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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商标案,被告如何反败为胜?
---案件代理人:邓玉中、杨长安、卫煜睿律师
【前言】:“永和豆浆”可以说家喻户晓,豆浆也是很多人都喜欢吃的早餐之一。而“永和豆浆”的发源地你知道在哪里吗?“永和”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谁吗?“永和”系列注册商标在大陆是谁在使用吗?下面就通过案例为您解密。
(永和豆浆店)
一、“永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知多少?
1、截止发稿之日,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由,通过裁判大数据分析可知:
(1)案件数量之多:2015-2018年间裁判共计122份,2017年多达101份,其中判决书35份,裁定书87份;
(2)中北部省份案件居多:山东省32起,安徽省18起,辽宁省12起,其他省份都在十位数以下;
(3)赔偿数额不等:多的10万元左右,少的3-5千元。
2、截止发稿之日,通过无讼案例网搜索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由,通过案例大数据(图表分析)如下。
(图1)
由图1可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和“侵权行为”的关键词位列前三,这也是商标诉讼案件中常见的侵权事由。
(图2)
由图2可知,案件爆发集中于2015-2017年期间,2017年达到顶峰,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图3)
由图3可知,案件多发地域集中在中北部省份,其中山东据首,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了风险防范的意识淡薄,企业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应同步开展。
(图4)
由图4可知,审理程序中一审占九成以上,二审不到一成,说明法院对侵权行为和事实的认定,双方争议不大。
二、全国法院的裁判意见统一否?
多数“永和”注册商标的胜诉案件,裁判理由大同小异,不作为我们分析的重点。反其道而行之,被告胜诉的案件才是我们分析的重点,分析裁判意见如下。
1、上海一中院和高院的裁判意见(详见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泰金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尚介青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西门町服装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1)涉案商标:第73062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2)不侵权裁判意见:
a、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永和”为我国台湾省和山西省的一个市的地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b、“永和”一词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相关消费者对“永和”一词的理解仍是与提供特色点心的台湾地区名相联系,永和豆浆已与来自台湾且具有台湾风味的小吃、快餐相联系,故权利人不能排除其他人对“永和”一词的地理指示作用的合理使用。
c、合理使用不侵权。商标法对组合商标实行的是整体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故商标的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不能仅因组合商标中包含了某个词汇,且该词语为一地理名称时,对该词语单独主张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对该词语作地理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3)裁判结果: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详见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诉朝阳区尚我佳永和豆浆自由大路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1)争议商标:第4033258号、第98627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3类;
(2)不侵权的裁判意见:
a、第4033258号、第9862735号商标均为“永和豆浆”文字与“稻草人”图形相结合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b、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文字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不宜将”永和豆浆”文字单独作为判断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要素,而是应对涉案商标的文字、图形进行整体比对。经过比对,涉案商标与比对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3)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是如何胜诉的呢?
1、【案情简介】:2017年10月30日,上海弘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洛阳xx餐饮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6个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
上海弘奇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许可内容为第10536544号、第5344572号等共计7个注册商标。被告洛阳xx餐饮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使用其商标,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洛阳xx餐饮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案情分析】:
(1)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是涉案商标在大陆地区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有授权证明书为证,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因此诉讼主体资格没有问题。
(2)涉案商标法律状态如何?
涉案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有公示,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证。经初步分析,涉案商标存续有效。
(3)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原告在诉前已通过公证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已经固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取证基本上都是通过公证形式取证,法院基本上都认可。因此,侵权行为证据已经公证的情况下,想推翻公证书的效力几乎不可能。
(4)全国案例裁判意见可否借鉴?
通过大量案例搜索分析可知,“永和”注册商标侵权案件,权利人起诉的绝大部分以裁定和判决胜诉;仅有的几个被告胜诉判例与涉案商标关系不大,但可以借鉴和参考。综合分析,被告的胜诉希望渺茫。
3、【应诉策略】
(1)首先,建立知识产权团队,通力协作认真分析案件,不放过丝毫细节,准备积极应诉。
(2)其次,万事俱备全力以赴开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环节,查明案件事实。
(3)最后,寻找有利证据,补充完善代理人意见,阐述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4、【律师工作】
法院诉讼请律师,和生病找医生一样,专业的事请专业的人来做。
“永和”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找到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专业的知产律师,通过团队的法律专业知识、多方面搜集调取证据和大家的密切配合,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和法律法规分析,最终我们找到了影响本案裁判的关键证据,成为被告反败为胜的转机。
5、【被告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的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诉求。
6、【办案总结】
纵观办案全过程,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强大的知识产权团队、专业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永不放弃的办案理念,是该系列案件大获全胜的关键所在。
2018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