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下午6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在会议室召开了定期的业务学习会议,律师的专业学习提升成为常态。
本次学习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学习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多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对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展开集中讨论学习。
杨长安律师带领大家学习研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此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是从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同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同一时间开始施行。大家在交流学习的过程中,杨长安律师结合自己所经办的案例,讲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经验,注重办案细节,使年轻律师受益匪浅。
邓玉中律师带领大家学习指导性案例: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着重强调要学会利用好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判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该指导性案例中重点学习区分以下几点:一是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主体;二是追加认定犯罪数额;三是综合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四是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指导意义:(一)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上下游人员,应注意结合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不同环节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三)一体发挥量刑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外,邓玉中律师也为大家分享了刑事办案的方法及技巧,讲述了其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详细讲解了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并针对即将实施的新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讲解。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坚持定期集中学习交流,深入对新修订法律法规的研讨,指导性案例的研究提升,促进了律师专业能力的不断提高,促进了律师办理案件的高质量发展,为满足公司及个人对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高标准的专业法律服务奠定了基础。
【律所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曾代理过涉案注册商标“奔富”“西门子”、“博世”,中国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涉及“双汇”、“春都”、“王中王”、“蒙娜丽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版权纠纷等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多次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