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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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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条款的效力分析

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通过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是最经济的手段,但同时也是风险最大的手段。为什么这样说呢,解除成功了,一分钱不用补偿,解除失败,就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是成功还是失败,在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均合法的情况下,主要就是取决于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句话的领悟和理解。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严重违反”这四个字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需要日常生活经验的问题,也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最终的裁决还是要有仲裁员或法官说了算。
但是最近在好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出现了这几个字“XX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样约定是否合法合理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无效约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需要仲裁员、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裁量。
如果允许企业对“严重违反”进行规定,那么可能出现“迟到15分钟一般违反,30分钟重大违反,1个小时严重违反出勤制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开除”。甚至有的企业直接约定“任何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和员工手册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预测,如果允许企业定义“严重违反”,那么员工任何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都可能遭遇被辞退而拿不到任何补偿的风险。
提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下,不能因为规章制度列举了大量的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情形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如果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实际上相对轻微,则有可能被仲裁员或法官认定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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