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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16点击:1438

中冶婚姻家事 | 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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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管辖权是什么”和“约定管辖又是什么”。

  管辖权是什么?管辖权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约定管辖又是什么呢?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协议的双方依法对“发生争议时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进行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众所周知,离婚协议书为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性合同,那么在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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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就是上述所说的约定管辖的规定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就履行离婚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一般所争执的焦点针对的就是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部分,故此,当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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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例的法院认为部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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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分析,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争议解决条款——“因离婚协议产生的争议,若协商不成,应向****法院诉讼解决。”

  (关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及不动产产生纠纷的,是否为专属管辖?能否适用约定管辖,中冶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将于下期继续同大家分享)

  同时,笔者提醒,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如下: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约定管辖)

  2、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

  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一定要明确,例如洛阳法院就是约定不明确,因为洛阳地区有涧西区、西工区、洛龙区、老城区等多个基层法院)

  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撰稿人:河南中冶(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主任陈晓茹律师联系电话137008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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