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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夫妻离婚时签订的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1-05-28点击:1531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是有孩儿夫妇的离婚协议中必然存在且矛盾深重的组成部分。

  对于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有约定了一方如果不按时支付抚养费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如果一方的确未按照协议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呢?

  关于该问题的探讨,由于争议非常大,所以一直从未停歇,现今主流上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抚养费给付协议,是为了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方式,抚养费的约定系对子女专属的费用支付,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成立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也就是说,在合同领域个人自治方面可以得到极度的发挥,可以由协议自由约定,但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类似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意思自治显然应当受到适当的规范,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成立的抚养协议应符合婚姻编中对于该部分的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编中的内容。父母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即是该方并未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一方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而并未支付的,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存在违约责任,也必然不存在违约金的支付。

  第二种观点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双方基于自愿签订抚养协议支付抚养费,约定的违约条款旨在更好更优质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的支付明显有利于未成年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该规定主要指单纯身份关系中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编的适用,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综其所有,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都是为人父母的义务,无外乎任何理由的履行义务,即使在除去违约条款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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