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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签订的公房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家庭人员在购房时应协商一致,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如果家庭成员发现承租人有擅自购买房屋的行为,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的购房行为无效。否则,一旦承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方,因善意第三方对房屋享有物权,此时,被侵权的家庭成员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法要求确认房屋出售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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