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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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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

  《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地理标志在我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进行保护:一是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进行保护,三是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AGI)进行保护。

  从现行的法律中,我们可以将地理标志理解为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一、案例分享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2019年9月16日,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宁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运用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网站,查看“淘客东方红”账号下已购买的订单页面,查看订单号为624158307432796923订单的详情、货品快照、货品最新销售详情。货品快照的标题为“125g新款小清新茶叶罐西湖龙井马口铁罐包装盒厂家直销支持定制”,颜色为绿色西湖龙井,左侧照片正中有一款标有“西湖龍井”文字标识的包装盒,右侧显示“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联系人:强燕;经营模式:生产加工”。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麒麟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包装盒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店铺页面上多处使用带有“西湖龍井”“西湖龙井”“XIHULONGJING”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龍虽系龙的繁体字,但两者含义与读音相同,故麒麟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麒麟公司在2015年曾侵犯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再次侵犯同处于茶叶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西湖龙井”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该院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麒麟公司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43000元;驳回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二、小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麒麟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带有地理标志的包装盒,但无法证明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求,属于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麒麟公司曾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被诉,现再次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将侵权范围不断扩大,属于情节严重。故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地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本案中,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为激发创新源动力、推动长三角地区自主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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