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朋友的8岁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同班同学玩游戏给摔骨折了!住院了12天,花费医疗费3万多,做了内固定手术后出院。朋友和对方学生家长、学校多次沟通,但一直协商不住!这位朋友不知道谁该担责?责任怎么划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已经生效实施,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今天有请孙振律师为大家解答。
孙律师说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受到伤害—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学校等教育机构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受到伤害—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20条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受伤的小孩自身要承担一个次要责任(10%-20%)。这个时候,制造伤害的同学(侵权人)父母(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50%-80%)。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的,学校也要承担责任(30%-50%),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例如:学校的门卫擅离职守,让一名校外的陌生人(第三人)轻易进入到学校,之后将一名小学生打伤。由于学校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形,应当先由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查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学校应当在第二顺位承担补充责任。
现在,学校已经为在校的学生购买有校园意外保险,一旦学生发生了校园意外伤害,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则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