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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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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之专利审查分析

一、专利审查

1、专利审查概述

专利授权机制分为审查制和登记制。审查制是指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认申请的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后,才授予专利权。我国的发明专利就实行此制度。登记制是指专利局事先并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形式要求,就直接登记并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就实行该制度。

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首先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大部分为形式方面的要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如果专利局认为它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被受理后,专利局一般不主动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起3年内请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看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上实体性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专利局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中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重复授权禁止

同一申请人在先的申请一旦公开,就会被视为在后申请的在先文献。如果同一专利权人就具有相同申请日的相同内容获得专利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被宣告无效的是授权在后的专利,而不是授权在先的专利。如果上述同一专利权人在相同申请日的相同申请的授权时间也在同一日,则公众可以任选一个专利宣告无效。

如果不同专利权人在相同申请日的相同内容获得专利权,则均可被宣告无效,同时对两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许可权利人进行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协商不成的,一并宣告无效。

二、专利无效宣告

1、专利无效宣告概述

专利审查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专利局会存在一定的错误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就是为错误的专利授权而设置的一种纠正程序。在专利公告授权日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鼓励他人对不应获得授权的专利提出挑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也会对资格进行一些限制来避免法律资源浪费。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会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专利效力,如果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一项非常特别的程序安排:“法院受理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之后,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压力。

2、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要求书修改

专利权人发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可能成立时,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之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除了权利要求书之外,其他专利文件并不许可修改。

3、复审委的依职权审查

无论在专利复审程序还是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都遵循“请求原则”审查请求人要求审查的驳回理由或无效理由。但也存在例外,在例外情况下复审委在这两类程序中又都能够依职权审查请求人并未提问的,但是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一些理由。

复审委员会的依职权审查可能会超出当事人的预期,给其程序利益带来负面影响,所以,依职权审查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决策者必须在“依请求”和“依职权”原则之间小心地维持一种平衡——多数时候强调“依请求”,例外场合接受“依职权”。

4、“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效力不仅及于先前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也及于任何第三方。当然,在相同证据之外,如果有其他不同证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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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宁思远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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