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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涛律师洛阳地区车辆限行是否涉嫌违法

  随着洛阳地区车辆保有量的提升,堵车问题越来越困扰洛阳人民的日常生活。洛阳牡丹,天下闻名,在带动洛阳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牡丹花会期间大量涌入的外地游客、车辆,造成洛阳市区的交通不堪重负,也给洛阳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在这种情况下,洛阳市政府推出了洛阳牡丹文化节期间城市区部分道路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的举措,这一举措大大缓解了往届牡丹文化节期间洛阳市区的交通压力。作为一名洛阳市民,非常支持洛阳市政府的这项举措,同时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也非常关注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第35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期间城市区部分道路实行机动车错峰出行和双休日禁(限)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豫C牌照的车辆按照通告的规定施行单双号通行,过境货运车辆在部分时段要绕行。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查明情况后可不予处罚;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提前一天拨打“122”免费电话进行备案,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限)行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结合上述有关规定,可以归纳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除规章以外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从《通告》发布主体及内容来看,应当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主体上来看,洛阳市人民政府显然是合格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从合法性角度来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显然该《通知》没有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幅度、标准。从制定程序来看,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通知》显然也符合这些条件。

  从以上分析可知,洛阳市政府制定的限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也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认真遵守,发扬牺牲精神,为牡丹花会期间营造良好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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