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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涛律师执行异议之诉成功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
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做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法律并未规定,这里从立法技巧分析看,应当与执行异议的形式,异议处理方式与时间相同。
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违法执行行为应当包括①执行措施违法。这里包括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违法评估、拍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又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执行的。这里不一一列举。②执行违反应遵守的程序。如拍卖前未公告或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于拍卖日到场的;未发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而直接强制执行的;迁出房屋或让出土地未发出公告而直接强制执行的,未出示证件而直接执行的。③执行中应发的法律文书而未发的。如搜查不出示搜查令的;查封、扣划、冻结、提取时不送达裁定及协助通知的。
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