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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情简介:李步明、徐荣芬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李步明向时成韬借款4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时成韬现金肆万元整,于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借款人李步明。”同时,徐荣芬在借条左下角注明:“证明人徐荣芬”。后因借款到期未还,时成韬诉请李步明、徐荣芬共同归还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李步明未作答辩。徐荣芬辩称,4万元借款属实,但自己只是证明人而非借款人,请求免责。

  审理结果:一、被告李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时成韬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时成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难以认定的一种债务,因为借款人以及使用用途等多种因素均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在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以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该笔费用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因素进行判断。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有夫妻双方的签字,但是在徐荣芬签名前以“证明人”的身份进行限定,此时,是否仍然可以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实务中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夫妻逃避债务,只要原告主张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配偶不能够举证证明是一方的借贷行为的,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有配偶签字,根据举重以名轻,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事互为代理原则。该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诉讼标的为40000元,金额不大,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配偶立据的负债凭证上签字即表明其有共同负债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反而因已亮明身份是证明人,可以认定系争借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在借贷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可以明确表达出双方为“共同”认定,即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本案中,徐荣芬已经表明自己的身份“证明人”,该身份仅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并不能够表示要和李步明共同偿还借债务。此时,在认定债务归属时,不能够以扭曲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代价强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使得徐荣芬承担本就不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保护交易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取舍,最后认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结果可能会降低交易效率,但是倒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同时也是对交易秩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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