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专栏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中冶婚姻家事 | 以父母名义出资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微信截图_20210910184011.jpg


九十年代,随着国家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国有单位的住房通过货币购买的形式逐步出售给职工,在这个过程中,许多没有购房资格的夫妻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出资购买了父母名下的房改房,那么当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单从这条规定来看,很多人就认为房改房虽然登记在父母名下,但父母并未出资,只属于名义上的购房人,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房改房的性质,产生了误判。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国有单位的住房都属于福利分配性质,在进行住房改革以货币形式将房屋所有权出售给职工时,售房价格是综合考虑了职工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多种因素后进行的定价,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子女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的出资,并不能反映房屋的价值,房改房依旧具有单位职工的福利性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专门进行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并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是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只能就出资数额作为债权进行处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两个问题:首先,虽然是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但权属登记已经变更为夫妻所有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第七十九条只是针对房改房这一制度改革中的产物作出了特殊规定,该规定并不能适用于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

在法律实务中,通常还会发生另一种情况:既然司法解释规定购买房改房的出资额可以作为债权处理,那么随着房价的上涨,是不是可以主张对购买房屋后增值部分价值的分割?这种观点看起来貌似有理,实际上还是没有真正厘清房改房的性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专门做了说明,认为住房制度改革就是对改革之前职工低工资不包含住房因素的一次性补贴,房改房是具有福利性质、只有特定对象有购房资格的特殊房产,子女明知不具有房改资格而出资的行为,应认为是对父母的借款或赠予;同时房改房出售时的价格并非市场价格,而是带有福利、保障性质,子女因出资而从中获利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主张对于增值部分予以补偿,不应支持。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律师 谭长山  联系电话:16692312607)


  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片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zhongyelawyer.com.cn

  电话:400-0977-150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汇金中心7楼

  (王城大道与唐宫路口东北角)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