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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动态
  • 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基本案情:洪福远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2009年8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洪福远曾将该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原告邓春香,由邓春香维护著作财产权。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坊公司)以促销为目的,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裁切性地使用了洪某某的上述画作。洪福远认为被告侵犯了洪福远的署名权和邓春香的著作财产权。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所涉《和谐共生十二》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案涉产品的包装图案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中两只鸟尾部重合,中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而这些正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作品显然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表达方式,创作灵感直接来源于黄平革家蜡染背扇图案。但涉案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传神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在洪福远具有独创性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规定,绘画作品主要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经过庭审比对,本案所涉产品贵州辣子鸡等包装礼盒和产品手册中使用的花鸟图案与涉案《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在鸟与花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就比对的效果来看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差别已然成为侵权的掩饰手段而已,并非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第三人今彩公司主张其设计、使用在五福坊公司产品包装礼盒和产品手册中的作品创作于2006年,但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可以佐证,而洪福远的涉案作品于2009年发表在《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且书中画作直接注明了作品创作日期为2003年,由此可以认定洪福远的涉案作品创作并发表在先。在五福坊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之前,洪福远即发表了涉案《和谐共生十二》作品,五福坊公司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今彩公司有抄袭洪福远涉案作品的故意,五福坊公司在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包装礼盒和产品手册中部分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绘画美术作品的复制权。   判决结果: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邓春香经济损失10万元;二、被告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和谐共生十二》作品;三、被告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销毁涉案产品贵州辣子鸡、贵州小米渣、贵州猪肉干的包装盒及产品宣传册页;四、驳回原告洪福远和邓春香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美术作品著作权意思就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美术作品享受的权利。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在创作出来以后别人是不可以使用的,比如在不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把这件美术作品在大屏幕上进行展示的这种行为,就侵犯到了作者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 中冶婚姻家事 | 怎么正确理解居住权设立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明确承认居住权,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司法解释中,比如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离婚时能够以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帮助,解决了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居住权没有确立法定的公示登记程序,往往会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处分而产生诸多矛盾。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仅正式确立了居住权的法律地位,更好的解决了居住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而且也开始广泛适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2021年3月,武汉市洪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民法典》实施后国内第一起居住权执行案件,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依法为当事人进行了居住权登记;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的杨女士和女儿黄女士一起在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江苏省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2021年4月19日,四川成都市民肖女士领取到了四川省颁发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2021年4月20日,无锡颁发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这些城市的举措不但说明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在各地实施,也说明了居住权制度适用的广泛性。   一般我们常说的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外乎离婚纠纷中对困难一方的帮助和赡养老人时的财产处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1、根据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来说理论上遗嘱人可以为任何自然人设立居住权,这当然包括遗嘱人认为对自己生活有照顾的保姆、朋友等,这已经超出了《民法典》施行前,一般理解上具有亲属关系才可以设立居住权的范围;   2、根据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条规定大大扩展了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只要是有合同约定,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就可以设立居住权。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双方为了老人的赡养而设立的居住权;而2021年4月19日,四川成都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则是房屋所有权人与长期租赁房客之间设立的居住权,这进一步的体现了《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对弱者的保护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也是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具体适用。   在居住权的设立中,除了双方合意的约定,同时还要注意:   1、居住权的设立只能是在住宅房屋,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上、为自然人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属于排他物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出租。一般情况下,居住人对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可以享有出租权,我们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二房东”与房东之间根据这一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案例将会大量出现;   3、居住权一般来说是无偿设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将使居住权制度广泛适用于长期租房户,更能保障租户的权益,特别是在高房价地区更有助于实现房屋的真正用途;   4、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拿到登记证明,自登记之日起,才有对抗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其他处分房屋权利的法律地位。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约定或一般的权属登记,只要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随之消灭,房屋所有权人就可以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总之,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只有在实践当中合理使用,才能发挥它的真正价值,最终实现法律制定者规范社会生活的目标。相信居住权制度必将在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和帮助弱势群体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中冶律所简讯 | 我为群众办实事宣传活动

      2021年5月9日,为了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洛阳市司法局、中共老城区委、老城区政府、洛阳律师协会等单位举办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暨法制思想我为群众办实事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极为重视本次活动,中冶律所党支部书记付景新律师组织带领杨长安、陈晓茹(中冶郑州分所)、刘保国、武阳阳、宁思远五位律师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活动当日,六人早早的就达到了现场,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的展示板、条幅摆放整齐,并且收拾整理好了桌椅板凳,摆上宣传资料,等待市民进行咨询。   (中冶党支部书记付景新律师在活动现场)   上午9点左右,陆续有群众入厂进行法律咨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为解决广大民众对于法律问题的疑难杂症,委派熟知不同类型中的律师对民众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争取让民众在对话中明白、理解心中的疑问,指导民众向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进行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进行了耐心的指导、了解。   (中冶律所郑州分所陈晓茹律师在活动现场)   (中冶律所刘保国律师在活动现场)   在对民众耐心解答的同时向民众普及了各类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法律骗局,并向民众解释了如遇到此类不法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自身法律专业知识,进行了普法宣发。这些做法得到当时在场民众的一致好评。   (中冶律所杨长安律师在活动现场)   (中冶律所武阳阳律师在活动现场)   在活动结束后,不仅民众对于法律意识的得到了强化,参加本次活动中的律师也纷纷表达这次活动对于民众、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一次非常好的磨练,本次活动中深刻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对于自己对普法宣传出了一份力也是十分的开心,希望今后可以多多参与此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为洛阳市法律建设、普法宣传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 中冶婚姻家事 |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彩礼问题的裁判观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宇公司将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方正公司承建,2007年4月2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总承包价为800万元。二、工程款项支付:1、成品库1#、2#主钢构及屋面下层板安装完,1#主车间平台钢梯装完,约07年5月20日,天宇公司支付给方正公司工程款100万元;2、07年6月10日天宇公司支付给方正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承包范围内约07年6月30日完成。天宇公司支付给方正公司工程款400万元;3、工程款剩余200万元,由08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天宇公司从07年8月份向方正公司支付利息2万元。至08年4月份工程款及利息清止。后由于天宇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因天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被告破产还债,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方正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339894元,同时主张对工程享有优先权。因管理人对方正公司承建的工程总价有异议,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进行工程审计,审计价款为7596987.40元。天宇公司已支付方正公司1280000元,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正公司申报债权6316987.40元。2013年7月19日滁州中院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确认方正公司债权数额为6316987.40元。方正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滁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承建施工的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判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债权是否已超过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以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即本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权行使时间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26日方正公司即向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此后的工程造价鉴定和方正公司提起的别除权确认之诉,系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数额的审查和别除权人对债权性质异议的救济程序,属于破产程序中对债权的核查与确认。可见,方正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26日。天宇公司上诉认为方正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受理之日六个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债权数额系由破产管理人委托的工程鉴定审计确定,审计机构对该工程造价审核时不包括损失和利润。现天宇公司上诉称方正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包括损失和利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 中冶婚姻家事 |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彩礼问题的裁判观点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在我国很多地方,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实施后鼓励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被禁止。   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问题进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会议

      2021年4月25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在712党员会议室召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中冶所张彦立主任,党支部书记付景新、邓玉中副主任向与会律师传达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要认真贯彻落实“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把专项治理工作进步一深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明确具体任务和推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所更好的发展。禁止全所人员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法违规执业。深刻认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加强律师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党支部书记付景新向与会律师传达了《律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督导细则》,在党支部教育临高小组带领下,完成中冶所的学习教育工作。每位党员要运用五种学习方式进行学习,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开展一次学习活动。每星期组织本所、本支部全体人员至少一次的集中学习、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党史学习交流活动。利用党史学习教育的契机提升履职担当能力,以树立更高的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彦立到洛阳市西工区政府宣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方面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水平,以及提高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2021年4月29日下午,洛阳市西工区金融工作局特邀请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为西工区领导干部和街道办事处代表进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解读。本次会议在西工区政府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洛阳市西工区领导耿柳源同志进行主持,耿柳源同志分析了目前西工区关于非法集资的现状,释明了邀请张彦立主任进行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培训和解读的必要性。   张主任通过幻灯片和通俗案例的方式,生动地阐述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精神和有关细节。   并在会议上同各局代表进行互动和交流,加深了大家对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理解。   最后,西工区领导耿柳源同志再一次感谢张主任的到来。张主任表示作为律师,应该多加强和社会各界的交流,用自己的能力去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来实现律师对社会的价值。

  • 4.26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走进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探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4月22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携手共同举办“知识产权与民营企业保护”座谈会,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创新,优化洛阳市营商环境。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洛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以及优秀企业家代表,各律师代表,高校专家学者代表共同参与了本次座谈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殷萍)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彦立)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彦立作为本次座谈会的主持人进行开场发言,他从知识产权最新法规、政策和企业合规两方面指出当前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并表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作为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组织各方主体多进行分享交流,以开放促发展。 (洛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卢艳玲)   洛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卢艳玲对近两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情况向与会各方进行了介绍,表示疫情期间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比较多,并就2020年办案经验及亮点与各方进行交流,最后,卢主任希望通过在座各方的沟通,能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也希望大家对检察院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接着,由张会长主持进行座谈会专题发言: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邓玉中律师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详细对策: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多措并举,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强化非诉纠纷解决、提升知识产权业务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通过专家研究,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手册、操作指南等,指导企业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实施;二是检察机关立足办案,突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监督,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稳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科技大学张晓龙从目前学校的学院、学科设置指出高校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视,并表示会进一步加大对外交流的力度,愿意与公检法进行实务合作,致力于知识产权的教研工作。另外,与会各方就实际办案中遇到的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如何举证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等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杨长安律师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委托)”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据作了详细的比较,并建议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应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认定侵权数额。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夏怡,从自己的执业经历中总结到目前知识产权环境不成熟,意味着市场还有巨大发展潜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体系、相关侵权认定标准等都不是很了解,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缺乏原创性,对知识产权的优惠政策不清楚;市场上存在知识产权律师的市场服务与企业的需求错位、断层的现象。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五个多”建议,各方主体多联动、多办活动、多宣传、多建平台、多学习。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王自刚律师,指出目前企业作为主体在案件中举证方面遇到的相关问题,如举证属于商业秘密的认识及能力欠缺,内部管理制度未实际发挥作用,处于“沉睡”状态,使自己不能有效举证;由于大部分企业引进国外的技术,一般都是不加改动或者改进一点点,导致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对涉案的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具有“原创性”;对于“解触”的实质性认定和“高度相似性”的认定也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同时,其表示对于前几个方面的举证要求可以高一些,但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举证要求可以低一点,有利于降低企业维权难度。   民营企业家代表黄高飞发言时表示自己在企业经营中对知识产权非常重视,但同时也指出了两方面的现实状况或困境,一是对于行业来讲,整个行业大部分的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和侵权意识,即便同行业竞争者出现对自己的侵权,维权难度也较大,费用较高,一旦涉及国企侵权,维权周期长且无实际维权价值;二是对于企业核心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而出现的侵权情况,取证难、举证难。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贺战彬律师,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规定和刑事合规两方面指出目前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力度加大,建议企业要注重合规建设,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防范他人的侵权行为。   雷海栋作为国有企业的代表针对目前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从保护上,公检法要加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宣传;第二,在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建设上,政府部门要多支持;第三,加强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第四,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联动机制。   洛阳市公安局张光明介绍了2020年公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工作中的成果以及办理案件的具体类型、涉案罪名、涉案数额等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殷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管辖法院向大家进行了说明,同时表示中院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宣传,在公众号、抖音等平台上发布的有普法短视频,通俗易懂,未来还会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任超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进行了介绍,并表示目前党委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工作十分重视,作为政府组织,可以给民营企业提供很多优惠政策,也希望在座的各位结合自己的工作能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实际可行的宝贵意见。   在活动的最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秦波军做总结发言,对与会各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表示感谢,并表示大家的沟通交流不仅可以拓宽思路也更有利于检察工作做的更好,下一步,检察院会积极地组织活动,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力度。   本次座谈会在各方的热烈讨论中落下了帷幕,多方联动会议,大家畅所欲言,探讨分析民营企业知产保护中的成效、问题、建议和策略。未来,知识产权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民营企业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好!

  • 专利法基本原理探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专利法历经的第四次修改,也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因此我们不妨借此机会对《专利法》进行一下系统的了解。   一、专利基础   《专利法》对三类发明创造的保护方法不尽相同。首先表现在保护期限上:其对发明专利给予20年的保护,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给予10年的保护,当然最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调整为了15年。其次,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专利法也无法给予它们很强的效力推定,在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之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交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证明专利权的可靠性。(参照专利法第61条第二款)当然,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对待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发明专利虽然保护时间长,但授权标准高、审查耗时长、维权费用高等问题也让众多申请人望而却步,在此情况下,实用新型就显得亲民的多。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对专利进行保护,也可以就同一技术方案提出两类专利申请,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再获得发明专利保护,只是需要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时申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参照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   二、专利权的正当性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便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也足以看出了解专利权正当性也即专利权人排他权的权利基础的重要性。   1、洛克劳动学说   对于洛克的核心逻辑步骤有学者将其概括为:1)上帝将世界以共有的形式赐给全人类;2)每个人对他自身拥有所有权;3)个人的劳动属于他自己;4)任何时候个人将劳动和共有物中的某些东西混在一起,就使之成为其财产;5)获得财产权的前提是个人在共有物中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共有人;6)个人不能从共有物中获取超过他能利用的量。   每种理论都会或多或少有遭到反对的可能,劳动学说也不乏如此,其中边沁就是反对其中所有环节的代表。Robert Nozick提出的向大海倒番茄汁的比喻也十分有名:为什么将我拥有劳动和并不拥有的物品混合,不是失去对劳动的所有权,反而是获得原本并不拥有的物品的所有权呢?   2、黑格尔人格学说   洛克的初始预设是“每个人对其自身拥有所有权”,而在黑格尔看来,意志与外部世界在不同层面的活动中互动,认识和知识可以被视为外部世界将其(外部世界)强加给精神的产物,意志本身并不受这些印记的束缚,它寻求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取用外部世界,即将其自身强加给外部世界。   在人格学说理论下,最先占有某一物品并不足以维系占有者对该物品的所有权,只有意志自身呈现在物品上,所有权关系才能持续。此外,黑格尔的人格论集中关注商品属性何时终结,而不是商品属性何时开始或如何开始。   人格学说在运用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挑战,如对于作品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或者单纯的事实类作品,人格学说的解释力就会下降,人格学说对专利权的财产性内容的解释也会遇到困难。为了合理解释财产的转让和许可,注意力不得不发展出所谓的“可替代性财产与人格化财产的区分”、或者“意志对于物的占领是动态的”之类的变通学说。   3、功利学说(休谟、边沁)   对于专利系统功利主义的解释主要是将专利作为经济政策的公共工具的两方面公用:一是提供刺激动机,二是专利制度本身构成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开发,减少社会财富浪费。   最强有力也最为广泛援引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是所谓的提供激励动机的功利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关注智力产品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授予生产者以财产权,不过是为实现使使用者获得足够多智力产品(以及其他无数基于这些产品的产品)这一目的的手段。   Joan Robinson认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减缓技术进步的扩散,以确保有更多的技术进步得以扩散,如果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是这种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则寻找智力产品生产的替代性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支持智力劳动所得结果归公众所有,可能是此类替代方案之一。   三、专利制度的功能   专利制度的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激励技术创新、促进信息公开、促进商业开发、促进国际贸易。   1、激励技术创新   “不能收获,人们是不会去耕种的”,专利制度一段期限独占权的设置使发明人收回投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强了其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但在这一激励作用之外我们也客观的发现,专利制度所提供的这种激励机制并不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领域,这些基础研究成果的价值主要在于对后续技术研发的启发意义,但后续技术甚至无需复制基础研究成果本身。此外,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在一些市场收益小研究风险大难度高的领域的应用技术开发也收效甚微,如果费尽力气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没有市场,自然也就没什么公司愿意承担这些开发工作了。   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非专利机制可能已经提供足够的创新动力,如自然的市场领先时间(采取商业秘密等保护会更具优势)、政府资助、奖励制度、社会荣誉等,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保护带来的激励作用与其对技术进步产生的阻碍之间的比较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甚至这些情况下额外的激励也会诱发一些社会问题,一方面这些政策或多或少扭曲了专利制度自身的市场化激励机制,这样不仅会导致一些无谓的财政支出,也会造成大量垃圾专利申请,甚至诱使一些人变造发明申请骗取政府资助的情况发生(上海高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187号);另一方面,现实中确实也存在发明人无力负担专利申请费又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融资的情况。   2、促进信息公开   专利制度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障,部分发明人很可能选择保密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此情况下有一些弊端无可避免:首先,可能会存在对同样技术重复研发的情况,造成无谓的浪费;其次,保密使得发明人之间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技术进展并从中获得启发从而延缓了技术进步速度;最后,在技术转让时也无端的增加了交易成本。综上,专利制度通过公开技术方案作为对发明人赋予专利权的前提很好的规避了上述问题。当然,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机制并存是世界的通例,二者各有优势,只是各国在二者的过渡和衔接上会有一些差异。   3、促进商业开发   对成功的商业化开发的预期是激励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对于一项尚处于原始研发阶段的发明而言,专利权使得投资者能够对将来的回报有相对可靠的预期,从而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加速发明的商业化过程。   提起通过授予专利权促进发明商业化不得不提一下美国的拜杜法案,其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所有权直接交给大学和研究机构,在一定程度强化了成果的产权保护。虽然2007年中国专利局上报国务院的《专利修改草案》第9条试图将拜杜法案相关规则引入专利法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但我国在这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   2020年8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条例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   针对原始创新动力不足这一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源头”。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一定程度影响了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近年来,深圳等城市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允许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科技人员所有。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创新变通,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4、促进跨国贸易   这里涉及到专利的跨国保护问题,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来投资和技术转让是肯定的,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对本国而言通常是一种负担,在承担这种负担之后,如何为本国获取回报将是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 中冶婚姻家事 | 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在本文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管辖权是什么”和“约定管辖又是什么”。   管辖权是什么?管辖权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约定管辖又是什么呢?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协议的双方依法对“发生争议时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进行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众所周知,离婚协议书为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性合同,那么在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就是上述所说的约定管辖的规定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就履行离婚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一般所争执的焦点针对的就是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部分,故此,当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参考案例:   该案例的法院认为部分如下: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分析,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争议解决条款——“因离婚协议产生的争议,若协商不成,应向****法院诉讼解决。”   (关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及不动产产生纠纷的,是否为专属管辖?能否适用约定管辖,中冶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将于下期继续同大家分享)   同时,笔者提醒,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如下: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约定管辖)   2、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   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一定要明确,例如洛阳法院就是约定不明确,因为洛阳地区有涧西区、西工区、洛龙区、老城区等多个基层法院)   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撰稿人:河南中冶(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主任陈晓茹律师联系电话137008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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