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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破产重整专业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制度探究

  取回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依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按照成立的根据不同,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类。

  一、取回权的基本特征

  1、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它物权

  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特殊的返还请求权,取回权人主张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这些权利在破产受理之前已经存在。与一般的返还请求权有所不同,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不需要占有人是非法占有或无因占有,即使在合法占有的情形下,只要占有人进入破产程序,权利人都可以行使取回权。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占有的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合法占有,也可以是非法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也可以是曾经占有、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即将占有形成特别取回权。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是行使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但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但此时占有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对破产人占有财产的管理处分是由破产管理人行使,财产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因此取回权人应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二、取回权的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三、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以一般取回权为例)

  1、取回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取回财产。破产管理人拒绝承认取回权的,取回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破产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不能要求取回价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简言之,原物的售出或毁损灭失都会使取回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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