法律条文进行专业解读,最后总结出企业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几大关键措施。宋律师严谨务实的授课风格受到与会人员的高度认可,授课内容的专业性和新颖性真正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目的和价值。   宋律师此次授课主要围绕“落实安全生产,筑牢生命防线”这一主题,向与会人员积极传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生产理念。强调企业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已经作为法律的强制性,企业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企业生产安全落实情况要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   授课结束后,与会人员结合授课内容,认真作答了安全生产企业合规调查问卷、认真阅读并签署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中冶所企业合规专业部律师在国安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不同岗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访谈。下一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专业部律师将结合本次问卷调查反馈结果和访谈记录内容,并根据国安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国安集团公司量身打造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合规发展。

  • 张彦立主任受邀为洛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建设工程合同专题培训讲座》

      2021年7月28日下午,我所主任张彦立律师应邀为洛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领导职工进行《建设工程合同专题培训讲座》,此次培训采取现场和线上腾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计60多名员工参加了此次培训。   张主任通过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将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法规变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细节,通过热点事件及案例的方法形象的进行了分析,生动地阐述了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规的改革背景、合同签订履行的有关细节和风险点以及民法典时代新的法律变化。张主任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解读,1、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要点及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事项;2、增值税下签合同注意的细节;3、建设工程合同中需要注意的风险点;4、《民法典》时代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规则变化,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最新法律变化进行了详细讲解。   通过此次培训讲座,加强了公司领导职工对《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认识,增强了公司领导职工法律风险审查意识和能力,助力公司规范化管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探析

    为避免对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重复授予专利权,故专利申请时包含有对技术方案新颖性的审查。 一、新颖性的审查 新颖性审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现有技术中是否含有申请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只要是抵触申请中披露的内容,无论在先申请人是否提出权利主张,在后申请均不得主张权利。 现有技术审查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大多适用于抵触申请审查,因此下述主要对现有技术审查进行说明。 现有技术的两大决定要素:1、“申请日之前”,即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才可能属于现有技术(申请当天公开的不包括在内);2、“为公众所知”。《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为公众所知”作具体的解释,这就给法院和执法者留下很大的解释空间,在实务中也引发很多争议。 在此之外现有技术审查过程中还有两项例外:1)优先权制度;2)宽限期制度。 1)优先权 在专利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在国内国外已经提出过专利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能就相同发明分别主张所谓的国内优先权或国际优先权,将先前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从而获得时间利益。专利法上的优先权分国际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巴黎公约》第4条设置了国际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在一国首次申请专利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发明”申请专利时,可以将该首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其他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除了包含“相同发明”,还指向其他并不相同的发明内容,则只有那些指向“相同发明”的权利要求享有优先权,其他权利要求的申请日依然是在后申请国的实际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6.1)对专利权优先权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中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作用:1、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2、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3、挽回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4、变相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2)宽限期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在国内宽限期对发明人的保护非常有限,仅仅是自己的公开行为一定时间内不破环自己申请的新颖性。但任何第三方在宽限期的独立公开行为都会导致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6.1)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尤其需要注意,在最新生效施行的专利法中,第24条增加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作为第一项。 二、同样的发明 1、对比 单独对比,是指在进行审查时作为对比对象的技术方案,必须是一份单独的技术方案。若将数份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后再与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能已经产生了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的新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可对比性。 全部特征对比,要求在诉争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方案之间进行对比,只要现有技术方案落入了权利要求所主张的字面表述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就会失去新颖性。 2、相同或实质相同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指南》)当然,在新颖性的判断中,并不要求对比文件中撰写的内容与预期效果完全相同,只需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二者技术方案后,确定二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即可。 三、书面公开 以公开出版物的形式对外发表,大概是现有技术公开最主要的途径。《专利法》更多关注的是相关技术内容为公众所接触,而不关注公开行为本身所借助的媒介,因此此处的出版物含义较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信息载体。 书面公开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明印刷物的实际公开时间十分关键,实际上,印刷物上也常常标注有印刷或出版日期,只是该日期在证明出版物公开的日期方面的证明力大小在不同案情下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外专利文件并没有严格按照域外形成的证据证据对待(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关于域外证据的规定)。 四、公开使用 公开使用的判断并非要求确有公众得知,而是指通过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 为公众所知也有“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宽松标准和“为不具保密义务的人所知”的严格标准的差异。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李世琦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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