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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如何保护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1853

  一、我国法律对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针对知识产权,仅在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管理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应进一步对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但是目前的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难以直接用于指导破产实务工作。

  二、管理人如何保护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被列入破产财产,同时《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财产。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是破产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接收和管理是管理人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首先,管理人在接管企业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调查,并将知识产权财产状况报告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的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接管到的知识产权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未接管到的知识产权要有效管控和处理相关的纠纷,并且积极主动的维护知识产权资产,争取权益最大化;特别是对于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更要认真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合理处置。

  最后,对于接管到的知识产权,要查明知识产权及其创造成本和商业价值,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并及时办理转让登记。对于具有重整条件的企业,注意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价值的保护,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涅槃重生”。

  三、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注意事项

  第一,注意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价值的保护,积极通过知识产权的转化,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重获生机,不仅解决了破产企业的生存问题,而且也化解了众多社会矛盾纠纷,同时也优化了营商环境。从众多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在诸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中都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注意采取保密等多种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其他信息不同,特别是对于一些以商业秘密作为核心的技术型高新企业,存在着一旦泄露则丧失秘密性的风险,从而使得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大降低甚至不复存在。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员流失、资料丢失等各方面的原因,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管理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和其他方式保护好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并及时将其列入破产财产中。

  第三,注意职工对职务发明的相关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一点可能会是管理人容易忽视的一点,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取得的、破产企业未予支付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得奖励或者报酬列入职工债权进行破产分配,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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