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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治资讯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祝您元宵节快乐

    共度元宵,阖家欢乐。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祝您元宵节快乐!

    03/01
  • 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 | 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法处置高档酒店一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裁定受理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对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担任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已经接近尾声,现需要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对栾川凯悦龙泊酒店依法进行处置。 酒店概况 凯悦龙泊酒店位于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兴华中路北侧、伊河西岸,周边有大张盛德美超市、凤凰天街、中国邮政储蓄君山支行、栾川农商银行、伊水湾大酒店、君越龙豪国际酒店等,距老君山景区3.6公里,附近商业服务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周边道路通达,交通便捷。 楼体为地上13层、地下1层钢混结构,总建筑面积12101.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23.785平方米(土地证号:栾国用(2015)第050号、房产证2015字第00007103号),地下室为休闲娱乐区及设备区,一楼为接待大厅、库房、会议室,二楼为配餐区、咖啡厅、宴会区,三楼为客房及外景观区,客房19间,四至七楼为现代风格客房共76间,八至九楼为情侣套房共38间,十至十一楼为中式风格客房共38间,十二楼为商务套间4套,配套用房8套及行政酒廊,十三楼现代风格客房2间。酒店配备停车位100余个,3部电梯,水、电、通讯、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齐全,按照酒店设计进行的装修大部分已完工。 欢迎意向购买者与管理人联系咨询! 联系人:张彦立13938800510  赵钦:15236228580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赵钦审核:张彦立

    03/01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付景新律师受邀到洛阳银行进行授课——《金融机构担保类法律规范,2021年新修正条款解读》

    2021年2月4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付景新律师应邀到洛阳银行进行《金融机构担保类法律规范,2021年新修正条款解读》的授课。 付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分析大量实务案例,详细为大家进行讲解金融机构担保类法律规范,本次讲解主要从:担保方式、担保登记、担保主体、担保财产等方面解读.... 第一部分,担保方式:分别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连带债务三方面展开进行,最后提出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例如:1.让与担保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担保方式。2.让与担保未办理转移登记或交付,类似于无优先权物保。3.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是双刃剑一旦加入、不得放弃.4.免除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放弃对所有债务人的相应债务 第二部分,担保登记:分别从不动产抵押统一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和权利抵质押专属登记三方面展开,分别逐一讲解。 第三部分,对担保主体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讲解。提出两点需要注意的问题1.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非营利性法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非法人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九类人担保时,高度注意)。2.公司提供担保时,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没有股东会决议的,至少应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授课结束后,进入互动环节,现场听课人员纷纷提出疑问,付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参会人员表示,付律师此次讲课内容非常实用,大家受益匪浅,期待日后能有更多的分享和合作。

    02/19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符继隆主任出席洛阳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2021年2月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洛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洛阳市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洛阳市政协委员、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符继隆出席会议并发表提案。 会议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制度最本质的特征。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人民政协要着力强化思想理论武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定位、新任务、新要求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不断通过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来指导实践。 会议强调,2021年是建党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节点。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市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民生。就如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持续加力,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大家一致认为,要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聚焦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统筹抓好就业、就学、就医、住房、养老、社保等工作,致力保基本、着力提品质,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会议指出,面对老龄化日益加深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兜牢社会保障底线的重要措施。 符继隆主任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将社区居家养老方面的政策上升为行政规章直至法律法规;将居家养老纳入融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实现社区居家养老资源利用最大化;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针对不同年龄、类型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居家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功能,逐步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社区居家养老;实现政府、民间组织、志愿者、企业等不同力量同时参与,引入市场机制,形成资源配置、监督机制,促进社区养老福利设施的体系化、多样化、现代化;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人才保障;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 符继隆主任还就民生问题发表了其他提案,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同。 会议还讨论了其他事项。

    02/19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人才招聘!!!

     律所详情介绍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拥有现代化办公设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1000多平方,多次获得洛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共40余名,全部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其中,研究生学历7名。我所自成立以来稳步发展,铸就了一定的规模和品牌,在社会上及洛阳司法界具有良好的口碑。河南中冶律师所的理念是:“民主”、“合作"、“专业”、“负责"。创立精品所、特色所、专业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现已形成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团队;政府法律顾问、行政业务团队;金融团队;破产、知识产权团队;刑事业务团队,涉外法律服务团队等特色领域,有关律师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仲裁委、市律协等都担任有重要职务,扩大了我所在洛阳司法领域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团队精神、专业分工协作是中冶律师所的经营特色,中冶律师所高素质的律师将用自己的智慧真诚的服务于顾问单位和当事人。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因办公面积扩大,业务积聚发展需要,急需招聘如下人员:·执业律师20位· 1、具有律师执业证,有志于长期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事务的律师,执业三年以上,有专业特长者优先; 2、具备良好的逻辑分析能力、沟通能力及独立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3、品行端正、笃信务实,喜欢学习与接收新鲜事物; 4、有司法工作经验,或者社会工作经历,退休且身体健康的有政法履历者。   ·实习律师10位· 1、协助律师处理、相关业务; 2、在律师指导下进行法律调查和研究; 3、准备客户的各种相关法律文件; 4、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总监1名、行政主管1名· 1、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热爱法律工作,执行力强; 2、在合伙人领导下主管律师所的日常经营,形象推广,案件营销; 3、主管律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负责; 4、处理合伙人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营销业务员8名· 1、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知识,非法律专业,热爱法律工作,擅长市场推广和营销; 2、具有吃苦耐劳精神,勇于创新的; 3、服从管理,具有一定执行力; 4、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和社会经验。   以上招聘人员待遇从优,具体面议。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汇金中心712室(王城大道与唐宫路口东北角)联系人:李慧 15837913174 、李静媛 18137768608

    01/08
  • 中冶所召集召开了学习民法典的会议

    2021年1月3日,中冶所召集召开了学习民法典的会议,会议期间,各律师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学习氛围热情浓厚,彰显了中冶所不断进取的向上态度。

    01/06
  •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文件 施行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目  录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 3、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4、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8、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墓葬  委托评估  回填修复 【要旨】 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为确定盗掘行为对古墓葬造成的损害价值,博乐市院委托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修复费用,该所出具《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确定墓葬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已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结合新疆伊犁地区同类型土墩墓的发掘工作,初步判断被盗乌图布拉格土墩墓所属年代为战国至汉代时期,从墓葬规模来看,其体量巨大,等级较高;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盗挖区域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4592.24元。 2020年5月22日,博乐市院决定对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同年6月22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文旅局发出征询函,征询其是否对谢某某等9人提起诉讼。该局书面回复尚不具备起诉能力,请博乐市院按照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9月7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承担乌图布拉格1号墓盗洞回填修复费用44592.24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9月9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自治区文物考古所出具的《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改变了古墓葬内文物的原有保存环境,不利于古墓葬内文物的继续保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将44592.24元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交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账户。9月10日,9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9月24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谢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3日至16日,博乐市文旅局使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缴纳的盗洞回填修复费用,在自治区考古所专家现场指导下,对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进行回填修复,并在古墓葬周围立起围栏及标识。 【典型意义】 盗掘古墓葬严重危害文物安全。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盗掘古墓葬致使墓葬受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出具勘察报告,准确确定其修复责任和费用,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证被破坏文物得以有效、专业的修复,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应用提供了有益样本。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城遗址保护  政府主体责任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政府组织的工程施工导致的文物受损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在推动城市建设的同时,注重对文物的依法保护。 【基本案情】 镇羌堡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是府谷长城线上最南端的一个军事战略防御重镇。2019年4月,府谷县新民镇政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招标投标,由榆林市汇泉盛建设公司在镇羌堡内进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础和4条防洪排污管网铺设的施工建设。该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线建设同时穿过了镇羌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施工单位未对镇羌堡鼓楼周围采取围挡措施,致使鼓楼墙体被水泥泥浆污染,墙角部分砖块脱落,城墙下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和照片,称“镇羌堡遭到破坏”。该院经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以及询问镇羌堡内居民、施工工人、新民镇政府工作人员后查明了公益受损事实。2019年7月4日,府谷县院依法分别向新民镇政府、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在明长城镇羌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文物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民镇政府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所有施工机具,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对文物本体采取围挡保护措施,成立了镇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文物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府谷县文旅局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停工后路面留下的检查井口、排污口和管涵(注:埋在地下的排污、排洪、自来水管道)采取了临时防护措施;委托文物勘探工作队等部门编制了《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等,邀请专家评审论证,现已按照陕西省文物局批准方案完成整改。同时,府谷县文旅局对全县文物和长城遗址点段进行排查摸底,梳理出隐患点段16处;与新民镇政府对镇羌堡城墙附近、堡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加强长城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府谷县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建立由县文旅局包片、文管办包镇、长城保护工作站包线、群众文保员包点、镇政府包辖区的网格化文物安全和长城保护管理体系。确立了长城保护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基层文管所等长城点段实际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的常态化文保管理机制。同时建立长城巡查保护长效机制,一方面加大文物巡查保护经费投入,加强长城巡查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与基层派出所在重要节点处设立文物保护警务室。 2019年10月份,府谷县院对案件开展跟进监督,确认镇羌堡鼓楼和镇羌堡城墙墙体被污染的部分已恢复原貌,堡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清理干净。2020年5月,府谷县院与县文旅局联合开展“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就辖区内长城遗址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的垃圾堆放、违建房屋、电力移动等部门在长城红线内设立的信号塔、煤矿采空导致长城塌陷、铺设开挖高位水池排水管道、未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碑等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14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安装长城保护标志石碑45块、保护说明牌80块、石质界桩120根,拆除长城红线内违建房屋5间,厕所1处,对需要抢险加固维修的镇羌堡、守口墩烽火台立项申报,对因煤矿采空影响长城遗址安全的2个煤矿采取地面监测、留设保安煤柱等方式监测,以保护长城遗址安全。 【典型意义】 长城是中国古代规模浩大的军事防御工程,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系中国首批入选的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本案中,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对长城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受损,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促进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圆桌会议  协同多部门履职 【要旨】 文物保护需要与环境、资源、安全等相关领域系统治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以召开圆桌会议等形式,推动多部门共同履职,形成文物保护合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协调推进。 【基本案情】 甘肃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至今,敦煌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敦煌市敦盛石业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石料厂和砂矿违反文物保护禁止性规定,在作业过程中炸山采石,乱挖乱堆,破坏山体形貌,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对莫高窟的生态环境、景观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隐患,同时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也造成极大困扰。其中4家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评手续齐全,且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另1家建筑用砂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完成环保自主验收。 2016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针对4家石料厂未采取有效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措施,未安装污染防治措施和破碎生产线等问题,多次督促整改,并作出行政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敦煌市应急管理局对4家石料厂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使用淘汰工艺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亦多次采取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作出行政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但违法行为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将群众举报的该案线索交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敦煌市院)办理。敦煌市院通过走访调查、征询意见、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涉案4家石料厂及1家砂矿均设在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之内,石料厂和砂矿在长期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莫高窟及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重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该案涉及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多且存在职能交叉,敦煌市院于2020年1月15日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敦煌市应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各单位依据职责对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石料厂和砂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石料厂采用的爆破、挖掘作业等活动责令停止,并进行限期治理和拆迁整改,尽快消除文物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莫高窟文物安全及周边环境和山体形貌免遭破坏。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单位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由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厂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对石料厂全面停工停产,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迁和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恢复治理。各相关行政单位在整改期间,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按期完成石料厂关闭退出工作。为进一步督促各行政单位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方案的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整改落实到位,2020年4月25日,敦煌市院组织召开落实整改圆桌会议,省、市文物部门、敦煌市政府、敦煌研究院和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石料厂关闭退出相关事宜,助力莫高窟文物和三危山景区环境保护。8月底,4家石料厂已全部停工停产,如期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整改任务。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已委托第三方对石料厂剩余矿产资源量进行核实,重新划定了矿权范围,正在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目前,1家石料厂的设施已搬迁完毕,3家石料厂已联系好搬迁地点,搬迁的相关事宜正在协调当中,其他后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敦煌市文物资源丰富,有“千佛洞”之誉的莫高窟石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曾专门指示,要加强莫高窟的保护和研究。本案是全省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的成果。本案文物安全隐患形成原因复杂,所涉监管部门多、职责不清,且涉及多家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协同多部门出台共同遵循和执行的文物保护方案,在推动国有重点文物保护的同时也保障了地方民营经济的绿色发展。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非遗活态传承  诉前圆桌会议  跨域协作 【要  旨】 保护文物应当同时加强对文物承载或关联的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保护。检察机关回应华侨、台胞关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作用,推动多部门联动执法、协同治理,破解文物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难题。 【基本案情】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是2020年中国唯一申遗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平桥是该申遗项目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安平桥横跨泉州晋江、南安两地,是世界上中古时代最长的梁式石桥,也是中国现存最长的海港石桥。因经年累月风沙侵蚀,桥墩、桥板、渡头石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邻近村民擅排污水,致安平桥周边污水横流、水体发臭,传统风貌遭到破坏。当地“嗦啰嗹”“掠鸭”非遗项目与民众生活融合不够,导致闽南民俗文化面临传承危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台湾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安平桥时,呼吁对该文物及其周边生态文化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协同保护。为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依托“驻安平桥景区检察工作室”加强对安平桥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巡查,发现安平桥部分桥墩下沉,存在塌陷风险;当地“嗦啰嗹”“掠鸭”等非遗项目与民众生活融合较少,传统文化面临传承危机;安平桥周边水体发臭等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督促解决这些问题,该院决定立案审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本案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涉及到晋江、南安两地多部门跨域协作问题。为此,晋江市院联合侨台外事、文旅部门、属地政府等部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3次,邀请人大代表、侨联代表列席6人次,邀请文保专家、环保专家到场指导10人次,现场巡查督促5次,多次深入安平桥周边村镇,走访非遗项目传承人,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经过对安平桥的文物修缮、周边污水整治、非遗项目传承等方面充分论证,2019年5月,晋江市院向该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海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晋江市文旅部门组织编制安平桥等文物的修缮方案并积极向上申报;安海镇政府将“嗦啰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当地的元宵、端午、中秋民俗完美结合,在安平桥生态公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活动,增进群众对非物质文化的认同感和参与感;水利、生态等部门联合推进安平桥周边污水管网纳入市政管理工作。目前,晋江市投入200余万元对安平桥涉危桥墩抢险加固,投入300万元对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并预算追加2200万元用于安平桥地质资料勘探监测和主体修缮、周边城市管网铺设和安海湾水域整治及开展“嗦啰嗹”等非遗项目传承活动。 经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截至2020年11月,安平桥桥墩已完成加固,渡头石周边垃圾全部清理,水体监测COD值持续下降,安平桥主体修缮项目稳步推进,三大传统节庆民俗活动开展如火如荼,被妥善保护的古桥与碧海相映成趣,呈现出鸥鸟群嬉、海天一色的美好景象,获得了人大代表、海内外乡贤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典型意义】 安平桥是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灿烂的海丝文化,寄托着两岸民间守望相助的情怀。检察机关回应公众关切,通过诉前圆桌会议推动多部门联动执法、协同治理,不仅注重保护文物本身,还督促治理文物周边生态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深度挖掘安平桥及其周边立体、多元、丰富的人文、生态、产业、公益价值,营造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建筑保护  无人机取证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被毁坏的古建筑,同时加强类案监督和源头治理,发挥检察一体化职能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加强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为防控同类侵害危险提供依据。 【基本案情】 薛福成墓及坟堂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军嶂山东麓的龙寺生态园内,属于国家级太湖风景名胜区无锡梅梁湖核心景区,2003年6月被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然而,薛福成墓坟堂屋内,部分场地杂草丛生,堆放有大量树枝、草杆及其他废旧物品,屋顶已损毁缺失约四分之一,并压有类似彩钢瓦的大块杂物;坟堂屋保护范围内南面第一排建筑被改建为茶叶加工厂,厂房内放置有加工设备,厂房后侧有三根排污烟囱;厂房将薛福成墓与坟堂屋完全隔断,并将坟堂屋完全封闭在厂房后侧,文物原状及历史风貌受损严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湖区院)接到文物保护爱好者举报后立案审查。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现场实地勘察,对照文物基本资料,确定文物保护单位遭到损毁的实际情况。运用无人机技术对被封闭的坟堂屋整体状况及内部情况进行了拍摄,固定其遭受破坏的证据。对比谷歌地图历史图像以及航拍图片,发现茶叶加工厂房为2013年下半年占用部分庭院新建,该行为发生在坟堂屋被列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后。经调查核实确定了两方面问题:一是该茶叶加工厂厂房建设未经审核,违反了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二是在坟堂屋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厂房,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律规定。 为切实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区,滨湖区院于2018年7月17日、20日分别向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理,并建议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全区范围内排查、整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薛福成墓及坟堂屋建筑全部位于梅梁湖景观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内,茶叶加工厂属无锡龙寺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违反了《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遂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无锡龙寺生态园有限公司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拆除了违法建设。 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会同市局有关专家、设计单位人员赴当地街道现场实地查看情况,结合目前使用情况及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了修缮设计方案,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20年8月,坟堂屋修缮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坟堂屋重新向社会公众展现其历史风貌。 在本案基础上,滨湖区院开展了类案排查,发现无锡市人民政府自1983年至2016年陆续公布了五批379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但一直未公布实际已划定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线”(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范围,导致文物部门执法缺少关键依据,滨湖区院遂提请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最终,促成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0日出台《关于公布无锡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对全市275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具体、明确划分,并形成图纸,在全市公布。 【典型意义】 薛福成墓及坟堂屋是无锡著名历史名人墓地,是反映地方历史文化习俗的重要文物。检察机关针对文物受损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违法建筑得以拆除,受损文物得以修缮。在个案办理中注重挖掘文物保护中存在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并利用科技手段发现了辖区内大量文物的“两线危机”,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推动市级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为本地文物管理和执法工作补强了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脱贫攻坚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的拆迁灭失风险,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好文物安全。 【基本案情】 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位于左权县芹泉镇芹泉村杨家庄自然村,该兵工厂始建于1937年底,是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在太行山区较早建立的兵工厂,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朱德、彭德怀、罗瑞卿等曾亲临此处指导工作,是左权县迄今保存形制较为完整的革命遗址。2019年9月,兵工厂旧址被左权县文物局确定为“左权县不可移动文物”。按照2018年12月制定的扶贫方案,杨家庄村作为深度贫困村被左权县确定为32个脱贫攻坚整体搬迁村之一,定于2019年底前实施搬迁、拆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也在拆除范围,该革命遗址面临重大灭失危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杨家庄村民向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左权县院)反映,该村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即将被拆除。左权县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11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通过调取有关脱贫攻坚文件、杨家庄兵工厂史志研究资料和文物确定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鉴于该案涉及脱贫攻坚工作,影响较大,左权县院及时向县委汇报,与县政府沟通,并请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共同赴杨家庄实地察看,详细听取县文物部门、镇政府及村民代表意见,聘请省级文物专家对该处革命遗址进行了保护必要性论证。2019年11月14日,左权县院向该县文旅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进行有效保护。 发出检察建议后,左权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形成“文物保护范围内人走房留、移民搬迁政策继续享受”的解决方案。在落实整改过程中,左权县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并向上级文物部门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申请专项维护修缮经费,聘请专家组对杨家庄村发展红色旅游进行整体规划。2020年6月,山西省文物局确定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为山西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700万元专项修缮资金中的100万元已先期到位,文物保护修缮一期工程开工实施,已有4处院落完成修缮。同时,左权县文旅部门以“杨家庄八路军兵工厂旧址”为依托,集中打造德育教育基地和太行军工研学基地。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文物是珍贵的红色文化遗产和我国军工发展的重要见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服务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同时,积极助力文物部门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不仅使文物免于拆除灭失的命运,还与文物部门共同推动将其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发挥其在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建筑保护  文化传承  综合治理  长效机制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传统建筑安全问题,以地方性法规为监督依据,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并以个案监督推动对辖区内该类传统建筑的整体和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赣南客家围屋是赣南客家人聚族而居建设的特色民居,是“中国五大特色民居建筑”之一,被誉为“东方的古罗马城堡、汉晋坞堡的活化石”。然而,龙南围屋多为土木结构建筑,除得到旅游开发保护的关西新围外,其他围屋均年久失修,保护现状堪忧,不同程度存在自然破损和人为破坏情况,有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围屋部分墙体倒塌、梁架塌陷;二是围屋周边堆放柴火,电线乱搭乱接,且使用明火生产生活,消防安全设施不齐全、过期或报废;三是文物保护标志被损毁、移动或掩盖;四是文物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存在违规建房、破坏围屋历史风貌等现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南市院)以贯彻落实《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为契机,针对地方人大代表交办的“里仁镇渔仔潭围和沙坝围无人管理,有安全隐患,希望检察院加强公益保护”线索,对客家围屋保护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组织对渔仔潭围、沙坝围、关西新围、燕翼围、乌石围五座具有代表性的围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勘查,调取围屋普查、维修、开发、利用资料等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梳理出龙南境内围屋基本情况以及保护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19年7月向龙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并以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建议其依法履行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及时制止破坏、损毁赣南客家围屋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维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检察建议发出后,龙南市院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多次到围屋维修整改现场,协商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周边群众等参与整改成效评估。同时,龙南市院向龙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案件情况,引起市委书记高度重视,促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推动围屋保护工作。龙南市院还结合当地“全域旅游”战略,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将多座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客家围屋纳入旅游规划,争取维修资金,加强文物保护。2019年8月,龙南市委常委会议通过了渔仔潭围、沙坝围的旅游综合开发投资计划,维修整改进入施工阶段。 本案的办理推动了行政机关对境内围屋的整体维修、保护、规划、利用工作,创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治理新路径,加快推进了龙南境内47座客家围屋保护三年维修计划。龙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出台了客家围屋综合安全保护制度和围屋保护针对性管理办法,9处被列入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围屋所在乡镇、村均成立了文物管理理事会、安全巡查自治组织等围屋保护民间组织,实现了对围屋保护的社会化、常态化。龙南市社会各届对客家围屋的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并于2019年9月成功举办了龙南市第三届旅游文化节“客家围屋高峰论坛”,客家文化得以更好传承和传播。 【典型意义】 赣南客家围屋是研究和见证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渊源,在中国建筑发展史和传统民间文化传承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检察机关针对客家围屋存在的诸多安全问题,以督促落实地方性法规为契机,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推动解决客家围屋保护的方法、标准、资金等难题,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自治组织作用。检察机关在个案案例基础上,主动参与客家围屋保护的综合治理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当地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贡献了检察智慧。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私有产权  修复整改 【要旨】 优秀历史建筑因违法施工受到损害,检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协同促成所有权人依法履行修缮职责,保护城市历史风貌。 【基本案情】 德邻公寓原产权人为上海鸿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锳公司),2015年6月18日,鸿锳公司将其名下的德邻公寓一至二层、三至六层分别租赁给上海鸣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屹公司)、上海箐悠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箐悠舍公司)。随后,鸣屹公司和箐悠舍公司在未经依法申报审批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对德邻公寓重点保护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曾在2015年8月25日对产权人鸿锳公司、承租人鸣屹公司、箐悠舍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开展修复整改工作。此外,鸿锳公司与鸣屹公司、箐悠舍公司因该违法施工行为发生了房屋租赁纠纷并诉诸法院。二审裁判确认鸣屹公司、箐悠舍公司系违法施工,鸿锳公司与两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因此被解除。2017年7月,德邻公寓产权人变更为上海摩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硕公司)。鸿锳公司与摩硕公司均为私有企业。但产权人、承租人均未对受损的公益进行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从网络新闻媒体报道中得知该线索后,于2018年8月17日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查明:德邻公寓系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属三类保护类别。《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保护责任。德邻公寓在2015年装修过程中,无论是产权人,还是承租人均未履行审批手续。在事实上对德邻公寓的重点保护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后,产权人、承租人以及之后的房屋受让人均没有按照规定或承诺对德邻公寓进行修复,从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确认已经长达3年时间,优秀历史建筑始终处于受损状态。 虹口区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虹口房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德邻公寓修复整改方案的编制及审核批准程序,并对修复整改全程进行有效监管,恢复优秀历史建筑原状。虹口房管局收到建议后,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督促所有权人履行修缮职责及编制修缮方案,完善管理措施。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虹口区院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至德邻公寓施工现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了解修缮工程的修复方案及施工进度。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现场会,虹口区院派员参加,确认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优秀历史建筑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一个城市的历史遗迹、文化古迹、人文底蕴,是城市生命的一部分。德邻公寓作为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之一,具有较高的艺术和历史人文价值。然而,私有产权优秀历史建筑往往容易由于所有人保护意识不足,出现违法施工、擅自修缮等情形,针对该类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中的高风险与行政监管滞后缺位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督促并助力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兜底和补充作用,加强对城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旧址保护  私有产权文物 修缮协议 【要旨】 对于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私有产权革命旧址、传统建筑,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履行修缮协议,既妥善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也有效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中共浙江省临时工作委员会于1938年1月将办公地点设于浙江省嵊县太平乡(今嵊州市长乐镇)沃基村(即现省工委唯一旧址),同年2月,改名为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工委”),同年5月成立中共浙江临时省委,省工委驻地成为新的中共宁绍特委机关办公场所,直至1940年2月。 省工委旧址始建于清道光十六年(1836),坐北朝南,四合院式庭院,建筑面积1296平方米,受自然、人为等多重因素影响,多处大木构件如柱、梁、桁、枋槽腐朽霉变;屋面走样,局部渗漏;墙体粉层空鼓、剥落;门窗、雕花件残破缺失;部分楼板霉腐和残缺,整体建筑破损情况较为严重,原有的建筑结构与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7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在开展革命旧址保护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发现省工委旧址整体建筑损毁程度严重,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经调查核实发现,省工委旧址属于古建筑,因建设年代早、体量大,且保存状况较好,又是中共浙江省工委驻地,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02年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旧址部分产权经过交易,现属于十户产权人私人所有。虽然嵊州市文物管理处曾于2015年10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省工委旧址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发函要求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予以修缮,但该镇政府因产权人修缮意见不统一、修缮资金紧缺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平衡等原因,未能组织实施修缮工作。 2018年11月14日,嵊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同前往长乐镇政府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尽快与产权人签订修缮协议,组织实施省工委旧址修缮项目,协调文物和民政等部门共同落实修缮资金补助,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2019年1月15日,嵊州市长乐镇政府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该镇已与全部十户产权人达成修缮协议,由长乐镇人民政府出资修缮、以修缮资金置换房屋租金的方式,达成使用权置换方案,镇政府可使用省工委旧址二十年。修缮协议签订后,为助力费用尽快落实,嵊州市院主动争取乡村振兴办、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多方支持,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项汇报,获得市委重视,最终促成修缮经费得以落实。截至2020年10月,浙江省工委旧址修缮项目已完成现场施工,现处于竣工验收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传统建筑、革命旧址产权虽属私人所有,但其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法律规定该类不可移动文物一般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政府可以给予帮助。针对实践中所有人修缮不及时或无力修缮导致的文物损毁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修缮协议,破解保护公益与尊重私有产权人处分权可能冲突等难题。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村落保护  协同多部门履职 【要旨】 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容易出现“九龙治水”难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系统推进传统村落总体保护。 【基本案情】 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原滚龙坝村(现为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以古建筑群、古墓葬而著名。该村2007年被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被列入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滚龙坝古建筑群还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该传统村落民居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古墓葬群被多次非法盗掘,养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恩施市院)接到村民举报称滚龙坝村传统民居和古墓葬未得到依法有效保护,遂于2020年5月6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多次走访当地村民、现场查勘、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发现滚龙坝村存在古墓葬破坏、水泥砖房取代民族传统木质瓦房、养殖场直排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情形。恩施市院于5月28日以公开送达的方式向崔家坝镇政府、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积极履职。崔家坝镇政府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的安全巡查和防护,严格控制违法建房,组织对破损古宅进行专业维护和修缮,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加强辖区内污水规范处置,整治环境卫生。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相关乡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编制了滚龙坝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并积极争取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争取到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污水管网的建设。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大了文物保护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力度,积极争取了2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滚龙坝古建筑群文物进行维修保护,配备了消防、安防设施,同时加强对滚龙坝村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编制滚龙坝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恩施市相关部门开展了统一行动,对全市的历史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制定了保护措施和方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保护好传统村落对于传承民族文化、打好脱贫攻坚战、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针对本地传统村落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协同住建、文旅、镇政府多部门共同履职,统筹解决了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政策、资金、环境、规划等一系列问题,促成解决个案问题的同时,还推动了对本地区传统村落的总体保护,守护了当地群众的美丽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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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典型案例相关情况简介

    典型案例一: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 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明专利“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权利要求1-12、14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应全部无效,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理解有误,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予以改判。 该两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数值范围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原则: 首先,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其次,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地确定另一侧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典型案例二:上诉人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等3案】上诉人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二审期间,域外法院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行诉讼作出一审禁令判决。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上述一审禁令判决,直至本三案二审终审。其主要理由为: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上述未生效禁令判决,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面临要么退出他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高达本三案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数十倍的要价,进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技术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 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系中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 该三案裁定,明晰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条款为依据的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法律适用路径,明确了禁诉令的适用要件和法律边界,在重大涉外案件中审慎探索了日罚金制度,即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积的罚则,为中国禁诉令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有效加速了双方的和解协商进程,双方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典型案例三:上诉人中隧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天公司、华川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原告系一项涉及桥梁钢结构材料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诉讼中其请求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径行以无明确具体的被诉侵权产品、无从进行侵权比对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从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与被诉侵权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应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该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证据保全的适用规则。 该案指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依申请证据保全的法定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在案事实,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综合判断。证据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一般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申请人是否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典型案例四:上诉人怡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曾某某于2006年6月入职怡信公司,系怡信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证书记载的三位发明人之一。2011年至2016年期间,怡信公司曾以涉案专利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多起侵权诉讼,获得判决支持的侵权赔偿数额合计112.5万元。 2017年10月11日,曾某某以怡信公司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怡信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一审法院判决怡信公司支付20万元。怡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怡信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专利,也没有因维权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酌定报酬数额基本适当,驳回了怡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应据此基础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该案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审判决明确了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实施”“经济效益”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审判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典型案例五:上诉人德浩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等9案】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光峰公司主张,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浩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投影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按照投影机的不同型号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 光峰公司另就专利号为ZL200880107739.5、名称为“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的专利,针对同样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原审法院在没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情形下适用酌定赔偿,以上18案合计判赔3560万元。 二审法院在德浩公司提交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细化赔偿计算,变更了原审判赔金额。 该系列案在认定德浩公司侵害光峰公司专利权基础上,在被诉侵权人提交了符合常理的可以合法信赖真实性的获利金额证据的前提下,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精细化计算。 首先区分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非以侵权为业的适用营业利润率计算;对于超低利润产品甚至负利润产品根据正常利润产品合理计算其利润率;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时综合考虑专利密度、价值权重、避免堆叠等因素,主要以被诉整机产品本身的价值、涉案专利价值、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组件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率中的贡献度为考虑依据,确定适宜的专利贡献率。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精细化计算的方法、依据和标准。典型案例六:上诉人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是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公司),主要接受外来加工订单,生产相关产品。2017年5月9日,在(2016)粤73民初2351号案中,源德盛公司与品创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品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源德盛公司3.5万元。 2018年12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495号判决(以下简称495号案),认为品创公司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令品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专用模具,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95号案宣判半年后,源德盛公司发现,品创公司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019年7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次立案受理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侵权案,并作出(2019)粤73知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品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典型案例七:上诉人联悦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生公司、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博生公司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联悦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上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博生公司表示将就此提起行政诉讼。11月5日,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远程听证的方式当庭裁定:一、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二、冻结联悦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该案判决生效之日;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该案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悦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并立即执行。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也是首个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 该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裁定的作出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采用了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裁定的作出免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为其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行为指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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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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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冶所迎新年长跑比赛顺利举行

    为迎接2021年的元旦佳节,营造文明祥和,健康和谐的节日氛围,增强律所全体人员的团队意识、拼搏意识、健身意识、促进同事之间交流,增进友谊,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冬季长跑活动,全体人员积极参加,用行动迎接新的一年。       2020年12月26日上午9:30,我所全体人员到达洛浦公园洛阳桥指定地点集合,开始了全场3公里的长跑。       迎着朝阳,全体参加人员昂首阔步,踏着矫健的步伐,向终点出发。虽然各参与人员日常锻炼频率不一,但是每一位参与者全部都冲破红线到达了终点!       本次长跑三公里,跑步达人赵钦仅用不到15分钟就到达了终点荣获男子组第一名;姜亚红荣获女子组第一名!        赛后由张彦立主任为大家颁发礼品,大家都纷纷表示,跑步的时候虽然累,但是跑完觉得一身轻松,健身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活动,只有身体健康,才能充满活力,才能精力充沛的为每位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      “立足中冶,领跑未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长跑活动圆满结束!期待在新的一年里,中冶所律师以强健的体魄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道路上再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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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玉中副主任受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讲授《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

    为了提升洛阳市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执业水平和技能,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年12月4日举办了“2020洛阳市盐业执法培训”,洛阳市各区县盐业行政执法部门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我所副主任邓玉中律师受邀进行授课。 邓玉中律师 授课现场 邓玉中律师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是否合法的标准,通过自已实际办案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就行政机关如何规范执法办案和目前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授课内容 授课现场 邓玉中律师现任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组织委员等职务,其担任多家市直机关、县政府及乡镇、局机关等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法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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