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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案情: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2008年7月10日,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段。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惑,播放次数为303次。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留片花和新闻报道。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法院裁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案件焦点分析:第一,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利人认可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影集团亦出具著作权声明,将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中影集团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进而原告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即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第二,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友上传视频,其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侵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应当免责。但是,免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段,7月10日也是影片的首映日。7月18日,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从时间上看,酷6网应当知道上传者提供的视频片段是侵权的,即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酷6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认定侵权成立。第三,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小结: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具体而言,如果网络平台直接将盗版资源上传至公开服务器,使网友可通过该平台自主观看或下载,其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平台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存储、搜索等技术服务,则可按照“避风港原则”获得一定的侵权责任豁免。“避风港原则”是指平台收到通知后,对侵权行为进行移除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如果视频平台没有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是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或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提供实质性的帮助,那么即使网站没有直接上传相关视频,但因其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只要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构成间接侵权。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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