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安排身后事的法律行为,用处非常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遗嘱可以用于设立居住权;第一千零六条规定,遗嘱可以用于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继承的方式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相反则由特定的继承人依照法定顺序和份额继承财产。法定继承,是一个社会遗产继承的一般状态,而遗嘱继承相比于法定继承,是一种遗产继承的特殊状态和特别方式,可以说它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继承权。遗嘱是公民个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财产做出的处理,并在其去世之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但是,如果遗嘱存在瑕疵的,遗嘱就可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转为按法定继续处理。订立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有特别的规定,凡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的都属于无效遗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遗嘱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否则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遗嘱的六种形式及其要求,遗嘱必须在这六种形式中选择,不能新创。民法典在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类新形式。无论是在立自书、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很清楚到知道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谁在场,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质疑。
民法典规定的6种遗嘱形式,除自书遗嘱外都要求有见证人参与。只不过公证形式的遗嘱,至少要有一位实际上发挥见证功能的公证人;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则无此要求。担任打印和录音录像形式遗嘱的见证人,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见证人是否合格的关键是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及中立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同时,为避免单独见证人可能产生的出错、舞弊等风险,合格见证人须不少于两名。如果在场人为两人以上,虽然部分人不符合见证人要求,但合格见证人满两人也应认为符合要求。见证人须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在遗嘱内容输入电脑、打印或输入录音设备过程中,见证人须一直在场。见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进行中才到现场(迟到)、中途离场再返回、提前离开,都不符合见证要求。当然,如果见证人为三人以上,其中有两位见证人持续在场见证,则其他见证人未规范参与见证的情况不影响该遗嘱的有效成立。
通过“遗嘱”合法处置“遗产”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
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
2、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3、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财产,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民法典对遗产涉及的税款、债务也进行了规定,让法定继承人在从法定继承的财产当中来支付税收和债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来支付相应的税收和债务。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4、能否撤回遗嘱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遗嘱人的想法是会发生变化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要慎用。《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符合三项条件方称得上在形式上达标,否则不能作为打印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第一,遗嘱系先输入电脑后打印而成。至于是由遗嘱人输入电脑,还是见证人输入电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遗嘱人口述并授权第三人输入电脑,比如在打印店让工作人员代为输入电脑,也应予以认可。将电脑里保存的遗嘱打印出来,不论是遗嘱人自行打印或授权第三人打印,还是见证人打印均可视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遗嘱订立过程,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为2页以上的,如果有部分页遗漏了签名及年月日,该被遗漏页原则上不能作为打印遗嘱生效。打印遗嘱见证人不可事后补签名。订立打印遗嘱,强调的是见证人同时在场,事后补签是不行的。
7、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形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且见证人必须在录像中出现,并明确拍摄的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民法典明确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形式所作的遗嘱意思表示,如录音录像未能记录见证人姓名或肖像,或者录音录像中未记录年、月、日,则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其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