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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字出售房产合法吗?

  【案情简介】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曾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律师评析】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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