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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签订的协议优先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另有约定。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有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先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有详尽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以最后一份协议书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