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文件 施行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目 录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 3、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4、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8、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墓葬 委托评估 回填修复 【要旨】 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为确定盗掘行为对古墓葬造成的损害价值,博乐市院委托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修复费用,该所出具《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确定墓葬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已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结合新疆伊犁地区同类型土墩墓的发掘工作,初步判断被盗乌图布拉格土墩墓所属年代为战国至汉代时期,从墓葬规模来看,其体量巨大,等级较高;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盗挖区域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4592.24元。 2020年5月22日,博乐市院决定对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同年6月22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文旅局发出征询函,征询其是否对谢某某等9人提起诉讼。该局书面回复尚不具备起诉能力,请博乐市院按照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9月7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承担乌图布拉格1号墓盗洞回填修复费用44592.24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9月9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自治区文物考古所出具的《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改变了古墓葬内文物的原有保存环境,不利于古墓葬内文物的继续保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将44592.24元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交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账户。9月10日,9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9月24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谢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3日至16日,博乐市文旅局使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缴纳的盗洞回填修复费用,在自治区考古所专家现场指导下,对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进行回填修复,并在古墓葬周围立起围栏及标识。 【典型意义】 盗掘古墓葬严重危害文物安全。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盗掘古墓葬致使墓葬受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出具勘察报告,准确确定其修复责任和费用,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证被破坏文物得以有效、专业的修复,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应用提供了有益样本。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城遗址保护 政府主体责任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政府组织的工程施工导致的文物受损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在推动城市建设的同时,注重对文物的依法保护。 【基本案情】 镇羌堡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是府谷长城线上最南端的一个军事战略防御重镇。2019年4月,府谷县新民镇政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招标投标,由榆林市汇泉盛建设公司在镇羌堡内进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础和4条防洪排污管网铺设的施工建设。该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线建设同时穿过了镇羌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施工单位未对镇羌堡鼓楼周围采取围挡措施,致使鼓楼墙体被水泥泥浆污染,墙角部分砖块脱落,城墙下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和照片,称“镇羌堡遭到破坏”。该院经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以及询问镇羌堡内居民、施工工人、新民镇政府工作人员后查明了公益受损事实。2019年7月4日,府谷县院依法分别向新民镇政府、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在明长城镇羌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文物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民镇政府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所有施工机具,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对文物本体采取围挡保护措施,成立了镇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文物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府谷县文旅局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停工后路面留下的检查井口、排污口和管涵(注:埋在地下的排污、排洪、自来水管道)采取了临时防护措施;委托文物勘探工作队等部门编制了《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等,邀请专家评审论证,现已按照陕西省文物局批准方案完成整改。同时,府谷县文旅局对全县文物和长城遗址点段进行排查摸底,梳理出隐患点段16处;与新民镇政府对镇羌堡城墙附近、堡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加强长城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府谷县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建立由县文旅局包片、文管办包镇、长城保护工作站包线、群众文保员包点、镇政府包辖区的网格化文物安全和长城保护管理体系。确立了长城保护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基层文管所等长城点段实际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的常态化文保管理机制。同时建立长城巡查保护长效机制,一方面加大文物巡查保护经费投入,加强长城巡查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与基层派出所在重要节点处设立文物保护警务室。 2019年10月份,府谷县院对案件开展跟进监督,确认镇羌堡鼓楼和镇羌堡城墙墙体被污染的部分已恢复原貌,堡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清理干净。2020年5月,府谷县院与县文旅局联合开展“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就辖区内长城遗址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的垃圾堆放、违建房屋、电力移动等部门在长城红线内设立的信号塔、煤矿采空导致长城塌陷、铺设开挖高位水池排水管道、未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碑等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14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安装长城保护标志石碑45块、保护说明牌80块、石质界桩120根,拆除长城红线内违建房屋5间,厕所1处,对需要抢险加固维修的镇羌堡、守口墩烽火台立项申报,对因煤矿采空影响长城遗址安全的2个煤矿采取地面监测、留设保安煤柱等方式监测,以保护长城遗址安全。 【典型意义】 长城是中国古代规模浩大的军事防御工程,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系中国首批入选的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本案中,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对长城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受损,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促进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圆桌会议 协同多部门履职 【要旨】 文物保护需要与环境、资源、安全等相关领域系统治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以召开圆桌会议等形式,推动多部门共同履职,形成文物保护合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协调推进。 【基本案情】 甘肃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至今,敦煌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敦煌市敦盛石业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石料厂和砂矿违反文物保护禁止性规定,在作业过程中炸山采石,乱挖乱堆,破坏山体形貌,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对莫高窟的生态环境、景观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隐患,同时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也造成极大困扰。其中4家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评手续齐全,且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另1家建筑用砂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完成环保自主验收。 2016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针对4家石料厂未采取有效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措施,未安装污染防治措施和破碎生产线等问题,多次督促整改,并作出行政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敦煌市应急管理局对4家石料厂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使用淘汰工艺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亦多次采取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作出行政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但违法行为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将群众举报的该案线索交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敦煌市院)办理。敦煌市院通过走访调查、征询意见、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涉案4家石料厂及1家砂矿均设在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之内,石料厂和砂矿在长期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莫高窟及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重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该案涉及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多且存在职能交叉,敦煌市院于2020年1月15日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敦煌市应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各单位依据职责对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石料厂和砂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石料厂采用的爆破、挖掘作业等活动责令停止,并进行限期治理和拆迁整改,尽快消除文物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莫高窟文物安全及周边环境和山体形貌免遭破坏。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单位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由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厂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对石料厂全面停工停产,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迁和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恢复治理。各相关行政单位在整改期间,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按期完成石料厂关闭退出工作。为进一步督促各行政单位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方案的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整改落实到位,2020年4月25日,敦煌市院组织召开落实整改圆桌会议,省、市文物部门、敦煌市政府、敦煌研究院和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石料厂关闭退出相关事宜,助力莫高窟文物和三危山景区环境保护。8月底,4家石料厂已全部停工停产,如期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整改任务。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已委托第三方对石料厂剩余矿产资源量进行核实,重新划定了矿权范围,正在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目前,1家石料厂的设施已搬迁完毕,3家石料厂已联系好搬迁地点,搬迁的相关事宜正在协调当中,其他后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敦煌市文物资源丰富,有“千佛洞”之誉的莫高窟石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曾专门指示,要加强莫高窟的保护和研究。本案是全省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的成果。本案文物安全隐患形成原因复杂,所涉监管部门多、职责不清,且涉及多家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协同多部门出台共同遵循和执行的文物保护方案,在推动国有重点文物保护的同时也保障了地方民营经济的绿色发展。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非遗活态传承 诉前圆桌会议 跨域协作 【要 旨】 保护文物应当同时加强对文物承载或关联的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保护。检察机关回应华侨、台胞关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作用,推动多部门联动执法、协同治理,破解文物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难题。 【基本案情】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是2020年中国唯一申遗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平桥是该申遗项目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安平桥横跨泉州晋江、南安两地,是世界上中古时代最长的梁式石桥,也是中国现存最长的海港石桥。因经年累月风沙侵蚀,桥墩、桥板、渡头石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邻近村民擅排污水,致安平桥周边污水横流、水体发臭,传统风貌遭到破坏。当地“嗦啰嗹”“掠鸭”非遗项目与民众生活融合不够,导致闽南民俗文化面临传承危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台湾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安平桥时,呼吁对该文物及其周边生态文化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协同保护。为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依托“驻安平桥景区检察工作室”加强对安平桥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巡查,发现安平桥部分桥墩下沉,存在塌陷风险;当地“嗦啰嗹”“掠鸭”等非遗项目与民众生活融合较少,传统文化面临传承危机;安平桥周边水体发臭等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督促解决这些问题,该院决定立案审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本案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涉及到晋江、南安两地多部门跨域协作问题。为此,晋江市院联合侨台外事、文旅部门、属地政府等部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3次,邀请人大代表、侨联代表列席6人次,邀请文保专家、环保专家到场指导10人次,现场巡查督促5次,多次深入安平桥周边村镇,走访非遗项目传承人,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经过对安平桥的文物修缮、周边污水整治、非遗项目传承等方面充分论证,2019年5月,晋江市院向该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海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晋江市文旅部门组织编制安平桥等文物的修缮方案并积极向上申报;安海镇政府将“嗦啰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当地的元宵、端午、中秋民俗完美结合,在安平桥生态公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活动,增进群众对非物质文化的认同感和参与感;水利、生态等部门联合推进安平桥周边污水管网纳入市政管理工作。目前,晋江市投入200余万元对安平桥涉危桥墩抢险加固,投入300万元对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并预算追加2200万元用于安平桥地质资料勘探监测和主体修缮、周边城市管网铺设和安海湾水域整治及开展“嗦啰嗹”等非遗项目传承活动。 经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截至2020年11月,安平桥桥墩已完成加固,渡头石周边垃圾全部清理,水体监测COD值持续下降,安平桥主体修缮项目稳步推进,三大传统节庆民俗活动开展如火如荼,被妥善保护的古桥与碧海相映成趣,呈现出鸥鸟群嬉、海天一色的美好景象,获得了人大代表、海内外乡贤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典型意义】 安平桥是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灿烂的海丝文化,寄托着两岸民间守望相助的情怀。检察机关回应公众关切,通过诉前圆桌会议推动多部门联动执法、协同治理,不仅注重保护文物本身,还督促治理文物周边生态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深度挖掘安平桥及其周边立体、多元、丰富的人文、生态、产业、公益价值,营造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建筑保护 无人机取证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被毁坏的古建筑,同时加强类案监督和源头治理,发挥检察一体化职能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加强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为防控同类侵害危险提供依据。 【基本案情】 薛福成墓及坟堂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军嶂山东麓的龙寺生态园内,属于国家级太湖风景名胜区无锡梅梁湖核心景区,2003年6月被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然而,薛福成墓坟堂屋内,部分场地杂草丛生,堆放有大量树枝、草杆及其他废旧物品,屋顶已损毁缺失约四分之一,并压有类似彩钢瓦的大块杂物;坟堂屋保护范围内南面第一排建筑被改建为茶叶加工厂,厂房内放置有加工设备,厂房后侧有三根排污烟囱;厂房将薛福成墓与坟堂屋完全隔断,并将坟堂屋完全封闭在厂房后侧,文物原状及历史风貌受损严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湖区院)接到文物保护爱好者举报后立案审查。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现场实地勘察,对照文物基本资料,确定文物保护单位遭到损毁的实际情况。运用无人机技术对被封闭的坟堂屋整体状况及内部情况进行了拍摄,固定其遭受破坏的证据。对比谷歌地图历史图像以及航拍图片,发现茶叶加工厂房为2013年下半年占用部分庭院新建,该行为发生在坟堂屋被列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后。经调查核实确定了两方面问题:一是该茶叶加工厂厂房建设未经审核,违反了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二是在坟堂屋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厂房,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律规定。 为切实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区,滨湖区院于2018年7月17日、20日分别向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理,并建议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全区范围内排查、整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薛福成墓及坟堂屋建筑全部位于梅梁湖景观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内,茶叶加工厂属无锡龙寺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违反了《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遂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无锡龙寺生态园有限公司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拆除了违法建设。 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会同市局有关专家、设计单位人员赴当地街道现场实地查看情况,结合目前使用情况及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了修缮设计方案,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20年8月,坟堂屋修缮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坟堂屋重新向社会公众展现其历史风貌。 在本案基础上,滨湖区院开展了类案排查,发现无锡市人民政府自1983年至2016年陆续公布了五批379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但一直未公布实际已划定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线”(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范围,导致文物部门执法缺少关键依据,滨湖区院遂提请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最终,促成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0日出台《关于公布无锡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对全市275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具体、明确划分,并形成图纸,在全市公布。 【典型意义】 薛福成墓及坟堂屋是无锡著名历史名人墓地,是反映地方历史文化习俗的重要文物。检察机关针对文物受损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违法建筑得以拆除,受损文物得以修缮。在个案办理中注重挖掘文物保护中存在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并利用科技手段发现了辖区内大量文物的“两线危机”,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推动市级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为本地文物管理和执法工作补强了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脱贫攻坚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的拆迁灭失风险,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好文物安全。 【基本案情】 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位于左权县芹泉镇芹泉村杨家庄自然村,该兵工厂始建于1937年底,是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在太行山区较早建立的兵工厂,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朱德、彭德怀、罗瑞卿等曾亲临此处指导工作,是左权县迄今保存形制较为完整的革命遗址。2019年9月,兵工厂旧址被左权县文物局确定为“左权县不可移动文物”。按照2018年12月制定的扶贫方案,杨家庄村作为深度贫困村被左权县确定为32个脱贫攻坚整体搬迁村之一,定于2019年底前实施搬迁、拆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也在拆除范围,该革命遗址面临重大灭失危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杨家庄村民向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左权县院)反映,该村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即将被拆除。左权县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11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通过调取有关脱贫攻坚文件、杨家庄兵工厂史志研究资料和文物确定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鉴于该案涉及脱贫攻坚工作,影响较大,左权县院及时向县委汇报,与县政府沟通,并请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共同赴杨家庄实地察看,详细听取县文物部门、镇政府及村民代表意见,聘请省级文物专家对该处革命遗址进行了保护必要性论证。2019年11月14日,左权县院向该县文旅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进行有效保护。 发出检察建议后,左权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形成“文物保护范围内人走房留、移民搬迁政策继续享受”的解决方案。在落实整改过程中,左权县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并向上级文物部门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申请专项维护修缮经费,聘请专家组对杨家庄村发展红色旅游进行整体规划。2020年6月,山西省文物局确定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为山西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700万元专项修缮资金中的100万元已先期到位,文物保护修缮一期工程开工实施,已有4处院落完成修缮。同时,左权县文旅部门以“杨家庄八路军兵工厂旧址”为依托,集中打造德育教育基地和太行军工研学基地。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文物是珍贵的红色文化遗产和我国军工发展的重要见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服务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同时,积极助力文物部门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不仅使文物免于拆除灭失的命运,还与文物部门共同推动将其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发挥其在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建筑保护 文化传承 综合治理 长效机制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传统建筑安全问题,以地方性法规为监督依据,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并以个案监督推动对辖区内该类传统建筑的整体和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赣南客家围屋是赣南客家人聚族而居建设的特色民居,是“中国五大特色民居建筑”之一,被誉为“东方的古罗马城堡、汉晋坞堡的活化石”。然而,龙南围屋多为土木结构建筑,除得到旅游开发保护的关西新围外,其他围屋均年久失修,保护现状堪忧,不同程度存在自然破损和人为破坏情况,有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围屋部分墙体倒塌、梁架塌陷;二是围屋周边堆放柴火,电线乱搭乱接,且使用明火生产生活,消防安全设施不齐全、过期或报废;三是文物保护标志被损毁、移动或掩盖;四是文物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存在违规建房、破坏围屋历史风貌等现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南市院)以贯彻落实《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为契机,针对地方人大代表交办的“里仁镇渔仔潭围和沙坝围无人管理,有安全隐患,希望检察院加强公益保护”线索,对客家围屋保护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组织对渔仔潭围、沙坝围、关西新围、燕翼围、乌石围五座具有代表性的围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勘查,调取围屋普查、维修、开发、利用资料等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梳理出龙南境内围屋基本情况以及保护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19年7月向龙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并以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建议其依法履行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及时制止破坏、损毁赣南客家围屋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维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检察建议发出后,龙南市院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多次到围屋维修整改现场,协商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周边群众等参与整改成效评估。同时,龙南市院向龙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案件情况,引起市委书记高度重视,促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推动围屋保护工作。龙南市院还结合当地“全域旅游”战略,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将多座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客家围屋纳入旅游规划,争取维修资金,加强文物保护。2019年8月,龙南市委常委会议通过了渔仔潭围、沙坝围的旅游综合开发投资计划,维修整改进入施工阶段。 本案的办理推动了行政机关对境内围屋的整体维修、保护、规划、利用工作,创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治理新路径,加快推进了龙南境内47座客家围屋保护三年维修计划。龙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出台了客家围屋综合安全保护制度和围屋保护针对性管理办法,9处被列入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围屋所在乡镇、村均成立了文物管理理事会、安全巡查自治组织等围屋保护民间组织,实现了对围屋保护的社会化、常态化。龙南市社会各届对客家围屋的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并于2019年9月成功举办了龙南市第三届旅游文化节“客家围屋高峰论坛”,客家文化得以更好传承和传播。 【典型意义】 赣南客家围屋是研究和见证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渊源,在中国建筑发展史和传统民间文化传承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检察机关针对客家围屋存在的诸多安全问题,以督促落实地方性法规为契机,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推动解决客家围屋保护的方法、标准、资金等难题,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自治组织作用。检察机关在个案案例基础上,主动参与客家围屋保护的综合治理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当地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贡献了检察智慧。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私有产权 修复整改 【要旨】 优秀历史建筑因违法施工受到损害,检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协同促成所有权人依法履行修缮职责,保护城市历史风貌。 【基本案情】 德邻公寓原产权人为上海鸿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锳公司),2015年6月18日,鸿锳公司将其名下的德邻公寓一至二层、三至六层分别租赁给上海鸣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屹公司)、上海箐悠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箐悠舍公司)。随后,鸣屹公司和箐悠舍公司在未经依法申报审批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对德邻公寓重点保护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曾在2015年8月25日对产权人鸿锳公司、承租人鸣屹公司、箐悠舍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开展修复整改工作。此外,鸿锳公司与鸣屹公司、箐悠舍公司因该违法施工行为发生了房屋租赁纠纷并诉诸法院。二审裁判确认鸣屹公司、箐悠舍公司系违法施工,鸿锳公司与两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因此被解除。2017年7月,德邻公寓产权人变更为上海摩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硕公司)。鸿锳公司与摩硕公司均为私有企业。但产权人、承租人均未对受损的公益进行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从网络新闻媒体报道中得知该线索后,于2018年8月17日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查明:德邻公寓系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属三类保护类别。《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保护责任。德邻公寓在2015年装修过程中,无论是产权人,还是承租人均未履行审批手续。在事实上对德邻公寓的重点保护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后,产权人、承租人以及之后的房屋受让人均没有按照规定或承诺对德邻公寓进行修复,从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确认已经长达3年时间,优秀历史建筑始终处于受损状态。 虹口区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虹口房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德邻公寓修复整改方案的编制及审核批准程序,并对修复整改全程进行有效监管,恢复优秀历史建筑原状。虹口房管局收到建议后,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督促所有权人履行修缮职责及编制修缮方案,完善管理措施。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虹口区院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至德邻公寓施工现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了解修缮工程的修复方案及施工进度。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现场会,虹口区院派员参加,确认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优秀历史建筑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一个城市的历史遗迹、文化古迹、人文底蕴,是城市生命的一部分。德邻公寓作为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之一,具有较高的艺术和历史人文价值。然而,私有产权优秀历史建筑往往容易由于所有人保护意识不足,出现违法施工、擅自修缮等情形,针对该类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中的高风险与行政监管滞后缺位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督促并助力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兜底和补充作用,加强对城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旧址保护 私有产权文物 修缮协议 【要旨】 对于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私有产权革命旧址、传统建筑,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履行修缮协议,既妥善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也有效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中共浙江省临时工作委员会于1938年1月将办公地点设于浙江省嵊县太平乡(今嵊州市长乐镇)沃基村(即现省工委唯一旧址),同年2月,改名为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工委”),同年5月成立中共浙江临时省委,省工委驻地成为新的中共宁绍特委机关办公场所,直至1940年2月。 省工委旧址始建于清道光十六年(1836),坐北朝南,四合院式庭院,建筑面积1296平方米,受自然、人为等多重因素影响,多处大木构件如柱、梁、桁、枋槽腐朽霉变;屋面走样,局部渗漏;墙体粉层空鼓、剥落;门窗、雕花件残破缺失;部分楼板霉腐和残缺,整体建筑破损情况较为严重,原有的建筑结构与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7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在开展革命旧址保护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发现省工委旧址整体建筑损毁程度严重,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经调查核实发现,省工委旧址属于古建筑,因建设年代早、体量大,且保存状况较好,又是中共浙江省工委驻地,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02年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旧址部分产权经过交易,现属于十户产权人私人所有。虽然嵊州市文物管理处曾于2015年10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省工委旧址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发函要求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予以修缮,但该镇政府因产权人修缮意见不统一、修缮资金紧缺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平衡等原因,未能组织实施修缮工作。 2018年11月14日,嵊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同前往长乐镇政府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尽快与产权人签订修缮协议,组织实施省工委旧址修缮项目,协调文物和民政等部门共同落实修缮资金补助,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2019年1月15日,嵊州市长乐镇政府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该镇已与全部十户产权人达成修缮协议,由长乐镇人民政府出资修缮、以修缮资金置换房屋租金的方式,达成使用权置换方案,镇政府可使用省工委旧址二十年。修缮协议签订后,为助力费用尽快落实,嵊州市院主动争取乡村振兴办、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多方支持,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项汇报,获得市委重视,最终促成修缮经费得以落实。截至2020年10月,浙江省工委旧址修缮项目已完成现场施工,现处于竣工验收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传统建筑、革命旧址产权虽属私人所有,但其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法律规定该类不可移动文物一般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政府可以给予帮助。针对实践中所有人修缮不及时或无力修缮导致的文物损毁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修缮协议,破解保护公益与尊重私有产权人处分权可能冲突等难题。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村落保护 协同多部门履职 【要旨】 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容易出现“九龙治水”难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系统推进传统村落总体保护。 【基本案情】 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原滚龙坝村(现为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以古建筑群、古墓葬而著名。该村2007年被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被列入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滚龙坝古建筑群还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该传统村落民居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古墓葬群被多次非法盗掘,养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恩施市院)接到村民举报称滚龙坝村传统民居和古墓葬未得到依法有效保护,遂于2020年5月6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多次走访当地村民、现场查勘、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发现滚龙坝村存在古墓葬破坏、水泥砖房取代民族传统木质瓦房、养殖场直排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情形。恩施市院于5月28日以公开送达的方式向崔家坝镇政府、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积极履职。崔家坝镇政府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的安全巡查和防护,严格控制违法建房,组织对破损古宅进行专业维护和修缮,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加强辖区内污水规范处置,整治环境卫生。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相关乡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编制了滚龙坝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并积极争取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争取到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污水管网的建设。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大了文物保护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力度,积极争取了2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滚龙坝古建筑群文物进行维修保护,配备了消防、安防设施,同时加强对滚龙坝村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编制滚龙坝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恩施市相关部门开展了统一行动,对全市的历史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制定了保护措施和方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保护好传统村落对于传承民族文化、打好脱贫攻坚战、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针对本地传统村落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协同住建、文旅、镇政府多部门共同履职,统筹解决了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政策、资金、环境、规划等一系列问题,促成解决个案问题的同时,还推动了对本地区传统村落的总体保护,守护了当地群众的美丽乡愁。
典型案例一: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 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明专利“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权利要求1-12、14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应全部无效,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理解有误,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予以改判。 该两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数值范围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原则: 首先,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其次,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地确定另一侧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典型案例二:上诉人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等3案】上诉人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二审期间,域外法院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行诉讼作出一审禁令判决。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上述一审禁令判决,直至本三案二审终审。其主要理由为: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上述未生效禁令判决,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面临要么退出他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高达本三案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数十倍的要价,进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技术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 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系中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 该三案裁定,明晰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条款为依据的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法律适用路径,明确了禁诉令的适用要件和法律边界,在重大涉外案件中审慎探索了日罚金制度,即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积的罚则,为中国禁诉令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有效加速了双方的和解协商进程,双方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典型案例三:上诉人中隧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天公司、华川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原告系一项涉及桥梁钢结构材料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诉讼中其请求原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径行以无明确具体的被诉侵权产品、无从进行侵权比对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从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与被诉侵权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应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该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证据保全的适用规则。 该案指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依申请证据保全的法定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在案事实,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综合判断。证据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一般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申请人是否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典型案例四:上诉人怡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曾某某于2006年6月入职怡信公司,系怡信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证书记载的三位发明人之一。2011年至2016年期间,怡信公司曾以涉案专利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多起侵权诉讼,获得判决支持的侵权赔偿数额合计112.5万元。 2017年10月11日,曾某某以怡信公司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怡信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一审法院判决怡信公司支付20万元。怡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怡信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专利,也没有因维权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酌定报酬数额基本适当,驳回了怡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应据此基础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该案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审判决明确了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实施”“经济效益”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审判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典型案例五:上诉人德浩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等9案】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光峰公司主张,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浩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投影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按照投影机的不同型号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 光峰公司另就专利号为ZL200880107739.5、名称为“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的专利,针对同样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原审法院在没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情形下适用酌定赔偿,以上18案合计判赔3560万元。 二审法院在德浩公司提交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细化赔偿计算,变更了原审判赔金额。 该系列案在认定德浩公司侵害光峰公司专利权基础上,在被诉侵权人提交了符合常理的可以合法信赖真实性的获利金额证据的前提下,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精细化计算。 首先区分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非以侵权为业的适用营业利润率计算;对于超低利润产品甚至负利润产品根据正常利润产品合理计算其利润率;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时综合考虑专利密度、价值权重、避免堆叠等因素,主要以被诉整机产品本身的价值、涉案专利价值、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组件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率中的贡献度为考虑依据,确定适宜的专利贡献率。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精细化计算的方法、依据和标准。典型案例六:上诉人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是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公司),主要接受外来加工订单,生产相关产品。2017年5月9日,在(2016)粤73民初2351号案中,源德盛公司与品创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品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源德盛公司3.5万元。 2018年12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495号判决(以下简称495号案),认为品创公司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令品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专用模具,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95号案宣判半年后,源德盛公司发现,品创公司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019年7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次立案受理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侵权案,并作出(2019)粤73知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品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典型案例七:上诉人联悦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生公司、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博生公司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联悦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上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博生公司表示将就此提起行政诉讼。11月5日,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远程听证的方式当庭裁定:一、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二、冻结联悦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该案判决生效之日;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该案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悦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并立即执行。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也是首个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 该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裁定的作出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采用了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裁定的作出免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为其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行为指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迎接2021年的元旦佳节,营造文明祥和,健康和谐的节日氛围,增强律所全体人员的团队意识、拼搏意识、健身意识、促进同事之间交流,增进友谊,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冬季长跑活动,全体人员积极参加,用行动迎接新的一年。 2020年12月26日上午9:30,我所全体人员到达洛浦公园洛阳桥指定地点集合,开始了全场3公里的长跑。 迎着朝阳,全体参加人员昂首阔步,踏着矫健的步伐,向终点出发。虽然各参与人员日常锻炼频率不一,但是每一位参与者全部都冲破红线到达了终点! 本次长跑三公里,跑步达人赵钦仅用不到15分钟就到达了终点荣获男子组第一名;姜亚红荣获女子组第一名! 赛后由张彦立主任为大家颁发礼品,大家都纷纷表示,跑步的时候虽然累,但是跑完觉得一身轻松,健身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活动,只有身体健康,才能充满活力,才能精力充沛的为每位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 “立足中冶,领跑未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长跑活动圆满结束!期待在新的一年里,中冶所律师以强健的体魄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道路上再攀高峰。
本文系杜万华同志在2020年11月22日宁夏第一届破产业务高峰论坛暨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揭牌仪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宁夏银川参加宁夏第一届破产业务高峰论坛和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揭牌仪式,在此,我对我们这次高峰论坛的召开、对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志们,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对于我们破产审判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今天,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它将标志着我们银川乃至宁夏的破产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大的发展春天。在这里,我想借机会就破产管理人这项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做一个介绍,提供给同志们在今后工作中作参考。 一、破产管理人的过去 破产管理人的过去,我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此情况之下是不存在破产现象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破产审判工作,也不可能有破产管理人协会这样一个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延续了三十来年。第二个阶段,就是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以后。在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开始出现了破产案件,出现的第一件破产案件是沈阳防爆器材厂的破产。1986年,我们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这部法律里面,人民法院既承担了破产审判工作的裁判者,同时又担负着破产管理人的一些职责,一肩挑两任。从1986年开始,应该说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虽然有了法律,但是破产审判工作步履维艰,破产案件很少,效率比较低下。在90年代末和上世纪初,全国开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破产审判工作,当时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由于有政府的支持,所以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当时在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由于法院既要承担裁判权,又要实际承担一些破产财产管理的工作,所以审判工作效率相对低下。第三个阶段,就是从2007年开始,我们国家对二十年前所制定的破产法重新进行了修改。修改以后,破产管理人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就是事实上由人民法院和清算组担任的破产管理人职责从人民法院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来承担,具体来说就是由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来担任破产管理人职责。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公正审判破产案件,也制定了一些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摇号确定管理人的制度。这些制度订立了以后,从2007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应该说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仍然没有大的起色。在历史的惯性之下,破产审判工作依然是步履蹒跚,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包括队伍建设依然停滞不前。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过去来讲,特别是2007年以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状况如果要做一个评价,我想有几点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一)在2007年破产法制定以后,我们的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围绕破产清算展开。因为破产法的这一特点,虽然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但是从整个制度的配套来讲,还是破产清算为主。所以破产管理人的设立也主要围绕破产清算来展开,至于司法重整、司法和解这方面作用发挥依然不大。 (二)破产管理人如何与人民法院合作,职能分工还不是十分明确。所以在这七八年的时间里,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与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打交道,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不清晰,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效果不明显。 (四)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无组织,由谁来管理不清楚,破产管理人建设无规划。所以整个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同散沙,专业化队伍建设也无标准。可以说2007年破产法成立以来,整体上虽然有了破产法,但是没有破产审判工作相配套的具体工作机制,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也就难以推进。 二、破产管理人的现在 第二个问题,破产管理人的现在。实际上就是我们破产审判制度、包括破产管理人队伍进入到一个新的、改革的历史阶段。应该说这个阶段是从2014年开始的。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2014年底召开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调整产业结构,转换新旧动能。为配合这一工作,就需要清理僵尸企业。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 “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要求提出来了,为我们破产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通过对破产审判工作的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这项工作应该是从2015年初开始进行推动的,因为我当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主抓这项工作。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一改革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工作机制建设的。 一是建立了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2015年初,我记得我们刚开始抓这项工作的时候,全国所拥有的破产审判庭只有5个,而且工作都不是很正常化,多数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好多都放在民二庭。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队伍的专业化做得还很不够。从2015年初开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国拥有破产法庭或者审判庭已经有100多个,独立的专业破产法庭已经有十二个了,比如讲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杭州、厦门、济南、天津、温州等等,这些破产法庭可以这么说,有点相当于未来专业化破产法院的基本构架。所以破产审判机构和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有了长足长进。 第二个方面就是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运行机制。我们开始抓破产审判工作的时候破产案件的数量很少,许多地方法院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已经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不愿意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也不愿意申请破产清算,所以破产案件不多。为了促进破产审判工作,我们开始抓执行转破产审查的工作机制的建立。从2016年开始,为配合全国法院开展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活动,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如果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法人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重整、司法和解和破产清算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活动,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逐渐走入到常态化路子。 第三个方面推动建立了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所谓府院沟通协调联运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时,应当与政府包括政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建立的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的工作协调机制。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无论是司法重整、司法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政府包括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否则破产审判工作将寸步难行。在国外的破产审判工作中,不少国家有专门的行政部门配合破产审判工作,我们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配合,只有通过建立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否则破产法就难以实施,纸上的破产法就难以落地。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破产审判工作单靠人民法院是很难推动的,必须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有机协调,才能更好的推动这项工作。这是当初推动建立府院沟通联动机制的原因。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地程度不同地都建立此项工作机制,有些地方还建立省级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从实践来看,凡是建立这一机制并正常运转的地方,破产审判工作都取得长足长进,司法重整救活的企业也相应较多,而做得不好的地方,破产审判工作就相应落后,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就得不到挽救,当地的经济就难以搞活。 第四个方面就是推动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自2007年“破产法”修改后,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由于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较低,不少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破产管理人难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破产管理人工作成为制约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瓶颈。2015年开始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时,同时启动了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以前我们的破产管理人,主要通过摇号制度确立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作为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而好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由于没有办理过破产案子,不知道破产案子该怎么办,不知道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应当如何进行管理。我们推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以后,逐渐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与摇号相结合的制度;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陆陆续续的开始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为了适应发展需要,不少地方陆续成立了不少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包括我们今天银川成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协会的方式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拥有破产管理人协会已经有100多家,这也可以说是我们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它对今后建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运行机制都有极大的好处。有了这个好的开头,那么将来就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第五个方面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建设。 第六个方面就是建立了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保障机制。 第七个方面正在探索建立跨境破产协调工作机制,抓紧拓展企业破产工作机制。 第五、第六和第七个机制因时间关系我就不具体谈了,以前我在不少地方都谈了很多,大家可以参考。 在这七大机制的建立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应该说是比较突出的一项。正如我前面所说的那样,以前我曾经也在多次会议上讲的那样,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质量和效率效率不高,很多案子进入法院以后都处理不过来,时间拖延较长,破产管理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说破产管理人成了破产审判工作的一个瓶颈。怎么样来打破这个瓶颈?这是近几年来一直在探索的一个问题,现在是不是说就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还没有,不过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三、破产管理人的未来 我重点要讲的是第三个问题,破产管理人的未来。就是说破产管理人在未来我们应该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未来要建立完整的破产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这个是我们目前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我想今天在讲过去、现在的过程中间,重点我想谈的是未来。那么我想这里面分几个问题来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我们首先要明确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思想。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当然应当围绕破产审判工作来开展,其指导思想应当以全面对外开放,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国内经济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为目标,配合人民法院大力开展好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工作,完成困境企业的拯救和死亡企业等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任务,实现市场要素的重新配置。在这里面我特别强调,我特别感到重要的是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上它就是一个市场要素的重新配置或者整合。具体来说,破产清算是将企业打破,解放企业中的生产要素或者市场要素,例如土地、产品、技术、管理、劳动力、品牌、销售体系等等,让这些市场要素重新在其他市场主体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则是在企业不打破的情况下,通过破产平台对企业旧有的生产要素或者市场要素重新进行整合,如果能够吸收新的生产要素,还将进行新旧生产要素的重新整合,让企业或者市场主体重新获得新生。我认为这个是破产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最核心的问题。 2、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二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在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之下重要的原则。在中国,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破产审判工作推动的基础,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破产审判生存的基础。三是要坚持依法开展破产管理的原则。破产管理一定要依法进行,离开法律开展破产管理,破产管理工作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四是要坚持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是破产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果不能合法有效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破产管理工作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五是要坚持依法与各方机构和部门协调平衡的原则。依法开展与各方机构和部门的工作协调,是破产管理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正如前面所述,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需要政府及其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支持。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相关政府部门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就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共同开展。如果此项工作开展不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可能好。以上几个原则在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时应当始终坚持,并应当用于具体工作的指导,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才能明确。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依法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这是一句话,但是真正要具体下来,我想主要要抓以下几个方面: 1、查清破产人的财产情况。这是破产管理人首先要做的。你进入到破产审查工作以后,首先是要查清破产人的财产情况,围绕如何查清破产人的财产情况,应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依法接收破产人的财产。接收破产人的财产,应当全面接收,包括实物、账册单据等等,都应当依法接收,不能遗漏。破产人如果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二是要盘点破产人的现有资产。盘点破产人的财产应当全面,包括清点实物资产、现金资产、债权和债务情况等等。盘点破产人资产,查清其财产状况,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三是要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做好债权审查工作。这个是难度比较大的一项工作,是考验管理人法律水平的重要工作。它主要体现在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以后,你还要做好债权审查,哪些债权可以认可,哪些不能认可,哪些是优先债权,哪些是劣后债权,应当提出意见并与债权人沟通;如果债权人有异议,管理人应当报请法官审查并作出裁决。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这是考验管理人法律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工作,应当认真做好。四是要收回破产人的债权。你盘点完破产人企业内的现有财产,可能还有大量债权还没收回来,外面还有财产。对这些到期债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要做好收回的准备。 如果能从这几个方面查清了财产,那破产人的财产经营状况才有可能搞清楚。查清财产经营状况是破产管理人的第一个基本功。这无论对于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破产司法和解,它都是前提和基础。所以,摸清家底是破产管理人的第一个基本职责。 2、查清破产人陷入破产的原因。我认为,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查清破产人陷入破产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如果你查不清原因,那么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效率就不会出现好的结果。破产人陷入破产的直接原因几乎都是流动性不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你现在问到很多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几乎都是这句话:缺乏流动资金或者资金周转不过来。当然,这也是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所说的要查清破产人陷入破产的原因,还不能笼统地说就是破产法第二条所说的情况,而是说破产人或者说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为什么会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会出现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呢?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破产管理人,如果要有针对性解决破产企业的问题,就应当查清这个原因。这是处理破产案件最重要的前提。几年前我提出来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同志认为包括不少法官和律师认为,法官和律师在破产程序中解决的是法律问题,不解决商业判断问题。你要查清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债务能力的原因,那个是商业判断,不是法律问题,不是我们法官和律师做的事。我认为,在破产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如果要让法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把法律问题和商业化的问题完全对立起来。这是不合适的。我认为,查清原因是我们做好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前提。要查清陷入破产的原因,恐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看破产人的产品是否有市场需求。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已经没有市场需求,或者市场需求已经很低,那么破产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和条件。我只要查清楚了它的产品没有市场,那这个企业怎么处理不就很清楚了吗?这个企业只能走破产清算的路,通过破产清算将该企业控制的市场资源或者生产要素解放出来,通过市场重新进行配置或者组合,让其他能够被市场认可的企业占有这些市场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至于原来的破产企业则通过清算以后退出市场。这种优胜劣汰的做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你们想对不对? 其次,产品竞争力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有市场需求,那么我们查找原因时就要进入到第二个方面来。要进一步查,查什么呢?看这个企业的产品是否有市场竞争力。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它的科技含量高,使用价值大,市场前景好,那么这个产品它就有潜在的市场竞争力,那么破产人就有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回过头再去看看,他现在的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什么原因呢,可能就是因为直接的流动性短缺,对不对?如果仅仅是流动性短缺,那我们就直接解决流动性问题就可以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些企业陷入破产,是因为什么呢?是因为国外的制裁造成的,因为制裁造成了某一个产品零部件的短缺,而这个企业其他都很好,产品零部件短缺以后产品生产不出来,不能供应市场,从而造成资金周转不过来,最后陷入破产困境。这个时候你说我们应当对该企业怎么办?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让其退出市场,这样行吗?显而易见,这是不行的。如果一个企业的生产要素配置许多都是健康的,其中有两个配置不好,存在短板,那么我们就利用司法重整平台或者司法和解平台,补齐其他的短板不就可以让这个企业活过来了吗?如果有一些企业,它现在的经济状况不好,是因为现在新冠疫情造成的。如果疫情结束,其他条件都能上去。那么对这些企业,我们就要考虑从挽救帮扶的角度去考虑,帮助它们渡过难关。所以我们说要看它的产品是否是有竞争,如果有竞争力的,就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从救活企业的角度进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今年以来,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我们很多法人企业,其中包括中、小微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他们不是产品没有市场,是因为疫情的原因造成了流动性出现问题。针对这些出现的问题,我们就应当把原因要查清楚,然后有针对性地拿出挽救的对策。 最后,如果有些企业的产品的竞争力不够,需要提高,我们怎么办?在实践中,如果发现有些产品的科技含量不够,市场竞争力不足,但不是没有市场。那么,我们就要根据这些情况来做出我们的判断。如果通过补齐产品科技不足的短板,那这个企业就能够活过来,那就应当在司法重整中引进让产品升级换代的技术。还有些企业,它的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也旺,但是它的产品的成本过高。那么,这就要查清成本过高的原因在哪呢?是它的工艺技术的问题呢,还是它的营销体系成本过高,或者它的内部管理的人工成本过高?是什么原因要摸清楚。破产管理人在接触到的每一个破产案件中,一定要有一个尽职性的调查,要摸清这个企业陷入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内在原因。有人认为,这个原因调查是商业判断,不应当由法官和管理人来做。我认为,法官真正要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既要做好法律判断,也要做好商业判断,不做好商业判断,就不能做好法律判断。对管理人来说也一样,你要当好法官的助手,管理好破产财产,既要做好法律判断,也要做好商业判断。你只有做好了商业判断,才能帮助投资人做好尽职调查,坚定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成功率才能大大提高。当然,我们的管理人不是万能的,他们许多是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许多专业的问题不会全部都懂。如果我们的知识不够,我们可以请专家,请商业方面的、科技方面的、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专家来进行会诊和判断,对不对?具体操作层面,也可以同投资人的尽职调查结合起来。具体的道路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怎么便捷有效就怎么做。我认为这是我们破产管理人需要做的第二项工作,查清楚陷入破产的原因。 3、起草司法重整计划。如果查清了破产的财产,搞清了破产人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的基础上,那么就需要对破产人做出一个判断,对它是应当进行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如果是需要进行破产重整,那么这个时候有几项工作需要我们破产管理人做:一是起草债务重整计划方案;二是起草企业经营计划方案;三是起草企业制度改组计划方案等。 我觉得这是破产重整中至少这三大方案是我们破产管理人在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中间要完成的任务。要起草好这三个方案。首先应当在查清陷入破产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性方案。如果该企业需要进入司法重整,你就得招商引资,对不对?召集战略投资人共同协商,让他们来帮助你做。这就有一个非常复杂的谈判过程,这些投资人可能是带资金,有些可能是带技术,有些甚至可能是带管理。总之,你要有和他谈判或者说协调的能力和水平。在谈判后期,根据谈判的情况下,再来起草这三个计划方案。 在开展司法重整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克服一个弊端,就是把破产重整等同于债务重整,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破产重整或者说司法重整中,债务重整当然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企业之所以进入陷入破产困境,就是因为企业的债务大于了企业的净资产。那么司法重整中,当然要依法进行债务重整,重整的结果一定要净资产大于债务。做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如何减债增资,具体方法是通过招引投资人增加投资,提高净资产比例;通过偿还方式消掉一些债务;债权转股权再削减一些债务;然后保留一些债务。通过这样的债务重整方案,使企业的净资产大于债务,让企业从技术层面上讲,不再符合破产的条件。债务重整方案在司法重整中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司法重整是否成功的标志,一定要做好。至于具体怎么做,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设计不同的操作方案来具体来运作。 但是应当看到,司法重整决不能等同于债务重整。债务重整主要解决净资产与债务的比例问题,它不能解决导致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问题。要让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真正“活起来”,还应当对新旧市场要素重新进行配置,制定出企业的经营计划方案和企业改组计划方案,对企业的产品、技术、市场、管理进行改造,对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整合。具体来说,企业的经营方案包括你应当生产经营什么,怎么样来开展生产和经营,盈利计划怎么实现,第一年的目标是什么,第二年的目标是什么等等?企业制度改革方案也很重要。因为有很多企业之所以陷入破产困境,可能是因为整个企业不干事的人太多,管理制度松弛荒废或者管理制度不合理等等。目前,我国的企业中不少企业是家族企业,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建立。有些国有企业行政化、官僚化现象严重,难以适应灵活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制度上的改造,才能让企业真正“活起来”。所以,破产重整或者司法重整一定至少要有三个计划方案,这是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债务重整方案一般会计师都会做,但是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就只能企业家才能做;还要有懂科技的人,怎么样把企业产品的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科技含量提高,这都是生产经营计划目标,需要有懂专业化的科技人才。所以,我觉得破产管理人你要明白司法重整的全部任务,自己能够做的自己做,自己不能做的请专业人员做。只有这样司法重整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提高。 4、起草司法和解协议方案。司法和解方案一般是针对陷入破产困境程度比较低的一些企业。比如说那些企业科技含量也好,经营管理也好,这个产品有市场又有前景,前景也比较乐观,但是就是缺乏流动性资金。这个时候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司法和解协议,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起草司法和解协议方案。当然司法和解方案提出来以后,还要和大家共同进行磋商,做好协调工作,最后形成协议以后再按协议来执行。 5、起草破产清偿债务方案。如果有些企业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都没有可能。他要走的就只有破产清算一条道路了。具体来说,就是对现有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应当收回的财产,依法认定债权,确定哪些是优先的债权,哪些是劣后的债权,最后依法按照比例对财产进行分配。财产分配完毕后,最后对该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完成市场出清的任务。要实现上述目标,管理人在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好破产清算方案是关键。方案起草好后,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按照程序付诸实施。 6、在法官的指导下,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企业破产申请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就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开始工作。比如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就要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做好准备。一是程序性准备。程序准备就是把不同的债权人分成不同的组等等。这些大家都明白不细说了。二是实务性准备。如果要进入到司法重整程序,那管理人要经过充分地协调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起草好债务重整方案、企业经营计划方案,企业组织的改组计划方案等等。准备工作完毕,就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如果管理人的方案准备得越充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得越好,债权人会议的成功率才越高。如果你准备的不好,债权人会议通不过管理人准备的方案,那下一步工作就很难进行。所以说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十分重要。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相关的方案,也就是说司法重整方案通过了,破产管理人在程序上还要监督破产重整计划的实现。其中包括债务重整计划、经营计划、企业改组计划等等,都要监督其计划的完成。据我了解,在实践中有些破产管理人认为,只要破产程序结束,破产管理人就不知道该干什么,那些通过的计划如何实施就没人管了。这显然是不行的。比如说破产清算完了以后,还要进行注销企业。这些程序的东西,我们破产管理人都应当做。在破产程序推进的过程中,我们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作用是非常大的。在推进程序中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破产管理人要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你已经接收了财产,那么这个财产安全你要承担起保护的责任。无论是进行破产清算、司法重整,还是司法和解,破产财产安全的保护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 (三)管理人要注意处理好的相关关系。管理人要开展好工作,应当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要明确破产管理人与法官的关系。管理人和法官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这里我觉得有一点应当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围绕破产财产的管理开展工作。我们现在好多破产管理人牵头的很多都是律师,其实律师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与其他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律师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他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职责。例如,刑事案件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律师都不接受法院的指导,而破产审判工作,管理人则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各种工作,落实法官所作出的一系列的裁定,具体推动破产程序的进程。我曾经多次说过,多年来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之所以上不去,是因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瓶颈没有打破。首先就是我们现在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数量不够。其次是质量还不够高,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再次是职责还不够明确,工作还不够规范,很多工作推动起来,就出现相应的问题。其实从法院来讲,一个法官和或者一个合议庭,他们可能要承担很多案子,其中一个破产清算案件或者一个司法重整案件,其所需要的工作量哪里是一个合议庭可以做得过来的。破产案件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有时候需要庞大的破产管理人的团队来做。所以我觉得以后处理破产案件的模式,应当是精干的审判队伍加上庞大的破产管理人的队伍。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就开始工作,从哪个地方查清财产,找明原因;一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法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法官批准后再启动下一步程序。如果这样,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效率就会提高很多,而现在这一点还不行,因为破产管理人队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有一定距离。所以,我们要明确破产管理人是法官的助手,是我们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生力军,而且职责是和其他的诉讼律师不一样。 二是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协调处理好相关当事人的关系。具体来说,(1)我们的破产管理人要处理好和债权人的关系。因为你接受了破产人的破产财产以后,跟你经常打交道的就是债权人,因为要和债权人进行谈判,所以处理好和债权人的关系尤其重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要严格依法,但还要协调平衡好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要处理好与债务人的关系。要处理好与破产企业的董事会、高管,甚至股东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与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关系。尤其是破产人企业的员工牵扯到大量的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理顺这些关系。(3)要处理好与投资人的关系。尤其在司法重整中间,投资人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人有些是投入资金,有些是投入技术,有些是投入管理。在这一背景之下,对于他们的利益的维护也很重要。如果这些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个投资人肯定跑了。他跑了以后,企业的司法重整就会打折,这样的事例很多,今天时间原因我就不举事例了。对于这一系列的这些当事人,我们的管理人都要注意协调平衡,如果有问题、有情况,你们要把摸到情况及时的跟法官报告,报告了以后再共同商量怎么解决。 三是破产管理人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处理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实我刚才在讲的时候就涉及到,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有一个最重要的机制,就是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这里面就涉及到我们的管理人在法官的指导下,甚至和法官一起同政府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沟通,必要的时候还要向党委汇报。如果不沟通、不汇报,很多事情你都解决不了。所以说,我们的管理人要与法官一起共同承担沟通、汇报的职责。我觉得这些职责明确了以后,大家知道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路往哪走,劲往哪里使。工作的推动就会比较顺利。 四、当前的背景下,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把握的重点 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如何来把握管理人的工作重点呢?管理人的工作重点往往是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密切相关的,要把握住我们的工作重点,必须要看清楚我们国家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状况。这个状况就是一定要认清我国已经从高速发展转变到高质量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新常态。这一新常态是由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成果的红利逐渐消退,而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正在转化为生产力或即将转化为生产力的时候,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既要稳健发展,又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为下一轮经济腾飞做好准备。在这样一大背景下,为了我国下一轮经济腾飞,我们破产审判工作的任务,要围绕新旧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认真做好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办好“医院”对危困企业或者市场主体进行挽救,办好“丧事”做好“死亡企业”或者“死亡市场主体”的市场出清工作。要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应当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结合当前来常态化防止新冠疫情和国际经济贸易中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来确定我们工作重点。目前来讲我们工作的重点,我想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 1、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配合人民法院和党委政府继续做好挽救“危困企业”和“死亡企业”的市场出清工作。从2015年我们开始清理“僵尸企业”,这就是新旧功能转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这项工作目前来讲还没有完成,我认为这项工作真正要完成还有好几年。目前,各地法院都反映破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之所以会如此,就是与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有关,大量原来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导致的工业革命背景下成立的企业,大都出现了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问题。为了迎接第四次科技革命所致的新的工业革命的到来,我们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对这些企业或者市场主体进行调整。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自愿重组的,应当按照市场化要求,通过契约方式进行重组;已经陷入破产困境,需要进行挽救的,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司法重整或者司法和解的方式进行挽救;已经死亡的企业或者市场主体,则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实现市场出清,退出市场。这项工作,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应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加大力度的重要工作。对此,管理人应当适应这个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适应新工作的需要。 2、在当前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做好危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的救治工作。为什么我们这里专门提出对于小型市场主体的拯救工作呢?今年以来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我们大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他们的经营都面临着困难,有些还几乎做不下去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该怎么弄呢?让这些市场主体自然死亡?我认为是不行的。其实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持久、稳定的发展,就要看他有没有一个稳定的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如果小型市场主体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国家的经济就会快速良性发展。例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几十年来的大规模战争结束,国家为市场主体,包括小型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空间,结果短短的三年时间国民经济就得到了全面恢复,不仅稳固了新生的红色政权,还支撑了大规模的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再如,三年自然灾害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但党中央在1962年对我国经济采用了“调整、整顿、提高”的方针政策,开放了自由市场,支持个体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生产和交易,结果很快就恢复经济发展的生机。再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因“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全国物资短缺、票证繁多、就业形势严峻,结果党中央遵循商品经济发展规律,放开小型市场主体活动,结果短短几年,我国物资短缺的现象就得到了根本性好转。 因此,保护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环境和空间,是一个国家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中小微企业普遍倒闭,缩小生存空间,那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就不稳固,就会出现危机。前几天我在河北保定召开的人民银行法学会年会上,专门讲到对小型市场主体保护的重要性,讲了小型市场主体的“七个是”: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型市场主体,它是解决我国庞大就业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滋养社会需求的湿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是创新发展的温床,是中型和大型企业的出生地和生存地,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强大基础。首先说小型市场主体对就业的解决问题。其实我们中国的就业问题,百分之八九十都是靠小型市场主体解决的。如果小型市场主体都生存不下去了,社会的就业就会成为大问题。这个社会就非常麻烦。只要小型市场主体存在,它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生产经营,开办者自己就有饭吃,如果他再招用三个人,他就解决了三个人的就业问题。所以我说这是一个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其次,小型市场主体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大量的人就不了业,你这个社会还能稳定吗?只有就业充分,社会才能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住小型市场主体的基本盘,对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再次,小型市场主体是滋养社会需求的湿地。我们的小型市场主体只要它存在,就会解决很多就业问题,同时大量的人口就业,它就会产生消费需求。同时,你这些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只要存在,它就能带动上游产业,也能带动下游产业,就会产生生产和消费需求。所以庞大的小微企业的群体是我们产生社会需求的湿地。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大的湿地的存在,我们的江河源流都会枯竭。第四,我们的小微企业主体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一端提供的产品,要供下游产业的生产者消费,要供消费者直接消费。如果没有小型市场主体滋生强大的市场需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怎么进行?第五,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是创新发展的温床。现在我们好多高科技的企业最早都是从小微做起,包括华为是2万元起家,开始都很小,如果我们没有大量的这些小微企业,他就孵化不出大的创新。目前,我国的知识专权的申请数量很大,居全球第一,大量的创业者都是从小微企业做起的。如果对它们不保护,就会扼杀我国经济的创新活力。第六,小型市场主体是中型和大型企业的出生地和生存地。大型企业肯定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除了一些国家的投巨资建的那种大型项目,有很多大型企业都是从小的企业发展起来的。你无论是华为也好,腾讯也好,大疆也好都是如此。同时,无论大型企业也好,中型企业也好,它们的生存都要依赖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如果小型市场主体没有了,大型和中型企业都失去了依托的市场,怎么生存?第七,小型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强大基础。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德国等国家,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象中国这样一个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的依赖更大。当前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按照国内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经济发展战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那对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更应当扶持。只要有了强大的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之基,大中中型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中国经济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的保护和挽救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出现了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经营出现困难,陷入破产困境,应当如何解决呢?从法律上看,它们不是法人组织,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现行法律规定的司法重整不能适用它们。要解决它们的问题,我觉得应当要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现在我们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已经有试点,其他地方我觉得也可以通过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探索出个人破产的一条道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比如前几天,我看到浙江青田搞了“重整债”。有些合伙企业或者一些小微企业,欠了一些债,现在还不了,它又不是法人组织,走不了企业破产的路,而搞个人破产又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呢?青田法院通过与一些金融机构联系,对这些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进行分析,看它有没有市场价值,如果有市场价值,那么这些企业可以给他发放一些贷款,帮助他渡过难关。渡过难关以后,这些企业未来可能就发展起来了。所以所谓浙江青田的“重整贷”,我认为就是一条路子。据说,浙江高院还在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个人破产问题,当然也包括小型市场主体的破产问题。这些方法都可以学习,先在现行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探索,为以后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积累经验。当然,对小型市场主体的挽救,一定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如果它们的产品根本就不行,质量也差,个人诚信也差,那是应当淘汰的;如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经营者诚信也好,质量也好,各方面也好,就是目前处于困境,那就应当帮助它们度过难关。 3、我们当前应该以破产管理人为平台,建立资源配置的场所,通过司法重整的方式,利用人民法院拯救更多的危困企业和市场主体。其实我们破产审判工作平台,就是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市场要素重整的平台。破产重整中它需要哪些市场要素?需要资本、需要技术、需要市场、需要管理。我希望我们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平时注意积累和建立这几种市场要素的资源庫。这个需要政府的扶持,需要其他各个协会组织的支持。如果没有这些资源的积累,破产企业进来了,你怎么能很快对它们的市场要素的重新组合呢?原来我是提出过要建立一批能够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这方面世界上有这种先例,应当进行探索,因在其他地方已经多次讲过,这里我就不说了。除此之外,我们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不可以建立一些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企业协会、科技协会等等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做一些储备。当破产案件来了,要招引投资人,吸引新科技,吸引管理人,你都有库存资源,可以随时调取。这就可以大提高司法重整的效率。我觉得我们破产管理人协会能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探索。 4、要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要适应今后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个建设应当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队伍的专业化,二是工作的规范化,三是管理的科学化。要开展这“三化”建设,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同时也需要管理人协会自身的不断努力才有可能。目前,我们全国已经建立了100多个破产管理人协会,但是现在还没有设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所以,我在这里也呼吁,应当尽快在全国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用协会统筹全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制度完善,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我们破产管理人能够更好地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 我今天要谈的就是这么一些。这些意见不一定全对,供大家参考好,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为了提升洛阳市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执业水平和技能,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年12月4日举办了“2020洛阳市盐业执法培训”,洛阳市各区县盐业行政执法部门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我所副主任邓玉中律师受邀进行授课。 邓玉中律师 授课现场 邓玉中律师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是否合法的标准,通过自已实际办案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就行政机关如何规范执法办案和目前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授课内容 授课现场 邓玉中律师现任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组织委员等职务,其担任多家市直机关、县政府及乡镇、局机关等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法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洛阳市西工区新联会张彦立副会长近期多次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讲,走入社区、机关等为群众、为干部进行《民法典》及《宪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内容的详细讲解,并于会后同与会人员进行以知识问答等方式进行沟通,参会人员多次表示:讲座知识详实,结合实例更贴近群众生活,期待下一次的讲座。 10月22日,张彦立副会长走入西工区汉屯路街道办事处,走进社区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系列讲座的第一场。讲座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什么是《民法典》;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三、《民法典》的编纂亮点;四、《民法典》修改情况总览;五、各章内容概览;六、《民法典》与生活相关热点问题;七、《民法典》分编解读;八、人人或家家拥有一本《民法典》。会后,张主任与到会人员进行了交流沟通,并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这天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走进汉屯路街道办事处为大家进行宪法宣讲。作为一名律师,他一直以来都在以切身行动践行着为大众普法、为百姓服务的原则。 学习宪法,我们会发现宪法体现和循着人的成长轨迹而设计的,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此次,张主任按照宪法与一个人的成长轨迹之间的关系展开这次讲座,从我们出生到求学到成年、参军,甚至是毕业工作或者是工作之后的纳税、结婚、买房,直至这个人退休的全过程都能在宪法条文中找到踪迹。 参会人员表示,本次有关宪法的讲座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进行十分有意义,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重视宪法这一根本法。这次活动让我们看到了张主任对乡村普法的重视和付出,也看到了干部们的学习热情。 11月30日,张彦立副会长走入洛阳市农业农村局,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知识讲解。讲座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什么是《民法典》;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三、案说《民法典》;四、《民法典》的正确打开方式;五、各章内容概览;六、《民法典》与生活相关热点问题;七、《民法典》与业务相关热点问题;八、《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 张副会长特意用总书记的原话倡导大家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体表达结合起来;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2020年12月10日上午,张彦立副会长受邀至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关于“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农业综合执法的新要求”专题讲座。 张副会长首先从习近平法治思想讲起。介绍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内容包括,并结合当下趋势与自己的见解针对各项“坚持”进行了相应的讲解,指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实践、历史及世界影响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并在该部分最后谈到了几点自己的体会。 在讲座最后,张副会长从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引人入手,以美国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范例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我国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在行政和解中全面引入合规机制的设想。 好的法律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洛阳市西工区新联会张彦立副会长进行的多次法规政策宣讲活动既是对群众、对部分机关人员的普法宣传,更为我们之后的普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11月30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走入洛阳市农业农村局,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知识讲解,并在会后与到会人员进行了交流、互动问答。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什么是《民法典》;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三、案说《民法典》;四、《民法典》的正确打开方式;五、各章内容概览;六、《民法典》与生活相关热点问题;七、《民法典》与业务相关热点问题;八、《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其中,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九法同时废止,也正印证了那句:不破不立,民法典的颁布,结束了民事权益保护法律依据单行法并存的碎片化状态,改变了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过多依赖司法解释的现状,形成了崇尚自由、体系科学、内容丰富、立法前卫、保护有力的民事权益保护依据体系,从此在我国民事活动、民事裁判中可以引经据“典”,民事权益的保护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民法典时代! 一、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涉及我们每个人的工作、行为、生活、财产、家庭、置业、交往等方方面面,规定了我们每个人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如何享受民事权利,当然也明确了我们每个人的民事义务,民法典的制定颁布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有利于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培养新时代公民的新形象新风尚。 张主任围绕着这个话题,从1、《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2、《民法典》是一部治国理政法;3、《民法典》是一部完善法治体系的基本法;4、《民法典》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等几部分进行了展开,指出《民法典》是回答“时代之问”和“中国之问”的美好答卷。 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平等、包容,前所未有地关注着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 张主任通过举例,深入浅出的介绍了一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居住权问题,父母给子女买的婚房涉及到子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或者婚后子女与父母矛盾,居住权对老年人的保障。甚至是对保姆、晚辈远方亲戚的居住权益保障问题,确保在没有继承等情况下,保证多渠道住者有其居。 其次,结合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简单介绍了《民法典》关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属问题。 随后还通过法条解读及案例介绍,讲解了日常能接触到的一系列问题,如关于自然人隐私权、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重塑以及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等等。 三、案说《民法典》 1、如何才能愉快地网购民法典来支招 案例一:李某在某网购平台的某商家店铺内下单100根金条,却被告知价码标错,卖家认为价格标错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案例二:张某在专卖网店网购智能马桶2个,付款1万元。两日后张某收到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名。张某签收前,该公司强调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签收后第十天,张某才开箱,发现马桶破损,遂要求该公司赔偿。 法律小贴士:网购时,消费者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通过快递方式运货,消费者在签收快递前务必注意查验货物,对瑕疵货物及时提出异议或拒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民法典精准救济“受伤的你” 案例一:王某在自己居住的A小区楼下锻炼时,被从一幢高楼中扔掷出的玻璃瓶砸中划破脸部; 民法典小贴士 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案例二:户外探险受伤谁负责? 民法典小贴士 参加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再决定是否参加。一旦自愿参加,受到损害则自己承担。 四、《民法典》的正确打开方式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内容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 本部分从三个不同角度分析民法典,角度一:打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民法典是循着人的成长轨迹而设计的,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角度二:打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整部民法典的七编是以权利为主线来组织其外在体系的,可以说中国民法典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角度三:打开民法典,既要看到它的外在体系,还要领会它的内在体系。 五、《民法典》各章内容概览 总则编:10章 204条。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物权编:5分编 20章 258条。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合同编:3分编 29章 526条。日常生活离不开民事交易,民事交易离不开合同,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人格权编:6章 51条。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明确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的有关规定保护、明确禁止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框架。 婚姻家庭编:5章 79条。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如离婚冷静期等新的规定。 继承编:4章 45条。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侵权责任编:10章 95条。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 六、《民法典》与生活相关热点问题。 会上,张主任结合法条针对与生活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并进行了分析: 1、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2、小区停车费该交吗? 3、什么是居住权?人格权? 4、谁是你的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5、真爱无敌? 6、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7、继承又要跑断腿? 8、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算?共同债务谁来还? 9、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10、高空坠物; 七、《民法典》与业务相关热点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从担保、合同、借款利息等角度进行了讲解。 首先关于担保方面,介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质押受偿顺序、保证的形式等几点。如从第四百零六条作为切入点的抵押财产转让问题,修改前,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修改后,转让不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为保障自己权益,作为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统一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并约定相应违约条款。 其次关于合同方面,结合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五条、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五条、第九百七十六条等条款分别从合同解除、债权转让、“跳单”行为、合伙合同等几个小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而后,结合近年来频发的“校园贷”、“套路贷”问题,从第六百八十条简述了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 八、《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一)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 (二)树立权利观念和合同严守意识 (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四)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 张主任特意用总书记的原话倡导大家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体表达结合起来;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会后,张主任与到会人员进行了交流沟通,并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近日,我所符继隆主任受邀为中铝洛阳铜加工有限公司的各部门管理人员授课,讲述《宪法》和《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又逢宪法日,为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在职工群众中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我所符继隆主任受邀为中铝洛阳铜加工有限公司的各部门管理人员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符主任为广大企业职工讲解了宪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及主要内容,着重讲述了公民的义务、权利等宪法涉及公民部分的相关内容,使职工们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史、内容条款等有了清晰的认识,对新修订宪法的修改内容、意义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受到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 在讲述《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时,符继隆主任给在场的人员介绍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让大家对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其次,通过对《民法典》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对比,让大家最直观的看到《民法典》颁布对其开展业务的一些重大影响;同时,符主任还以亲自办理过的案例为基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大家讲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的问题,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身实务经验,针对企业提出的实务问题,作了详尽的阐述,使在座人员对《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在符主任精彩分享后,参会人员均表示本次授课内容丰富,收获满满,便于以后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十分期待下一次授课。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这天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主任走进汉屯路街道办事处为大家进行宪法宣讲。作为一名律师,他一直以来都在以切身行动践行着为大众普法、为百姓服务的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学习宪法,我们会发现宪法体现和循着人的成长轨迹而设计的,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 张主任按照宪法与一个人的成长轨迹之间的关系展开这次讲座,从我们出生到求学到成年、参军,甚至是毕业工作或者是工作之后的纳税、结婚、买房,直至这个人退休的全过程都能在宪法条文中找到踪迹。 第二部分讲解的是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讲座最后,张主任还谈到自己学习宪法、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五点体会:一、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二、用法治定规矩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四、全面依法治国;五、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和意识将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基本技能。谈及此张主任有感而发,与参会人员之间进行了一次宪法重要性的交流。 会后,参会人员表示,本次有关宪法的讲座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进行十分有意义,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重视宪法这一根本法。这次活动让我们看到了张主任对乡村普法的重视和付出,也看到了干部们的学习热情。张主任表示,作为人大代表,个人要以身作则,希望之后多开展这样的活动,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守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