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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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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撤三”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出现了有着不同目的或者说非商业目的商标注册行为,它们大量的占据着商标资源,给商标环境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国家为此在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该法条就是《商标法》中关于“撤三”的规定。这次法律修改扩大了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程序,不仅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期以及注册后的任何期限内提出意见,而且审查机关也可以在审查阶段以及注册后的任何阶段予以主动审查,这种规定可以有效的及时处理占据商标资源的不当行为,给繁荣商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这次的修改从一定角度来说也鼓励了公民的商标意识,如果不是恶意为目的注册商标,是有着三年的保护期。这激励着公民增强商标意识,勇于创造属于自己的商标,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合法利益。

  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保护,引导着公民和商主体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商标法》事业”,我们都在路上。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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