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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管理自己的商业秘密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方式和途径侵犯和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许多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的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利用,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措施,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筑成一面牢不可破的保密墙。

  一、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在制定保密制度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保密的效果,也要注意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的成本,导致企业内部正常使用不便,影响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收益,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时,一定要注意这个尺度,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价值的基础上,建立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2、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3、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划分等级。

  4、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明显标识。

  5、规定与相关人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6、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

  7、编制《企业保密手册》并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

  二、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培训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制度和保密措施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还是在企业的员工,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比不可少的。

  1、在招聘的员工正式上岗前,组织一次集体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考核,规定必须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

  2、在工作过程中,把最新的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展示给所有员工。

  3、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培训,学习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传达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要求。

  4、针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部门和员工,有针对性的作专门的、深入的保密培训。

  三、加强工作区域内的商业秘密管理保护

  把涉及商业秘密的科研、办公、生产场所,根据需要设置保密区域,进行特殊管理,根据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1、将涉及商业秘密的区域设定为保密区域,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在涉密区域设置门禁等措施。

  3、规范员工在涉密区域内的行为。

  4、在保密区域安装监控,设置安检措施。

  5、相关涉密设备必须在保密区域内使用。

  四、加强对企业网络和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的管理

  电脑是目前企业办公的主要工具,也是企业用来传输和共享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企业存储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在使用电脑和网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泄密或者被窃密的风险。因此,加强对企业网络和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的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1、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不要连接互联网。

  2、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并根据需要设置访问权限,采用访问历史记录技术。

  3、采取加密技术保存和传输商业秘密文件,将涉密文件设置为禁止复制属性。

  4、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网络的行为和内容进行监控。

  5、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受到黑客攻击。

  6、给员工配备专门的电脑,尤其是涉密员工。

  7、给电脑设置复杂的登录密码。

  8、拆除USB连接口、关盘刻录设备和传送数据的设备。

  9、涉密电脑维修或者报废的,必须进行专门处理,避免涉密信息被窃取或者复原。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要坚持依法规范、自主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合理适当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牵头或委托其授权人牵头领导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保障经费和资源投入,促进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开展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设置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作为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既是企业内部保密管理的核心工作,也是企业进一步防范与规避泄密风险的有效举措。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构建、管理、商业化运营机制、保护、维权等,一定要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把关和审核。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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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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