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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债务人财产和非债务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1-08-27点击:2303

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债务人财产和非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程序中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全部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债务人财产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为: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2)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该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3)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4)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的,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取得的收益以及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取回权、追回权、合同选择履行权以及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衍生诉讼等增加的财产。

  二、非债务人财产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对于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出卖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主要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文物、国防设施、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矿藏、水流、海域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三、特殊财产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号),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设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的,则应当属于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地方政府不得再收回。

  2.执行法院划转至法院代管款账户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据此,执行法院划转至法院代管款账户的资金,未实际交付申请人的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应移交管理人处理。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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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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