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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民法典视角下的“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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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按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全国各级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01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民法典生效以后,如果双方准备签署忠诚协议,还是应当避免出现对人身权利义务的限制,比如要求一方放弃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探望权,这样会侵害到一方的人身权利,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可。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资深律师 刘保国  联系电话1361388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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