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积极贯彻省委会议文件精神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为贯彻落实省委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会于2020年4月10下午16时30分,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座谈会,与会人员有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彦立、副会长向华安、李大梁,秘书长邓玉中,理事赵雅琦、杨长安,会员代表黄高飞、宋斌、雷海栋等,洛阳市知识产权局牛丹峰副局长也在百忙之中参加研究会的座谈会,大家从知识产权视角为加快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发展事宜,积极的献言献策。 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彦立,首先在会上带领大家学习了《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的会议精神,指出未来知识产权领域大有可为,提出双创平台知识产权视角的重要性,发展文旅产业,文创产业、博物馆之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结合建设绿色创新体系和省委意见的贯彻落实等观点,同时也指出文创产业易被模仿,在创新的同时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贯彻省委文件精神的同时,研究会要给会员单位提供高端智库资源和资讯,引导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专利保护体系、商标战略等知识产权意识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适时开展知识产权巨匠律师培养计划,为洛阳市培养更多优秀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大律师更好为企业服务。研究会是一个优秀的平台,大家以后要不限于座谈会的形式,多交流,更好发挥好研究会的作用。 李大梁发言:做为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举出专利维权的实际案例,洛阳本地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弱,没有维权保护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迫切的需要,可以建设更优秀的知识产权平台为企业服务。 杨长安律师发言: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是洛阳的第三次腾飞,抓住这次机遇也插上腾飞的翅膀。关于企业关心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问题,我们会有一套系统的法律产品,从员工入职到离职,并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从事前的防范到事后的如何维权,更好的为会员单位服务。 黄高飞发言:洛阳作为隧道行业的鼻祖,走出去的企业都有了较好的发展,而本地企业却发展的不尽人如意,因为企业自身人才的流失,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希望借助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平台,使政策落地,扩大信息来源,做好对接,同时提出在洛阳建设隧道自动化产业园的创意。 宋斌发言:做好法律保护与产品的直接对接,发开新的法律产品,解决企业目前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举出高校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维权保护的实际难题,维权成本高收益低,技术无法保障,产品不赚钱难以维权;部分高校提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改革,我们可以有效的借鉴。 向华安提出:要主抓这次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机会,发挥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作用,打造出高水平的优秀平台,眼睛向外看,去把洛阳的专家、平台推出去,引进外资推动我们自身的发展。对于解决人才流失、商业秘密问题提出建立信息化、标准化的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到人才依托企业,所有的技术成果、研发过程做好归档管理,使人才的知识转化为企业的知识。 雷海栋发言:从新型智库方面提出建议,发挥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作用,推动新型智库的建设,把企业、产业、人才、市场聚集起来。举例郑州的知识产权展示金融对接中心,解决了市场上各方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知识产权产品的附加值。洛阳副中心城市的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持。 赵雅琦:作为高校的老师,在这次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中,我们也在积极的发挥自身作用。培养知产型复合人才,高校目前已经推出双学位,让更多的在校学生了解知识产权;关于学术研究,提出了“企业合规机制”理念,使企业做到实体合规、行为合规、规章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等等,推动企业稳步发展。 邓玉中律师提出:利用好这次国家政策,企业引入资金发展壮大自身,从自身专业出发做好企业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知产法学研究会自身就是优秀的智库,我们建立自己的公众号,为企业做好保障,为产业发展提出建议,发挥好智库的作用。同时提出,在副中心建设中,要加大对法律服务的投入,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法律要从创意的保护开始,最好从事后的保护提前到事前的防护。 牛丹峰副局长做总结性发言: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对于洛阳意义重大,省委文件专门提出了知产产权城市运营体系、知识产权金融、专利的有效量等,这是政府对知识产权在推动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作用的极大肯定。洛阳可以建设知识产权联盟、产业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知识产权+金融等,提高洛阳自身平台服务能力,更好的使产学研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大数据与产业大数据对接,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指出要发挥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作用。
面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增加,如何应对员工的流动?如何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防止竞业禁止?如何防范高管的离职?诸多问题,如何化解,股权激励应运而生。 什么是股权激励?为使激励对象对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更为努力的付出,企业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权或其对应的权益,使激励对象与企业利益深度捆绑,风险高度共担的一种制度安排。股权是中小企业最珍贵的财产,股权激励的本质,是最根本的利益分配制度。 中小企业要成功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第一是企业的业务或管理要有先进性,企业业务必须要有先进的技术性,先进的商业模式,先进的管理方式,要走在时代的前列,不能是落后产能,不能是落后的行业,甚至是国家禁止的行业。企业只有去拥抱先进的业务才有前途,才能发展,才能吸引到人才。 第二是有价值的员工,谈到员工的价值,要先讲人力资本这个概念,人力资本指的是蕴含于人身上的智慧知识技能,它是一种综合体,不是一个简单的知识的堆积,而是能够创造价值的知识能力,拥有这种知识成本的知识储备的员工就是高级人才,没有这种储备的,就是一般的员工。人力资本是经济学的概念,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苏尔茨提出来的。如果我们的员工具备了这样的人力资本,而且是很高的人力资本,它本身就能够创造巨大价值的,也是有很高的市场价值,这样的员工,他的身份已经变成了企业老板物质资本出资人,老板是一般物质出资人,有人力资本的员工有资格来成为合作伙伴。人才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要有价值,因为有价值,所以老板要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和有价值的员工交换来合作,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 第三,老板必须要具备雄心壮志。要求老板要有理想远大,胸怀宽广,明辨是非。是因为股权激励是一个制度工具,作为一个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的老板,他根本就用不到这种工具,只有具备胸怀大略具备长期发展要求的老板,才会使用这种工具。也不要认为股权激励是对人才的施舍、恩赐,这是完全错误的。员工身上有人力资本,就会给企业创造价值,给他股权是理所应当的,老板只不过是做了明智的选择。因为在这个新经济时代,人是最重要的资本,人才是最重要的资产。把股权分给人才,是正确的举动,这样做只能给老板带来更大的价值。 实施股权激励,需要老板做自我突破,采用股权激励,老板将会是最大的赢家。 1、利;采用股权激励,整个企业做大,企业市值增加,老板的股份份额一般都比较高,老板应该是获利最大的。 2、名;老板不仅仅是获得了利,而且还获得了名。名在一个商业社会也是最大的利,名牌、品牌是现代的人追求。企业家的品牌,也是一个巨大的利益。 3、身体健康;老板是企业最累的人,因为整个企业的身家都压在他一个人身上。实行股权激励,有员工合作、有一个合作方的团队来支撑,大家共同来支撑这个企业,那么这个老板、也可以休息,也能够锻炼身体。 4、心情愉快;一个人做事,实际上非常孤独的,所有的人跟他都是利益上有重大的分歧,没有人能够分解他的烦恼,长期下去就是心情抑郁。采用股权激励,可以与一群人交流,戒心也就没有那么大,所以人也就更轻松了,心情也更愉快。 5、就是能够获得员工的感情,社会的同情,人们常说,财散人聚,财聚人散,股权激励是把财散出去,大家就是在一个平台上,更加平等的,利益更加均匀化了,所以大家的感情也就会更密切了。 采用股权激励,就是将我的企业变成我们的企业。 (后续) 郭冬冬 2018/4/26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通知》明确,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时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坚持平等保护、区别对待、宽严并重,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 《通知》指出,要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背信损害企业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家建章立制,提高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 《通知》强调,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等公权力的监督,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探索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重点监督涉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及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通知》指出,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依法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依法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们的国有企业,尤其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国有企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同时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选择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并须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其法律依据为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须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选择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则须按照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其法律依据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项: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四、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五、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六、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介绍 赵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青海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能够准确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 擅长:劳动工伤争议、婚姻继承纠纷、建筑房地产行业、专利商标事务、企业法律事务、企业破产清算改制。 凭借对国内经济政策、社会动向的准确把握及现行法律的深刻领会,依托与各级司法部门、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中外企业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学者的严谨态度,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