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最近几年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花样百出,虽然公安部联合多个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手段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但是在巨额利益的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仍然以身试法。本律师就曾在去年和本所李孟祖律师一起成功为一名涉嫌电信诈骗案件的被告人提供了有效辩护的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邵某、黄某、经预谋后在海南省海口市实施拨打电话冒充熟人、领导进行诈骗,2016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拨中洛阳市洛龙区被害人李某的电话,谎称让李某次日早晨到其办公室一趟,李某误认为是自己的朋友便答应了。4月16日早,李某又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称自己急需用钱,让李某给其汇款,李某便在洛阳市创业路农业银行分三笔共计150万元汇款给张某,该笔150万元汇款在2016年的4月16日至4月18日案发3天全部提取。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取钱“车手”)在广东省茂名市麻岗镇取钱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2016年6月4日被依法押送至洛阳市公安机关,次日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案中本律师和李律师共同作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到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认真听取、询问了关于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1个小时的会见后本律师和李律师回到律师事务所后,共同制定了一份《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连同委托手续一并交给了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并进一步了解了目前的案件进展。
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并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案件经过3个月左右的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依法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本律师在移送审查后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递交手续并阅卷,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的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后本律师和李律师又向洛龙区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希望检察院能够变更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经过审核后也第一时间给予了我们书面的答复,同时本律师在阅卷后摘要出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和关键点,就这些问题再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某某,核实有关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后向洛龙区检察院递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检察院认真听取了我们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将意见书附卷。本律师和李律师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最大努力也获得了被告人家属的一致认可。
四、一审审判阶段——律师“把握重点”有效辩护
案件洛龙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起诉到法院,看到这份起诉书后本律师首先是感觉到了一定的压力,如果法院最后真的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罪的话,根据本案诈骗的数额,即便是从犯、帮助犯刑期也将会是在3年以上。在一审开庭前一天,本律师和李律师第3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某,就庭审中的程序性问题和其享有的实体性权利给予充分的告知。2017年6月23日上午9点开庭,整个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我和李律师从(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作案时间、(3)公诉人没有提供案发时被告人取款的视频证据、(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5)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5个方面入手进行有效辩护。特别是针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无法充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3天作为“车手”取出过本案受害人李某的钱款进行重点辩护。整个庭审从上午的10点正式开始一直连续审理到下午的7点!庭后第二天本律师和李律师就整个开庭中遇到的新问题在做出适当调整后向合议庭递交了一份充分完整的《辩护词》并向承办案件的审判长再次阐述了我们律师的辩护观点。
五、一审判决诈骗罪成立,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二审阶段——律师“有效辩护”,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全盘改判!
一审判决下来后,本律师在领到判决书后看到诈骗罪成立,刑期5年,罚金10万时,心中油然而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正义感!一审法院对于本律师和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不予采纳,坚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对于这样的判决无论是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还是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都无法接受,在拿到判决书后本律师和李律师第4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某某,告知其判决的结果以及在收到判决书后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某某当即表示要上诉并依然委托本律师和李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委托手续办完后,我和李律师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依法提出上诉。1个月后案件很快移送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本律师和李律师第一时间将二审阶段的委托手续、《二审辩护词》、《开庭审理申请书》递交给了承办法官并再次阐述我们辩护律师的观点和立场。二审承办该案的孔法官也十分的认真和负责,告诉我们律师会对《二审辩护词》中的辩护意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考量,至于是否开庭审理合议庭到时候会通知我们。事后,本律师为了能够让中院依法改判又向二审承办的法官递交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作为重要裁判参考。
六、二审终审——全盘改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
最终,这个案件经过本律师和李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有效辩护”,使得二审中院能够依法改判,在二审中院的判决书中法官全部采纳了我和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对陈某某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陈某某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判决,并依法改判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
在获知这个结果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十分的满意并再次对本律师和李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本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深刻感悟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只有专业、认真负责,才能够真正的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孙振律师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