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林某侵犯著作权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长期以来从事业余摄影工作,创作了大量的摄影作品。被告林某在2000年11月出版的《中国茶艺》一书的彩页中,采用的《请客人参与擂茶》和《武夷山红袍公司擂茶茶艺表演》的两幅插图,均系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被告采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未署名原告的姓名,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稿酬。此后,原告聘请律师与被告林某协商解决,但在赔偿问题上未达成协议。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等100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林某、被告某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请客人参与擂茶》和《武夷山红袍公司擂茶茶艺表演》两幅作品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闽北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林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并支付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某出版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本案中,诉争的两幅摄影作品系原告邹某拍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原告所有。原告邹某将自己拍摄的两幅照片给卢某某、吴某某,卢、吴两人仅取得该两幅照片的所有权。卢、吴两人将两幅照片提供给被告林某同样仅仅是该两张照片的所有权的转移,被告林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两幅照片收入自己编撰的《中国茶艺》一书发表,且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权了原告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11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关于采用该两幅摄影作品既不是为名,更不是为利,而是为了宣传武夷山茶文化,其性质不是有意侵权的抗辩理由亦不能否定其侵权的性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规定了12种情形,依该条规定,即使符合这12种情形,仍“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公开发表他人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而以我国茶文化理论书籍中使用一些照片也未署名的现象为由来否定自己的侵权行为,显然不能成立。
知识小结: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打上标记,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署名权只能是真正的作者和被视同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护署名权,意味着法律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zhongyelawyer.com.cn
电话:400-0977-150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汇金中心7楼
(王城大道与唐宫路口东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