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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1717

  随着经济新形势的发展,夫妻共同创业是越来越多年轻人创造美好生活的常态选择,那么一旦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发生纠纷,夫妻双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该如何处理呢,这也是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笔者就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简要梳理。

  案例大致内容如下:

  女A与丈夫男B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恩爱,婚后开了一家某奶茶店,经过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小店生意红火,因男B热爱艺术,喜好设计,随着生意的越来越好,男B萌发了扩大店面的想法。妻子默默无闻的支持着丈夫的想法,相信自己的丈夫一定能够实现理想,并承担了大量的店内工作。男B在一次外出旅游时脑海中浮现设计思路,回去后经过多次修改与打磨,将小店名称设计为“某某奶茶”并注册为商标,随后几年,奶茶店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加盟商加入,并成为当地的畅销饮品。

  随着两人经济收入的提高,婚姻生活也发生了改变,男B认识了另外一个女孩C,发展迅速,喜爱至极,并要与女C结婚,女A与男B因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而诉至法院,女A除要求分割两人共同财产外还要求分割“某某奶茶”注册商标及其日后收益。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女A要求分割“某某奶茶”注册商标及其日后收益未予以支持。

  同甘共苦易,同富不离难,两人的婚姻虽然以离婚告尾,但这里面的涉及到的关于离婚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还是值得大家了解的,本文就简要叙述一下,在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应该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即其应当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不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关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该规定,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本身归一方专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即知识产权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分为实际取得和明确可以取得两部分,并且这两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知识产权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如商标使用获得的收益,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等,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在本案中,在夫妻离婚时,只能就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是不能估价予以分割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转化为具体的财产收益时才可以进行分割,因此,虽然女A感觉不公平、不如意,但是法院的处理也是合情合理的,对奶茶店的商标不能进行分割。只能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虽然这可能是个案的情形,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以事先通过一些方式对因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的约定与规划,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离婚诉讼发生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歧义。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夫妻双方在知识产权产生后,可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署补充协议,对分割方法、分配比例、既得利益、未来利益等进行事先约定。

  2、暂不分割,在协议中约定将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即使双方离婚后,保留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因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其有可能是权利人单纯的一种喜好表达,反映权利人独特的思想和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也有可能是权利人在创作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其知识产品的潜在利益转化为巨大的财富,所以在处理知识产权时不能一概而论,强行分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分割办法。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孙丹丹律师联系电话:1503634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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