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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怎么看待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区别?

发布时间:2021-03-13点击:1407

中冶婚姻家事 | 怎么看待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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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责任、义务等内容,这是在原《继承法》基础上的新增规定,对于依法妥善处置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护继承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6年,某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因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王某作为被继承人耿某某生前手书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对于耿某某生前拥有的对赵某的债权进行主张时,赵某拒不归还,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赵某认为王某作为遗嘱执行人,只有按照遗嘱分配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并不具备被告与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某起诉。

由于原《继承法》中对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务当中,遗嘱执行人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据被继承人的明确遗嘱来进行遗产的分配,对于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复杂财产事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也往往得不到继承人的信任。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被继承人的财产种类越来越繁多,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现金、实物财产的分割,而是涉及股票、基金、投资、保险、各种形式的公司股权、虚拟财产、抵押担保财产、涉外财产、房产等等诸多财产的分析处理与分割。《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就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健全解决这些问题的专业化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行使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其权利是被继承人委托授予,不会因继承人的反对而丧失。民法典对遗嘱执行人身份的这种延伸性规定,从制度上避免了遗产管理人在处理被继承人财产时所面临的尴尬。遗产管理人可以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同时,法律也规定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有依法监督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有很多种,为了更彻底的贯彻被继承人的意志,提前把握住遗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非常必要的。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律师 谭长山  联系电话166923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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