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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能否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发布时间:2021-07-05点击:689

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能否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在破产案件的审查、受理过程中,对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企业破产法》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还能否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能否撤回破产申请未作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类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诉的规定,由此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人均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能否撤回破产申请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条的文义表述非常明确,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前提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这不能理解为没有规定,也就不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去类比《民事诉讼法》的撤诉规定作为依据。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原因有二:(1)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不可逆性,即使是在破产宣告之前。撤回破产申请往往不能再使债务人恢复到破产申请之前的状况,反而会陷入新的难以解决的困境。(2)破产程序一旦启动便是集体清偿程序,而不是申请人的个别清偿程序。所以,案件受理后再撤回申请,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随意撤回破产申请可能还涉及债务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担保人等的利益保护问题。


  那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不想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应当如何处理呢?(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据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可以驳回破产申请。(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如不想对债务人继续进行破产清算,可以根据此规定自行和解后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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