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畅治平,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系被告曹某之夫。
被告金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系被告曹某之夫,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曹某、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6日,被告曹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曹某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曹某发放了贷款,被告曹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截止2011年1月22日拖欠原告本金、利息、罚息共计91525.17元,原告因此诉至本院,导致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1年1月22日,被告曹某、金某共拖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96525.17元,被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偿还25000元;协议签订之日次月起至2011年7月7日期间每月7日前分别向原告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11525.17元及2011年1月2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于2011年8月7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二、如被告曹某、金某不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欠款本息。
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有被告曹某、金某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原告支付)。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红雨
审判员:杨锁住
审判员:张罗炜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