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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中的职务发明?

      前言:随着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加之企业人才的频繁流动,企业的发明创造权属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区分是知识产权确权的前提要件,也已成为当前我国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1、职务发明的现行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如何界定职务发明

      首先,关于本单位的认定,应注意:(1)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即为职工的“本单位”; (2) 一个单位从外单位借用的工作人员,借用单位也应视为被借用工作人员的“本单位”;(3)专职受聘人员聘任单位视为“本单位”;(4)兼职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是合同关系以合同约定本单位。

      其次,关于本职工作的认定,本职工作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职责范围,但是本职工作不应简单地按上班或下班时间进行划分,在上班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不一定就是职务发明创造,而在工作时间之外作出的发明创造也不一定就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确定。

      最后,关于本岗位的职责的认定,本岗位的职责是指根据单位的规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如果职工在该单位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与某项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在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成的该技术成果就不属于“本岗位的职责”。

      3、中冶知识产权律师提醒

对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的职务发明问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反过来,如果发明创造即使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但是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以后,也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您对发明创造的权属有疑问,欢迎咨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中冶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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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靳福安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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