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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商标作为注册的条件,相比较与之前发布的《商标法》,随着不断的发展,其主体是越来越丰富的,比如声音是新增的可以作为商标的主体进行审查。

当然,《商标法》第十条也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我们可以得到我国对不得作为商标特点有: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欺骗性标志、禁止不良影响标志、禁止地名商标等特点,立法者从道德角度出发,基于诚实信用的精神,排除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并保证不易被混淆,设立了不得注册的商标的内容。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有恶意注册商标,占用社会资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况,《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表明,我国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审查阶段就可以直接驳回,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商标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国家从原则上就要求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具有恶意目的,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二、商标注册的相对事由

在商标的注册中也不是绝对的。

例如在先申请条款,《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表明,在先商标权或在先申请并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对在后商标申请的阻却事由。

例如特殊关系人条款,《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山东某公司与北京某葡萄酒公司有着相关的业务往来,北京公司擅自将与山东公司有强烈关联性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山东公司便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申请,依据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驳回北京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最终商标局支持了该请求。该条款作为新修订的条款,有力的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先权利条款,《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权益,也包括其他合法的权益,或者说是当事人再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着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向乔丹公司诉求依据便是该“在先权利条款”,认为乔丹公司的人形logo侵犯了运动员乔丹的肖像权,虽然法院方面认为人形logo并不能和乔丹的肖像权相互吻合并认定乔丹败诉,但这个案例却深入人心,让公众认识到了《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的注册有着丰富的案例和与时俱进的法条,它们都不断推动着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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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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