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停止计息的争议,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并且均有最高院的判决支撑。
观点1:否定说:主债务人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即保证人对于因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息的部分还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观点2:肯定说主债务人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即保证人对于因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息的部分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否定说的案例:
案例1、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054号,2020年05月25日
案例2:偃师中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63号,2019年05月29日
最高院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应及于保证人。理由如下:
1.就法律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是普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合同相对主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形成的是担保法律关系,合同相对主体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二者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规定的“债权停止计息”是针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利息如何止付所作的特别规定。基于法律关系及合同的相对性,该条规定确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由于保证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故该条规定并非明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保证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保证债务,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缺乏停止计息的法律依据。
2.就立法目的而言,《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即担保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理各方债权债务。其中,《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意在确认债权数额并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而非侧重于债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保证人利益的保护,故保证人不停止计息并未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相悖。破产程序对于破产债权的限制,不影响保证人固有责任的承担,保证人仍然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3.就风险承担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即担保就意味着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向其追偿担保债务的风险。保证人承担破产程序期间的主债务利息,未超出保证人应有的风险预判。且保证人不停止计息亦能督促保证人及时偿还债务,防止其有意拖延偿债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4.就主从关系而言,债权停止计息是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人所作的特别规定,而非对保证人所作的特别规定。保证人未进入破产程序,于保证人而言,其担保债权债务虽从属于主债权债务,但担保债权债务并不是破产债权,而是在破产法之外的民商事一般债权。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将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申报的债权,即2998.91029万元债权金额(其中本金2976万元、利息22.91029万元)作为本案保证责任范围。各保证人以2998.9102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上所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肯定说的案例:
案例: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号,2018年07月31日。
最高院认为:作为保证人,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其所承担的债务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人。故原审判决在确认金汇信托公司对三联集团公司的债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8月17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止的同时,判令保证人马文生、楼娟珍在2015年8月18日之后继续按年利率24.4%向金汇信托公司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严重损害了保证人马文生、楼娟珍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纠正。
因为同样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各地区不同法院司法实践裁判中出现了较大争议,而根据最高院2020年05月25日的最新裁判观点,更倾向于保证人不停止计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9日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部分的69条最新解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此,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同时停止计息有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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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发挥好法院和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