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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诉讼简析(一)

  一、商标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商标民事诉讼,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二、商标民事诉讼流程

  原告需要一般需要注意:确认侵权类型、确认原告资格、确认被告资格、确认管辖法院(级别+地域)、诉前的侵权证据收集及保全、诉前禁令、提起诉讼(索赔)。

  三、确认侵权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里的便利条件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如下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标侵权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1)商标注册人,对于共有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2)商标受让人,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其可作为原告起诉;(3)商标继承人。

  利害关系人:

  (1)独占使用许可人。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使用许可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无需商标注册人同意。(2)排他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也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确认被告的确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法院将不予受理。实践中,因涉及商标侵权的行为方不只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可能为多个。例如: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等。诉讼实践中通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实践中可能涉及共同被告的情况还有联合出品方、监制方、母公司和子公司等等。

  五、确认管辖法院

  1.管辖级别

  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地域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包括a.侵权商品生产地;b.侵权商品销售地;c.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d.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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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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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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