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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动态
  • 中冶婚姻家事|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庄珊珊联系电话:18240726505)

    12/21
  • 商标民事诉讼简析(一)

      一、商标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商标民事诉讼,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二、商标民事诉讼流程   原告需要一般需要注意:确认侵权类型、确认原告资格、确认被告资格、确认管辖法院(级别+地域)、诉前的侵权证据收集及保全、诉前禁令、提起诉讼(索赔)。   三、确认侵权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里的便利条件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如下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标侵权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1)商标注册人,对于共有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2)商标受让人,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其可作为原告起诉;(3)商标继承人。   利害关系人:   (1)独占使用许可人。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使用许可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无需商标注册人同意。(2)排他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也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确认被告的确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法院将不予受理。实践中,因涉及商标侵权的行为方不只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可能为多个。例如: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等。诉讼实践中通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实践中可能涉及共同被告的情况还有联合出品方、监制方、母公司和子公司等等。   五、确认管辖法院   1.管辖级别   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地域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包括a.侵权商品生产地;b.侵权商品销售地;c.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d.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21
  •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关于召开冬至节活动

      俗话说:“冬至不端饺子碗,冻掉耳朵没人管”冬至已到。为秉承中华民族优良节日传统,丰富中冶所的文化生活传播,增添冬至节日气氛,促进中冶所同事关系的提升,2021年12月21日上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弘扬传统文化、喜迎冬至佳节”包饺子庆冬至活动在所内顺利进行。律所诸同仁一同参与,现场气氛温馨十足。 (大家分工协作,一同制作饺子)   同事们早早为大家准备好了各种包饺子工具、饺子馅料、饺子皮、蘸料、一次性餐具、锅具、电磁炉等工具。上午九点开始会议室就热闹起来,大家聚在一起和面、擀皮,不少男律师也加入包饺子大队,擀面皮、包饺子毫不含糊,大家聚在一起各显神通。虽然包饺子手法不同,但大家相互聊天学习,氛围十分融洽。   律所也为大家准备了各色凉菜、甜点、卤味,香喷喷的饺子,爽口的凉菜,满满的幸福感,亲手包的饺子格外好吃。 (大家聚在一起举杯庆祝)   冬天虽冷,但有你我相伴,律师不只有对工作一丝不苟这一面,无论对生活还是工作,我们都是温暖的人。

    12/21
  • 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施某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基本案情:原告施某于2002年参加以“金莎杯”冠名、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会、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等共同举办的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化妆大赛,其设计的女士晚宴发型荣获该项目的银奖。该发型的设计内容为:利用半包手法完成,重点表现在前区和顶部造型。前刘海是四道坑纹,额头前端是坑纹分出一发片作线条处理,映衬模特脸型长度,增加一丝神秘感。顶部是三层递进型卷筒手法与前发区及刘海衔接,顶后方利用真人头发加工成一头饰,手法与发型主体的手法近似。两侧盘包手法连接,发型主体色彩为红色。原告将该发型命名为“夏日红风”,意在利用模特作为载体,与服饰等相搭配,给人感观为一只舞动的凤凰。2003年7月25日至7月27日,由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总工会主办、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协办、某市美容美发学校承办2003年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原告发现其在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大赛中的获奖晚宴发型照片被使用在该时尚节的印刷品广告、嘉宾证上,其使用未经过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原告于2004年12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系争头发造型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一般认为,作品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独创性和有形复制性。对于发型而言,其不能作为作品的原因如下。   (1)发型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   首先,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不具有独创性。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如“板寸”“五四”“盘发”等发型仅为满足人们生活所需,已有固定的操作方法,难以突破传统手工技能公有领域的范围,所以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发型的实用性特点决定了认定其独创性的标准应高于普通作品。   (2)发型不具备作品的物质载体要件   作为一般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其形状是可以感知的,不能是绝对的抽象化,也就是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上。”发型基于其特点应该具有物质载体。发型的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模特的展示,诠释发型设计者的构思、刻画模特的个性美,也就是说发型是与特定模特的发质、脸型、肤色、容貌、身材、职业、气质、使用环境等诸多因素相结合,浑然一体而构成一个整体造型,发型的美感是特定的。因此,发型不具备物质载体。   综上所述,发型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轻易将发型作为具有原创性的作品。   知识小结:《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特征有:一是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二是作品必须是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自己独立创作,并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2/03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领取遗嘱待遇吗?

      实践咨询:某员工下班回家休息,半夜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没有被认定上工伤,但是社保费已经缴纳满30年,请问还有赔偿吗?   律师解答:如果是在2021年9月1日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21年下发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嘱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办法解读:   领取的主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遗属,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待遇及支付: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领取地: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已经辛苦缴纳了那么多年的社保,不要忘记了最后这笔钱。这个办法自2021年9月1日已经施行了。

    12/03
  • 劳动合同合规七要点|第五点--约定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也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备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劳动争议几乎都有关于社会保险的诉求。其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经营主体依法缴纳社保的仅是一小部分,多数没有缴纳或者仅缴纳最低标准,这就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理由。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筹集、管理、发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在2019年3月份将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上费用强制性规定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作为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远大于劳动者支出的费用。也因此导致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居高不下。   在实践案例中,主要有两类案例争议较大,尽管劳动合同约定了缴纳社保,但具体办理过程中又出现新情况:1.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保(有书面的承诺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2.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足额交付社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再11号裁定书,对劳动者王某声明放弃社会保险,应当认定没能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其个人因素,虽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证明负责,若仍然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成诚实信用原则。据此,驳回劳动者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对劳动者承诺或声明放弃社保的,再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在江苏高院做出的(2018)苏民申339号判决中也持此观点。   但依照2018年北京市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二中对此种现象持不同观点。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主张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观点各有道理,但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角度来看,不应放任不缴社保的行为,因此应当对放弃社保的承诺认定为无效,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第二个争议,即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足额交付社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2016)沪01民终8994号判决书结果可以得出:用人单位未足额按照劳动者发放的工资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有据。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3终5642号判决的观点也应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但与此相反的判决也不再少数,例如(2021)湘01民终2333号判决就认为劳动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少缴社保的异议,所以在几年之后提出不予支持;在(2019)湘民申4461号判决中认为欠缴的社保和公积金应由主管部门强制征缴,但不应支持经济补偿金。在(2019)湘民申5624号判决也持此观点。   根据以上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缴纳社保,并且也开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即便是最低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依法缴纳,劳动者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有书面申明放弃社保,那么法院也有可能认为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部   柳矿生

    12/03
  • 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胡某诉上海某股份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署名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等,原告胡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领之都”商务园区由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开发,主要作为商务办公房销售或出租给企业。两原告称,该商务园区销售之前,被告副总经理曾许诺,若原告的销售方案被采纳即可推荐其销售该楼盘。原告遂制作了《某某现代产业服务园区营销提案》,并将原楼盘名称改为“金领之都”,但被告告知原告该提案不予采用。2011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将楼盘改为“金领之都”并自行销售,楼盘外墙、巴士、宣传册等处均使用“金领之都”字样。两原告认为其对“金领之都”享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领之都”楼盘名称是否能够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等形式对于其思想观念的一种外在表达,该表达应当体现作者特定的思想内容。因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金领之都”的楼盘名称只有简短的四个字,“之”字的表达方式已经被广泛使用,“之都”一词也早被大量使用在对具有某种特色的城市的称呼、楼盘名称等中。“金领”是对社会上对于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较高的收入,在某一行业中有所建树的一类人的称呼。因此,“金领之都”的名称只是两个固有的常用词汇的简单组合,缺乏必要的长度和创造性,不能充分体现该名称的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知识小结: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别人的作品。另外,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11/26
  • 中冶婚姻家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纠纷中,夫妻双方非常容易产生歧义、也最难分割的,就是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仍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仅对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并没有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属性进行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则对这种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也更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以及传统文化。   那么,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通俗的说,天然孳息就是不必经过人力的作用,只通过物本身的特性就能够取得的收益,比如说树木会长高,果树会结果,鸡会下蛋等;法定孳息就是物的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比如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出租房屋产生的房租等;自然增值就是指物的增值是由于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得到的,与夫妻一方对物的投入无关,比如说房子、古董、字画等储值物品因为市场的波动而增值。以上这种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仍旧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以上我们所说能够产生“孳息”或“自然增值”的物,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就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说树木长高,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树木进行了精心护理;房屋出租能够收到高额租金,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字画升值,是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更好的改善了保存环境,那么夫妻双方就是对物的增值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婚后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来说,在婚姻纠纷中,准确的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中寻找依据,更要从实际生活中寻找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谭长山律师联系电话:16692312607)

    11/26
  • 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

      2021年11月26日下午,中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付景新主持会议,主任张彦立、全体律师及行政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张彦立主任宣读《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党支部书记付景新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随后,由部分参会人员发表感言,畅谈心得体会。   会议最后,张彦立主任总结性主旨发言,他提出,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道路方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坚决听从服从党中央的指挥,不断从党的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奋勇直前,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要深刻把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传承党的百年奋斗精神、伟大建党精神,以昂扬奋发姿态踏上新的赶考之路,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努力交出优异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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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烈祝贺我所张彦立主任被聘为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

      11月21日下午,河南省首家法治政府研究机构——洛阳法治政府研究院在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挂牌成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被聘任为首批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研究员。   针对洛阳法治政府的长久发展与建设,张彦立主任从五个方面提出以下问题和大家进行了探讨交流:   第一,法治政府是社会的一个公共法律产品,也是《民法典》规定的行政机关法人,从法治政府研究的角度,需要从公共法律产品和机关法人的角度进行加强研究和完善的,为洛阳法治政府建设建言献策。   第二,法治政府从组织法和行为法角度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   我个人认为法治政府首先是组织法,不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合同、政府采购、重大行政决策,都是从组织的角度如何进行依法行政的,还应该是组织法。对于法治政府来说,如何完善营商环境,如何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如何进行投资,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和关系等等,都需要从组织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实证考察。   第三,从组织法和行为法的视角,法治政府如果是组织法,它分为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的问题,内部包括营商环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等等;外部包括政府如何组织社会资源和如何提升产业的发展等。   第四,法律与产业的关系、法律与产业升级   1、以法律产业为中心,构建法律小镇,把法律作为产业进行完善和构建,对法治政府建设,应该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2、定期开展以“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律产品和服务研究,通过开放,通过构建国内和国际两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研究,让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3、法律与产业链的关系,法治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研究。   4、构建“创新+公司+基金+产业化基金+政府融资平台支持+产业链”机制,通过创新法律文化和法律机制,为法治政府助力,为创新助力,为洛阳产业发展助力。   第五,建议定期展开论坛或者出版文章、论文、书籍等方式,将研究成果不断扩大和形成体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据悉,该研究院成立目的是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痛点问题。将洛阳高校和社会群体集聚起来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当中来,把研究院建设成为河南省内具有示范意义的地方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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